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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需要注册
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推广视频课程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可以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而设立这些公司的时候,总公司或者母公司需要进行相应的注册登记,而擅自设立是需要受到处罚的,那么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如何处罚?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的杜莉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怎样处罚
一、简要情况
某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万元,公司住所在该省省会××区××路224号。2003年初,该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擅自在另一街道115号开设了名为“时代广场”的大型商场。
该省省工商局经检总队根据群众举报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立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自然”应对该公司进行处罚。但在处罚依据上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产生分歧。争议的焦点是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依据什么处罚?主要问题是部门规章能否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设定处罚?
杜莉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本科,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投资项目分析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侵权,合同纠纷。擅长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研究资本市场和PPP项目。
杜莉律师补充:
二、 法律适用及分析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目前涉及公司的主要法律规范。首先大家再次仔细查阅了这两个法律规范。《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分公司必须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列专章对分公司的登记做出了规定,包括分公司的特征、登记管辖、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7]等。但是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却都令人奇怪地没有设定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处罚条款。当然,从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和对应罚则来看,法律规范“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和“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有些是找不到罚则的。
既然如此,有人提出是否可按公司没有变更登记对公司进行处罚。经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包括分公司的登记。因为分公司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固也不能按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引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作为处罚的依据。
那么,部门规章是否有权弥补上述立法“缺陷”,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做出处罚规定呢?显然,国家工商总局是持肯定态度的,国家工商总局1998年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案机构认为,可以据此作为本案的处罚依据,以往大量的处罚就是这样做的。经查,全国也有许多类似的情况。但法制机构认为不宜适用。主要依据是:这一规定违背《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我们理解《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就部门规章处理行政处罚问题明确了一般原则和例外原则。一般原则为:当国家已经就某一事项制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时,部门规章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能超出上位法规范的范围。一些学者也支持这一观点。《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这个范围是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部门规章只能在这个范围内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目的是便于实务中操作。只有当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罚款的上限不能自行决定,而由国务院规定,这是例外原则。1996年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规定,“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从这些论述来看,显然国务院也是遵循了《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并且附加了一些条件,例如区分了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超出限额报国务院批准等。只不过有一点没有明说,就是“当国家已经就某一事项制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时,部门规章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能超出上位法规范的范围。”但本摘录头一句就明确“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的说法,意思已经隐含了。
杜莉律师补充:
在国家已经就公司的规范这一事项制定了《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后,我们认为就不能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例外原则,只能适用该条的一般原则。由于这两个上位法都没有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设定处罚条款,当然谈不上对分公司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了。
我们理解《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指国家对某一社会事项没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不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理应”规定的事项没有做出规定。从法理的角度看,《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源于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和对公民来说“法无规定尽可行”原则。
从宪法的角度说,部门规章只能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对此,《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给予了具体明确,即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从行政诉讼的角度讲,《行政诉讼法》明确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为参照部门规章,并未将规章作为法院法律适用的必然依据。实际上,行政机关依据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并且规章本身也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如果把规章作为依据,就相当于许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司法审查的标准,这不仅不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不符合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杜莉律师补充:
因此83号令有越权设定处罚之嫌。事实上,83号令第一条表明的本规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那么,该规定第三十二条的依据在哪里呢?。
我们认为,可以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处理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具体论述略。
以上就是对“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怎样处罚”问题进行的解答,对擅自设立分公司的处罚,有一般的原则和例外原则两种,一般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是注册子公司好还是分公司好? 企业视频课程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不同点
一、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概念
(一)分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
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需要考虑的因素:
1、资质上的限制,一些行业有准入限制。因为行业原因,所以取得执照或牌照并不是一件特别容易的事情,所以如果又单独设立子公司,那么除了总公司取得执照或牌照,子公司也需要再申请执照或牌照,比较麻烦;如果设立分公司,因为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所以只要总公司拿了执照或牌照,那么分公司是可以再开展业相应业务。
2、税收上的优惠。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总公司汇总申报,那么如果总公司盈利,分公司亏损,则盈利部分可以弥补企业所得税亏损,即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汇总申报可以减轻纳税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香港企业所得税优惠:1、2018年实现如果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港元),从10%降到8.25%;
2、如果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港元),企业所得税率为16.5% 。
当公司发展规模扩大时,是注册子公司还是注册分公司?哪个更好? 流量视频课程
在深圳注册公司后,很多创业者通过艰苦的奋斗,已慢慢走向巅峰的道路上,此时的公司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公司业越发的发展壮大。如果一开始注册的个体户也随着发展的规模扩大转型为公司继续发展壮大,那么如果是公司发展壮大的时候,就会继续开设分公司或是子公司。然而到时是该设立分公司还是注册子公司更好呢?这就让很多老板们摸不着头脑。
此时,万事发小编想说,老板们的经商头脑是非常厉害的,但对深圳工商注册方面,还是交给专业的万事发代理公司吧,毕竟,选对注册子公司或是分公司,对公司的发展才能更上一层楼!
那么究竟是在公司规模发展壮大的时候,是设立子公司还是注册分公司?万事发小编为大家一探究竟。
首先看看分公司与字公司的定义:
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其实分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它只是总公司下属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是附属机构。
子公司:子公司则与分公司相反,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也拥有一部分的股权,也有控制的权力,不过,母公司对自公司是拥有实际的决定权的,可以决定自公司的董事会的组成。
然后我们再看看注册子公司与分公司有什么好处?
