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性能检测评分
注:本网站页面html检测工具扫描网站中存在的基本问题,仅供参考。
工商公司备案
如何查询世界各国公司工商等信息? 查询视频课程
如何查询世界各国公司工商等信息?公司的背景信息调查可以从政府的官网、第三信用机构调查网站可查询,以下简要介绍一些查询网站,供大家参考。
一、中国大陆
网站名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址:http://gsxt.saic.gov
优点:可查询全国任意企业基本信息
二、HongKong(香港)
网站名称: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 (ICRIS)
网址:http://icris.cr.gov.hk/csci/
提示:网上查询23港币;加盖公章版本160港币
三、台灣
网站名称:经济部商业司
网址:http://gcis.nat.gov.tw
提示:中国大陆没法连接上,有时会出现登录障碍
四、US(美国)
网站名称:Wysk B2B Hub
网址:http://wysk/index/
优点:可以查询到基本的 Company Profiles
五、Singapore (新加坡)
网站名称:ACRA Website
网址:https://acra.gov.sg/home/
六、BVI(英属维尔京群岛)
网站名称:BVI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网址:http://bvifsc.vg/en-gb/regulatedentities.aspx
提示:若公司未备案股东、董事信息,则须被查询公司联系公司秘书调取
七、Australia(澳大利亚)
网站名称:Australia Bussiness Register
网址:http://abr.business.gov.au
八、India (印度)
网站名称:Ministry of corporate Affairs
网址:http://mca.gov.in
九、Germany(德国)
网站名称:Firmenwissen
网址:http://firmenwissen.de/index.html
十、UK(英国)
网站名称:GOV.UK
网址:https://gov.uk
十一、其他
1、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查询
http://ccopyright/cpcc/index.jsp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查询
http://sbj.saic.gov/cmsb/
3、美国IRS关于税务相关信息
http://irs.gov
4、美国专利商标查询
http://uspto.gov
5、欧盟商标查询网站
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
6、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网址:http://nacao.org (诚信体系实名制查询)
该网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所有领取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信息,显示与实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完全一致。这个网站居然可以打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7、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限于裁判文书】
网址:http://court.gov/zgcpwsw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犯罪、调解结案以外的判决文书,各法院判决文书均应在该网站上公布。因该网站为“裁判文书网”,故仅适用于已届判决阶段的案件。
目前处于试运行状态,仅有部分省市(如北京、上海、浙江等)已实现了2014年以来辖区内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公开的目标。
8、各省级高院网站
如:北京法院网 http://bjgy.chinacourt.org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外,那么之前的判决文书或未判决的到哪里查询呢?对了,一般省级都建有自己的网站,这些网站可以查询2014年之前的部分判决书、开庭公告、执行信息、开庭信息等。如:北京法院网、上海法院网、浙江法院网。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仅限于已判决文书的查询,且2014年1月1日之后才试行,而且数据取决于地方上报,而地方法院上网已经很多年了,部分法院的法律文书早就上网,因此全国网查不到的,地方法院或许可以查到。
有开庭公告、执行信息等情况,这些信息,或许正是我们调查所需要的涉诉信息,通过这些信息或许我们也可以去旁听一下,那不是了解更清楚啊。
9、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网址:http://zhixing.court.gov
该网站可查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在实际查询中可能因某些地方法院迟延上报数据,导致一些查询信息落后的问题。同时许多案件查询显示结果为已结,这可能是地方法院为了完成案件考核而技术上的处果,实际上标注“已结”的案件可能仅仅是程序终结或者根本还在执行中。
10、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
网址:http://shixin.court.gov/
对于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自2013年10月24日起,可于该系统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书及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等内容。但不能尽信,因为实践中部分法院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上传数据或上传有所迟延。
11、中国法院网“法院公告查询”
网址:http://live.chinacourt.org/fygg/index.shtml
按目前我国法院管辖的现状和公告要求,需要公告送达的,如果被告不属于本省的,一般要求在全国的报纸公告,而一般都是人民法院报,据此可以查询到大量公告信息,了解调查对象的涉诉情况。
同时对于被告是省内的,则可以到地方的法制报之类的网站查询公告,也可以了解到一些在地方法院的涉诉情况。
12、国土资源部子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
网址:http://landchina
除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所示的全国范围内土地抵押、转让、招拍挂等信息外,可于土地市场网查询全国范围内的供地计划、出让公告、大企业购地情况等。该网站无需注册。
1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与查询”
网址:http://sipo.gov/zljsfl
该网站无需注册,除专利基本信息(如发明/设计人、专利权人、公开日等)外,还可查询各专利权法律状态、专利证书发文、年费计算及全国大部分省市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等内容。
14、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
网址:http://saic.gov/sbw1/sbcx/sbcx.html
根据查询提示可确定拟查询商标的商品分类。具体可查注册商标信息及申请商标信息。“商标注册信息查询”又分为商标相同或近似信息查询、商标综合信息查询和商标审查状态信息查询三类。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局明确该网站查询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商标注册信息还应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为准。
15、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网址:http://rmfysszc.gov
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法院正在执行拍卖的资产情况,通过这个网站可以侧面了解涉诉当事人的一些信息。
16、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网址:http://pbccrc.org
可查询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信息,具体包括质权人名称、登记到期日、担保金额及期限等。
