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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商企业注册

企业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指南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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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菱

关注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1、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指南。

未开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2、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下载或者到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事项名称

企业简易程序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申请条件

(一) 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未开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二) 企业不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提示:

1.企业一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发布公告,将被限制办理所有登记业务,但企业报送年度报告不受限制。

2.企业一旦撤销公告,不能再次发布公告。

3.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视为自行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不能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登记事项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填报简易注销公告 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可直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填写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天后,须在30天内向到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并未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3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核准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出具《不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

办理材料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公章。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注:

1.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

3.第5项材料中,其他部门出具的公章收缴证明,一般指申请人上级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如银行、保险企业注销时公章由其上级部门收缴。

4.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特殊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裁定程序的裁定,可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清政策|2018年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申报公告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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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依丝

关注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东府〔2015〕114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34号)、《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以及《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东府办〔2017〕11号),加大我市成长型企业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人才扶持力度,优化全市人才结构,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现将2018年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有关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9月3日。

申报对象

个人。

申报条件

(一)企业范围。

所在企业在东莞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成长型企业。具体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大型骨干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等,具体名单见附件1。2、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含名誉试点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二)申请人条件。1、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在莞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含)。 2、2015年1月1日之后引进,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时间满1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3、申请人年龄以引进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具体为:(1)本科、初级职称人才年龄不超过30周岁;(2)硕士、中级职称人才年龄不超过40周岁;(3)博士、高级职称人才年龄不超过45周岁。4、已落户东莞。

受理部门和咨询电话

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补贴标准

(一)所在企业为成长型企业的,补贴标准为:1、本科或初级职称:6000元/人;2、硕士或中级职称,或上年度在莞纳税额超过3万元(含)的人才:1万元/人;3、博士或高级职称:2万元/人。(二)所在企业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含名誉试点企业),补贴标准为:1、本科或初级职称:12000元/人;2、硕士或中级职称,或上年度在莞纳税额超过3万元(含)的人才:2万元/人;3、博士或高级职称:4万元/人。

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网上申报。 申报人及所在企业应在“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网址:http://59.37.20.103/jsrc或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点击进入)分别注册个人、企业账户,并于9月3日前登陆提交申请材料,逾期将无法申请。 (二)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于9月7日前登陆系统进行审核。 (三)分局初审。 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由所属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 (四)市局审核。 市人力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审核。 (五)递交纸质材料。 申请材料经市局在线审核通过后,由申请人登陆系统打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并由申请人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送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局分局。各街镇(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应认真核对申请人在申报系统上所上传证明材料与原件是否相符。经审核无异议的,应及时汇总并加盖分局公章后送市人力资源局。 (六)公示报批。 市人力资源局将拟资助人才名单经安全信用审查后,在“东莞市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报市政府审定。(七)资金发放。 市政府审定同意后,补贴将于2019年拨付。

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基本材料和资格材料,要求制作成pdf或jpg格式并上传至申报系统。(一)基本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3、申请人在莞开户银行卡。 (二)资格材料(或条件之一)。1、具备初级以上职称。提供材料: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证书原则上应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官网首页的“专业技术资格查询”栏目或“东莞人力资源”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验。不能在该栏目作出查验的,请按以下要求操作:(1)广东省内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证书和经参加考试合格取得的证书可通过考试发证机关官网查验的,予以认可;未能查验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2)广东省外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须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职称确认。2、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提供材料: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院校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3、在莞年缴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含)。提供材料:2017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由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所在企业既在成长型企业名单目录,也在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含名誉试点企业)名单目录的,按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标准申请并予以补助。2、申请人凡已享受我市特色人才资助、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博士后培养工程资助、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资助、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的,须如实申报,并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扣除已享受的相关人才补贴资金。3、申请人已于往年年获得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资助资格的,不得再以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含名誉试点企业)申请人才补贴。4、申请人在申报系统填写的手机号码应相对固定,如有变动,请及时登录系统更改,以确保资料审核、补贴发放等工作顺利开展。

附:

附件1:2018年东莞市成长型扶持企业名单(7月)附件2:关于2018年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的通报(东倍增办【2018】96号)附件3:各镇街(园区)受理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览表附件4: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2018年7月30日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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