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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限公司注销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债务承担主体是谁? 推广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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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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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周卡方律师以案说法

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于2008年。至2014年,A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催要未果。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出面向债权人表示,A公司已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现正在进行清算筹备工作,要求债权人在公司清算环节等待清偿。2015年年初,债权人再次向A公司催讨到期债务时,发现A公司办公地址内已人去楼空,股东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去向不明。经债权人调查A公司工商档案,A公司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成立了清算组,并经工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清算组备案,但此后一直未履行任何清算义务。后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由专门律师事务所进行A公司清算工作,清查A公司资产,清理公司债务。

周卡方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并不意味着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就公司债务仍由公司作为主体,以公司全部财产就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解散后,依法应当清算的,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解散后,不履行清算义务,而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相关责任人员又下落不明,债权人难以通过诉讼追索债务,或即便通过诉讼,但因难以取得公司财产线索,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如何解决上述困境,系本问题价值所在。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周卡方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言成商务提醒:公司不注销或注销不当,全国终身追缴! 推广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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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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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句俗话叫做:注册公司容易,注销难!每当公司财务计算出注销成本汇报老板后,很多老板会选择直接放弃公司。但是,放任不管的后果到底有多严重呢?今天言成小管家就整理了公司注销有关的一些法律解释,分享给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进行全面规范,其中包括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

注销

此前,总局下发规定,企业不按时报税、公司不进行注销将给公司带来信用污点,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影响:

1.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2.法人代表不能办移民;3.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4.公司会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1万元;5.有欠税,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飞机和高铁;6.长期不申报税收,税务局会上门检查;7.长期不申报税收,发票会被锁机;8.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如:银行开户、进驻商城等等。9.听说,情节严重者,还会影响孩子上大学呢。

国家对于不注销、不报税的公司早就有明文规定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黑名单

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的企业会被拉进黑名单,以后该企业要去工商、税务办理作何事务都会经历严格的筛选审核。

三、法人黑名单

1.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再注册公司。

2.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

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进入征信系统,对本人以后银行贷款、出国等都会有所影响。

因此,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公司注销应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可懈怠。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公司注销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三、公司注销流程:

公司注销流程主要分为七步:

工商注销备案 → 注销登报公告 → 详情可咨询四川言成商务,在这小编就不再一一说明了哈。

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因破产、合并、分立原因外解散而进行的清算中,公司清算主体违反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或因过错造成公司或债权人的损失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 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B.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C. 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B.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5.内部责任分清

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二)行政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对于清算组的行政责任,清算组作为公司特殊时期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外,仍然可以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责任是脱离公司的独立责任。但同样,如果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后,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具有优先顺位。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停止运营,干净快速的注销掉,不留后患!要是你果真没注销,然后被工商吊销了,有什么后果?

一、注销和吊销的区别

注销: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注销是合法行为,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吊销: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

二、吊销的后果

1.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会被传输到全国工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实现全国范围内监管,同步在全国金融征信系统中纳入不良记录;2.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企业的名称不能再重新使用;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3年内都不得申请或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被吊销企业的法人代表,终身进入工商系统黑名单,不得再兼任其他公司法人代表还要被列入"黑名单"不能设立新公司;5.法人代表无法购买机票,不能办理贷款;6.影响公司所有股东的信用。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特别提醒:最后的银行户一定要注销掉,不然即使公司已经注销了,后期银行盘点起来也可能把你纳入异常状态.....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务登记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必要程序,更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个环节。目前,企业税务注销监管各地执行不一,不过企业税务登记注销的涉税风险已经引起各地税务机关的特别关注。企业应该高度重视,规范税务注销行为,避免潜在的风险。

言成商务

我都把公司注销了,为什么他还来找我?——因为你是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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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如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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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开公司?合伙?还是一个人?如果决定一个人注册公司,是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呢还是一人有限公司?这两者的区别在哪?优缺点在哪?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根本区别——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公司法范畴,属于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为自然人企业,企业的存在与个人是不可分离的。

第二个区别——责任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公司法人一样,股东以自己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只对公司负则;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债务债权全部要个人承担。举例来说,当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将企业装让之后,在法律上,他转让的是个人的债权和债务,而不是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所以,即便转让或注销了企业,也不能清除自己的债权和债务。

第三、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一般只有经营管理机构。就经营管理体制而言,相比之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相对更合理。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和缺点

优点:

1、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

一人有限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简单,股东、股东基本都是同一人,在遇到大事急事时,不需要向其形式的公司那样必须开个股东大会来制定决策,可以避免公司僵局,从而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以应对市场变化,规避风险。

2、可以使风险可控,鼓励投资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股东的责任也是有限责任。这就清楚了股东的最大风险,有利于股东做风险管控。另外,一人公司可实现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即使投资失败,也不会背上大量债务。这对于股东或者投资者来说是一个有利条件。

3、商业秘密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日益提高,而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也越来越重要了。一人公司制度中,由于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比较少,并且股东即可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这些发明创造,专有技术,对企业有很大的实惠。

缺点:

1、公司的组织机构相对简单,缺乏制衡机制

股东和董事都是同一人,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所以股东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为个人谋私利,让公司担责。实际上这种股东利用公司为自己谋利情况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比较常见。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而在企业法内部又不能切实保证唯一的股东能合法、合理的经营与操作,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去逃脱债务是难以防范的。这就有可能伤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的发展受限

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所以公司资金筹措能力就会受到限制。并且因为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往往不健全,在没有良好的股东个人信誉或担保的情况下,公众可能对这类公司缺乏信任。

看完上面的对比分析,你是否已经解开了心中的疑惑呢?创业者选择一人投资时,要懂得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优势与劣势,趋利避害,把控风险。这样创业才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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