17、融资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网址:http://nafmii.org
(2)中国货币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主办
网址:http://chinamoney
(3)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央结算公司
网址:http://chinabond
(4)和讯网--中国最大财经门户网站
网址:http://hexun
这些网站以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网站,如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企业上市的毕竟不多,但为了融资除了证券市场还是寻求其他的方式如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因此也可披露一些企业的信息及经营状况、融资方式、融资规模等。
希望千慧商标网整理的这些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法院:未经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合法有效吗? 行业视频课程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工商登记并非公司章程修正案的生效要件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斌 (北京律师)
裁判要旨
经法定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如未约定生效时间或约定不明,则公司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
案情简介
一、丽江宏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原注册资本1200万元,股东为博尔晟公司、双河电站、唐振云、张正云。
二、2008年6月,唐振云、张正云拟增资扩股,遂与万家裕协商,由万家裕出资510万元,占宏瑞公司30%股权。后万家裕将510万元打入了宏瑞公司账户,宏瑞公司会计凭证记载为“实收资本”。
三、2008年8月10日,宏瑞公司全体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其中载明万家裕出资5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第六十六条规定“本章程于二OO八年八月十日订立生效”。宏瑞公司后未将该《公司章程》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
四、后万家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其系宏瑞公司股东。本案的案件焦点之一是《公司章程》是否生效,被告宏瑞公司主张因《公司章程》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因而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万家裕具备股东身份的依据。
五、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虽然《公司章程》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但是《公司章程》已生效,可以作为确认万家裕具有股东身份的依据之一,判决确认万家裕为宏瑞公司的股东。
裁判要点
《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第六十六条同时规定“本章程于二OO八年八月十日订立生效”。这就出现了同一章程对其生效时间的规定前后不一致的情形,此时根据章程本身已经无法确定生效的时间,而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对《公司章程》的生效问题作出判断认定。公司章程是股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某些属性,在股东对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约定不明,而公司法又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章程的生效问题。
参照合同生效的相关规定,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这与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应报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本案中,宏瑞公司的股东在2008年8月10日即按法定程序修改了原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因此应于2008年8月10日开始生效,宏瑞公司关于《宏瑞公司章程》并未生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公司设立时的初始章程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否则不生效。正如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所指出的,“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这与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应报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
2、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建议公司制定、修改章程时委托律师参与,避免公司章程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约定。
3、公司章程修改后,也应在工商部门登记。因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应保证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具体包括: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需经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另有规定的除外);确保股东在相应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的签字真实。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万家裕已经取得了宏瑞公司的股东身份。
……
其次,万家裕的股东身份已经记载于《宏瑞公司章程》,万家裕也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宏瑞公司的经营管理。2008年8月10日,唐振云、张正云和万家裕共同修订并签署了新的《宏瑞公司章程》。虽然在《宏瑞公司章程》上签字的自然人股东只有唐振云、张正云两人,但由于唐振云同时还代表宏瑞公司的另一法人股东博尔晟公司,故宏瑞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过了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法定的修改程序,宏瑞公司的另一股东双河电站在本案二审中也明确表示认可修订后的《宏瑞公司章程》,故其应为合法有效。《宏瑞公司章程》中载明,万家裕于2008年8月10日认缴出资510万元,占宏瑞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其后,万家裕以宏瑞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出席了双河电站的复工典礼,并多次参加宏瑞公司的股东会,讨论公司经营管理事宜,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
