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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入库培育

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和认定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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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呓

关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 107号)和《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7] 20号),根据《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7] 2号)和《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苏园管[2018] 10号)相关要求,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加快推动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助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鼓励企业申请进入高企培育库。对纳入省级或市级高企培育库的入库企业给予10万元入库奖励。

第二条引导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认定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认定奖励。

第三条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符合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的,优先推荐享受奖励性后补助。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五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省市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经所在功能板块科技部门报告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变化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六条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七条企业对培育入库和认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九条如有本细则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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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最高资助300万!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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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又菡

关注

为加快推进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力军作用,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现就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一)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1.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予以研发资助。资助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入库的企业。

2.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简称入库企业)资格。到期未申请重新认定或重新认定未通过的企业,入库企业资格失效。

3.市科技创新部门设立入库企业审核行政服务事项,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资格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培育库。

入库标准与条件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设立。

4.入库企业资格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到期仍未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失效,不享受出库资助。

5.每家企业只能办理一次入库,入库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为“出库企业”)和失去入库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再办理入库。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

(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给予研发资助。

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资助。

(三)给予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性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企业奖励性补助3万元,用于补偿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发生的专项审计、科研管理优化等成本和支出。已获得出库资助的企业不同时享受该项奖励。

(四)支持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

企业可用科技创新券购买中介机构提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

二、完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资金管理

(一)放宽资金重复资助限制。

1. 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高术企业培育计划研发资助资金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第21条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资金。

2. 企业在享受认定奖励性补助的同时可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

(二)优化资金管理方式。

1. 按照清理整合专项资金的原则,企业入库、出库研发资助资金、认定奖补资金均纳入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按《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创新券纳入创客专项资金预算,按《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企业同时享受入、出库研发资助和企业研究开发资助时,可一次申请,分别计算资助金额,一次拨付。

3. 企业入库、出库研发资助资金、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市科技创新部门按照《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放;高企认定奖补资金由市科技创新部门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制定各区(新区)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委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各区(新区),由各区(新区)发放。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2020年后,培育库内企业可继续享受本政策规定,直至出库或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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