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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怎么办理
离职不想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怎么破? 营销视频课程
2018-04-26张云 公司法律顾问
越来越多人知道,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一定风险,尤其是原本就是普通员工,公司大股东却要求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员工都不再想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其位,不谋其职!可是公司拒绝前往工商部门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工商部门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工商变更材料才允许变更。怎么办只有诉讼解决了!但是法院判决口径并不统一。
北京案例:公司名存实亡,无法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院“暂不予支持,驳回办理免除法定代表人职务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原告郭某诉称:2011年,北京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受让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50%的股权,成为教育公司的股东。郭某系投资公司的员工,2012年,受投资公司的指派在教育公司任经理、董事职务,并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教育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不再是教育公司的股东。郭某于2013年8月正式向教育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请求辞去所担任的经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教育公司同意郭某的辞职请求,并出具离职证明。郭某离职后,教育公司应当将其公司经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他人员,并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但经郭某多次要求,教育公司至今未予办理相关手续。故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教育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免除郭某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教育公司辩称:郭某起诉属实,教育公司同意免除郭某的职务并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表示歉意。教育公司现已停业,难以在股东间形成有效决议,尚未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人选,故无法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郭某已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离职,教育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及时推选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教育公司以无法作出推举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为由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若因此给郭祎萌造成损失,由教育公司股东、董事负责赔偿。鉴于目前无证据表明教育公司已经推选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且法院不能强制其推选,故变更登记的条件尚不具备,郭某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不予支持,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广州案例:员工离职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何某被聘用担任被告佛山明创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并担任被告佛山明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并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何某2016年9月底要求离职,并办理工作交接。被告迟迟不肯变更何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何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规定,原告不再担任佛山明创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一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告已不适宜担任佛山明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佛山明创公司应在原告离职之日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安徽案例:原告原系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权,被告凌某持有20%的股权,童某持有60%的股权,原告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原告与被告凌某、被告童某等一致同意原告将持有的20%的股权转让给童某,股东会还决定,原告必须在2012年12月底前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同年6月,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童某持有80%的股权,凌某持有20%的股权。之后,原告未在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作和领取报酬,但原告一直担任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未有变更。
法院认为: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股东自治内容,对于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应当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全面履行其义务,本案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为有效决议,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全面履行2012年5月的股东会决议中的有效事项。故现原告要求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辞去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辞去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在公司不配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通过起诉的方式为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北京的案例具有特殊性,在公司正常经营中,法院是支持原告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员工离职后,尽快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否则可能被法院传票要求去开庭,甚至被承担责任而导致限制乘坐高铁、出境。2018年3月,江苏省高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的通知》,对于诉讼中未保全财产的案件,执行法院再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申报财产令的同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进行谈话,责令他们向法院报告公司名下的财产,拒不交代的,法院应当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可见法定代表人的风险不小。
张云律师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个体工商户要变更名称怎么办理 企业视频课程
个体工商户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需要改变名称、地址有变动的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的内容不同需要提交不同的申请材料。今天我们就讲一下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怎么办理。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有两种办法,一种是预约前往窗口办理,还一种是直接在网上自主申办。
第一种:预约前往窗口办理
首先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在网上预约,预约好时间后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窗口办理。
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在表格中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个体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注意: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第二种:网上申办
网上申办也非常简单,直接在网上就可以办理,不需要前往工商局,能够节省不少时间。
登录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有地区则是工商局),登录账号之后,点击“我要申请”,选择“商事主体变更登记”
在出现的变更备案页面输入个体户名称及注册号和纳税人识别号后确认信息,进入名称自主申报页,接下来的程序就和最开始时的名称申报步骤一样了。
注意:个体户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在勾选“是否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当选择“否”。
办理时间: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法定办结时限是15个工作日,但一般只要三个工作日就可以办理完成。
工商提醒:公司变更法人怎么办理? 企业视频课程
近日,收到较多网友咨询“公司想变更法定代表人怎么办?需提交哪些资料?”
办理地点
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请到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5楼省工商局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时间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提交资料
(点击图片可放大)
办理流程
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工商局窗口办理。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办理变更登记的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到排号窗口换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后,被委托人凭《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营业执照》正本领取营业执照。
注:
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用A4纸打印。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