宏瑞公司主张,《宏瑞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但该章程事实上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因而没有生效。本院认为,该章程除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章程的生效问题外,还在第六十六条同时规定:“本章程于二OO八年八月十日订立生效”。这就出现了同一章程对其生效时间的规定前后不一致的情形,此时根据章程本身已经无法确定生效的时间,而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对《宏瑞公司章程》的生效问题作出判断认定。公司章程是股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某些属性,在股东对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约定不明,而公司法又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章程的生效问题。参照合同生效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这与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应报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本案中,宏瑞公司的股东在2008年8月10日即按法定程序修改了原章程,修订后的《宏瑞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因此应于2008年8月10日开始生效,宏瑞公司关于《宏瑞公司章程》并未生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宏瑞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股东的变更,宏瑞公司应依法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宏瑞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及行政责任,但根据《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事项并非无效,而仅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综上,宏瑞公司关于《宏瑞公司章程》未生效、无效的主张,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
丽江宏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永胜县六德乡双河电站、北京博尔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正云、唐振云与万家裕的其他股东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民提字第00054号]。
延伸阅读:公司章程互相矛盾,法院怎么判?
本案向我们展示了当公司章程的两个条款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决互相矛盾的问题。除本案外,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宝恒投资有限公司与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琼民二终字第19号]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该案中法院的裁判规则是“特别约定优先于一般约定”。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保力公司2012年6月13日《公司章程》的第三条规定,“保力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对此,海南高院认为,“该公司章程第三条与第八条的规定存在冲突。从内容来看,该公司章程的第三条为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的特别约定,第八条为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一般约定。在同一个公司章程中,特别约定应优先于一般约定,故保力公司股东会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本书作者认为,在该案中保力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三条、第八条都是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表决比例的规定,海南高院认为第三条为特别约定、第八条为一般约定,并适用“特别约定应优先于一般约定”的理由较为牵强。但是,本书作者希望以本案再次提醒公司股东:一定要要聘请律师对公司章程反复校对,确保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自相矛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文章来源:公司法权威解读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数字出版部
注重交流执法经验
关注消费维权动态
同护市场公平正义
共观市场经济大潮
权威●专业
半月沙龙微信
①复制“微信号或ID”,在“添加朋友”中粘贴搜索号码关注。
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与商务备案实现“一口办理” 企业视频课程
6月29日,安徽省暨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启动仪式在合肥市政务中心举行。安徽简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为首家“一口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这是合肥市工商局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模式的又一重要举措,进一步简化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徐洪军,省商务厅外资处副处长王晓玲,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副局长郭术威,市工商局副局长张淼,市商务局总会计师刘伟参加活动。
自2018年6月30日以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将实现工商登记与商务备案业务的一窗通办,即一套表格、一口办理。工商部门在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功能,外资企业可以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填报相关信息。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共享数据信息,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共享数据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工商和商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据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工商局把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作为助推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不断简政放权,压缩办照时间,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外资市场营商环境。去年以来,市工商局积极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增设外资登记管理授权局,经批复,我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辖区外资企业可直接就近办理业务。同时,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登记管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的外资企业,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管理模式。
一系列举措使得外商投资热情不减,今年以来,我市实有外商投资企业2166户(其中:法人954户,分支机构1203户,其它9户),投资总额1932402.23万美元,注册资本1162096.40万美元,其中外方认缴863936.64万美元。同比增长分别为:22.64%,24.07%,23.86%。上半年,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外资企业149户,主要来自香港、台湾、美国等,涉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批发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和金融等行业,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平稳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