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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主体

公司变更经营地点,员工不愿随迁是否能得到补偿? 营销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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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尔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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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城市房价高、人工成本也高,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开始将目光瞄准了近郊区县或者二三线城市。但企业搬迁对很多员工来说却是头疼的事,想和企业共同发展,但也不想因为工作影响家庭。于是,一些员工最终选择留守家庭,放弃工作。企业搬迁,员工不随迁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网友咨询:

我原来工作的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后来因房租上涨,公司决定搬到远郊怀柔区办公。因我家住在丰台,去西城区上班距离还可以,但是去怀柔就太远了,所以我不同意到怀柔上班。公司知道后,就通知我说不同意的话视为我主动辞职,公司不会给我任何补偿,并让我在2016年3月底办理了工作交接。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能向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何金宝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经营场所的搬迁、因政策调整企业整体改制、不可抗力等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对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您公司因自身原因从西城搬迁至怀柔,两地相距较远,属于劳动合同中重大事项的变更,公司根据您的意愿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您可以要求公司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何金宝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蚂蚁金服回应支付宝法人变更:运营主体不是该公司 运营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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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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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天候科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8年8月29日,支付宝(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发生变更,由马云变更为叶郁青。对此,蚂蚁金服回应称,支付宝运营主体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而不是支付宝(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以,法人变更什么都不意味。

公司变更名称后,以原公司名称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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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莫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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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公司名称变更以后之前所签订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网友咨询:

公司变更名称后,以原公司名称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广东逸生律师事务所王昆华律师解答:

不会因为公司名称变更而导致以前以原公司名称签署的合同失效,依然是有效有约束力的。

王昆华律师补充:

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的当事人保持不变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体和内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实而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可表现为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规格、价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合同内容的某一项或数项发生变化(如标的物数量变化,价款也随之变化)。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如果合同内容已全部发生变化,则实际上已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一个新合同的产生,并且对原合同关系所作出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仅限于非要素内容,例如标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履行时间、价款及结算方式的变更等等。在非根本性变更的情况下,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有的合同关系在性质上不变,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具有“同一性”。

王昆华律师总结:

如果合同的要素内容发生变化,即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化,导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则构成合同的根本性变更,称为合同的更新。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蚂蚁金服官方回应法人变更:运营主体不是该公司 运营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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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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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之家(ChinaZ) 8月30日 消息:8月30日,有媒体通过天眼查发现,叶郁青目前身兼支付宝董事长和总经理、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同时,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支付宝(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由马云变更为叶郁青。

对此,蚂蚁金服方面表示:“支付宝运营主体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而不是支付宝(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以法人变更什么都不意味。”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目前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皆为彭蕾,出资人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则为井贤栋。

图片来源图虫:已授站长之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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