注册子公司的好处:
1、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只能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
2、子公司只需向母公司报告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成果,不需要像分公司那样要报告全面的成果情况。
3、子公司的所得税可以进行独立计征,并能享受东道国的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4、子公司如果遇到东道国的税率要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便可累积利润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的利润可以持流在子公司,可得到额外所得税收利益。
6、很多的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注册分公司的好处:
1、分公司经营便利,财务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得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缴纳,并且在当分公司出现亏损时,可以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少税费的支出。
3、分公司的成本费用低,要比子公司节省不少。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时不需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在资本转移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税负。
综上所述,注册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各自的好处,那么究竟在总公司发展壮大的时候,是注册分公司更好,还是注册子公司最好呢?
其实注册分公司或是子公司,在两者的税收和利益上也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一般来说,如果要组建的公司,在一开始的时候就可以盈利的情况下,那么注册子公司会更好,这样就能享受到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政策。
但如果一开始在组建公司的时候,处于亏损初期的话,那么还是建议注册分公司为好,这样就可以减少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所以说,不管是注册分公司也好,注册子公司也好,都要事先考虑好组建公司的盈利亏损状况再做出正确的决定和筹划,因此,注册分公司好还是注册子公司好也并非绝对的,只需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来限制组织形式才是最正确的!
注册分公司原来对企业这么多好处 企业视频课程
每个公司当发展到一定程度,都会注册一个或几个分公司,毕竟这些分公司是开拓市场的利器,虽说分公司也有亏损的可能,但是总得来说,分公司对于总公司来说好处还是比坏处多的,今天小编给大家说说这个问题。
重庆锦都财税注册分公司的好处:
一、公司经营设立方面
1、注册分公司流程简单,费用低;
2、分公司的财会制度简单;
3、分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由总公司根据实际的经营状况来决定,经营风险较小;
4、分公司的成本费用比子公司低;
5、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资限额不受限制。
二、公司税务方面
1、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利润是由总公司合并后纳税的,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这样可以减少税收负担;
2、分公司的利润交付给总公司不用缴纳预提税;
3、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资本转移没有负担税收,因为所有权没有变动。
以上就是重庆锦都财务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注册分公司”问题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可以帮到您。
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企业视频课程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可以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而设立这些公司的时候,总公司或者母公司需要进行相应的注册登记,而擅自设立是需要受到处罚的,那么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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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情况
某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万元,公司住所在该省省会××区××路224号。2003年初,该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擅自在另一街道115号开设了名为“时代广场”的大型商场。
该省省工商局经检总队根据群众举报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立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自然”应对该公司进行处罚。但在处罚依据上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产生分歧。争议的焦点是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依据什么处罚?主要问题是部门规章能否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设定处罚?
杜莉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本科,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投资项目分析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侵权,合同纠纷。擅长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研究资本市场和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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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目前涉及公司的主要法律规范。首先大家再次仔细查阅了这两个法律规范。《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分公司必须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列专章对分公司的登记做出了规定,包括分公司的特征、登记管辖、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7]等。但是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却都令人奇怪地没有设定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处罚条款。当然,从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和对应罚则来看,法律规范“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和“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有些是找不到罚则的。
既然如此,有人提出是否可按公司没有变更登记对公司进行处罚。经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包括分公司的登记。因为分公司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固也不能按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引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作为处罚的依据。
那么,部门规章是否有权弥补上述立法“缺陷”,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做出处罚规定呢?显然,国家工商总局是持肯定态度的,国家工商总局1998年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案机构认为,可以据此作为本案的处罚依据,以往大量的处罚就是这样做的。经查,全国也有许多类似的情况。但法制机构认为不宜适用。主要依据是:这一规定违背《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我们理解《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就部门规章处理行政处罚问题明确了一般原则和例外原则。一般原则为:当国家已经就某一事项制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时,部门规章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能超出上位法规范的范围。一些学者也支持这一观点。《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这个范围是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部门规章只能在这个范围内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目的是便于实务中操作。只有当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罚款的上限不能自行决定,而由国务院规定,这是例外原则。1996年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规定,“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从这些论述来看,显然国务院也是遵循了《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并且附加了一些条件,例如区分了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超出限额报国务院批准等。只不过有一点没有明说,就是“当国家已经就某一事项制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时,部门规章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能超出上位法规范的范围。”但本摘录头一句就明确“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的说法,意思已经隐含了。
杜莉律师补充:
在国家已经就公司的规范这一事项制定了《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后,我们认为就不能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例外原则,只能适用该条的一般原则。由于这两个上位法都没有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设定处罚条款,当然谈不上对分公司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了。
我们理解《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指国家对某一社会事项没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不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理应”规定的事项没有做出规定。从法理的角度看,《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源于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和对公民来说“法无规定尽可行”原则。
从宪法的角度说,部门规章只能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对此,《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给予了具体明确,即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从行政诉讼的角度讲,《行政诉讼法》明确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为参照部门规章,并未将规章作为法院法律适用的必然依据。实际上,行政机关依据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并且规章本身也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如果把规章作为依据,就相当于许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司法审查的标准,这不仅不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不符合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杜莉律师补充:
因此83号令有越权设定处罚之嫌。事实上,83号令第一条表明的本规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那么,该规定第三十二条的依据在哪里呢?。
我们认为,可以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处理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具体论述略。
以上就是对“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怎样处罚”问题进行的解答,对擅自设立分公司的处罚,有一般的原则和例外原则两种,一般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