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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因其身份变更而免除连带责任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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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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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不管身份如何变更,均不能改变其对原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概况】

李斌、李荣系东风煤矿的普通合伙人,2008年10月22日,李斌、李荣与李飞签订《府谷县三道沟乡东风联办煤矿合伙协议书》,原东风煤矿由李飞出资594万元成为新的合伙人,原合伙人李斌、李荣的出资金额及股份不变,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飞,并进行了工商档案变更登记。苏子琪是原东风煤矿的债权人。2008年之后,原东风煤矿、原炭渠煤矿通过新设合并注册成立了益恒煤矿,同时,原东风煤矿注销。李飞、李斌、李荣又成为益恒煤矿的合伙人。在注册成立益恒煤矿时,益恒煤矿合伙人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由益恒煤矿承担原东风煤矿和原炭渠煤矿的债权债务。后苏子琪以益恒煤矿以及李斌、李荣、李飞为被告,主张债权。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向益恒煤矿合伙人(李飞、李斌、李荣)主张权利主体资格不适格”。苏子琪不服,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李飞、李斌、李荣作为原东风煤矿注销前的合伙人,是本案适格被告。

苏子琪以李飞、李斌、李荣为被告起诉,其依据是上述三人是原东风煤矿的合伙人,而非以益恒煤矿的合伙人起诉。原东风煤矿为普通合伙企业,具有普通合伙的人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苏子琪作为原东风煤矿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对原东风煤矿未注销前的普通合伙人,即李飞、李斌、李荣的债权追索权,李飞、李斌、李荣三人身份虽然现在变更为益恒煤矿的合伙人,但不能改变其为原东风煤矿的普通合伙人身份的事实。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飞、李斌、李荣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法应当对债权人苏子琪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山西山竹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合伙企业如何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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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m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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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登记。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合伙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的成立日期。

(2)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3)注销登记。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因其身份变更而免除连带责任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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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浩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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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不管身份如何变更,均不能改变其对原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概况】

李斌、李荣系东风煤矿的普通合伙人,2008年10月22日,李斌、李荣与李飞签订《府谷县三道沟乡东风联办煤矿合伙协议书》,原东风煤矿由李飞出资594万元成为新的合伙人,原合伙人李斌、李荣的出资金额及股份不变,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飞,并进行了工商档案变更登记。苏子琪是原东风煤矿的债权人。2008年之后,原东风煤矿、原炭渠煤矿通过新设合并注册成立了益恒煤矿,同时,原东风煤矿注销。李飞、李斌、李荣又成为益恒煤矿的合伙人。在注册成立益恒煤矿时,益恒煤矿合伙人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由益恒煤矿承担原东风煤矿和原炭渠煤矿的债权债务。后苏子琪以益恒煤矿以及李斌、李荣、李飞为被告,主张债权。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向益恒煤矿合伙人(李飞、李斌、李荣)主张权利主体资格不适格”。苏子琪不服,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李飞、李斌、李荣作为原东风煤矿注销前的合伙人,是本案适格被告。

苏子琪以李飞、李斌、李荣为被告起诉,其依据是上述三人是原东风煤矿的合伙人,而非以益恒煤矿的合伙人起诉。原东风煤矿为普通合伙企业,具有普通合伙的人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苏子琪作为原东风煤矿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对原东风煤矿未注销前的普通合伙人,即李飞、李斌、李荣的债权追索权,李飞、李斌、李荣三人身份虽然现在变更为益恒煤矿的合伙人,但不能改变其为原东风煤矿的普通合伙人身份的事实。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飞、李斌、李荣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法应当对债权人苏子琪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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