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动力 > 头条 > 公司的增资

网站性能检测评分

注:本网站页面html检测工具扫描网站中存在的基本问题,仅供参考。

公司的增资

企业增资后股权如何确定?工商注册又该如何调整? 企业视频课程

img

祈祷

关注

最近,北京的何总咨询我们,企业如何增资扩股,如何进行股权转让,在工商局办理变更时应该如何处理,何总从事的是少儿钢琴培训,提到股权何总就有点头大,企业家关于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很多人也搞不清楚,今天我就如何进行股权转让、如何进行增资扩股,和大家进行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何总的问题是:她的公司注册时间是 2014年,当时有两个股东,分别是何总和毛总,注册资金 1000万元。2016年,因为公司扩大规模,自然人刘总看公司经营的效益非常好,于是投入 300万元,约定占公司 15%的股权。

刘总进来后,三个股东的股权比例分别是:何总 73%,毛总 12%,刘总 15%。2018年 1月,公司在扩大规模的过程中,有一个从事家庭教育的集团公司拟投入 1800万元,提出要占公司 51%的股权,何总现在很需要这笔资金,也需要这家集团公司的资源,何总现在发愁了,何总现在有两个问题搞不清楚:

1、教育集团进入后,原来的三个股东分别占比股权是多少?

2、在工商局的章程中,如何显示各自的出资数额和股权比例?

这两个问题,你是否能够回答,可以先思考一下。

先看第一个问题:教育集团进入后原来的股东股权占比分别是多少?这个问题要分成两步解决:

第一步,先确定教育集团进入后,原来的三个股东还剩多少股权?因为教育集团占了 51%,原来的三个股东就剩下 49%的股份;

第二步,原来的三个股东股权比例分别是73%、12%、15%,现在分别乘以49%,如此就能算出原来三个股东在教育集团进入后各自的股权占比。经过计算可以得出,何总占35.77%,毛总占5.88%,刘总占7.53%。即原来的三个股东的股权被同比例稀释。

第二个问题:工商局的章程中关于四方的注册资本如何显示?这个问题当中包含了四个小问题。

1、教育集团的股份在不在工商局的注册资本中显示?即教育集团的股份是采取股权代持的形式还是采取工商注册的形式?

2、工商局的章程如果调整,怎么调整?

3、工商局的章程调整后,四个股东在工商局的注册资金分别显示多少?

4、刘总和教育公司在工商局章程中注册资金如何显示?

我们来逐一解决:

1、教育集团的股份要不要在工商局登记,何总说,教育集团要求其股份在工商局进行显示,用股权代持的形式是不行的。

2、工商局的注册资金如何调整?

刘总投资在先,当时何总与刘总的私人关系很好,用的是股权代持的方式,刘总向公司投资300万元,在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公司里占比15%,因为300万元进了公司后,何总和毛总没有拿走一分钱,所以不能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处理这300万元。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借助一个计算公式来处理:

假设刘总应当显示的注册资金为 X ,那么,X除以( 100+X )等于 15% ,经过计算得出,X等于 176万元,就是说,刘总投入公司的 300万元,其中的 176万元显示为注册资金,剩余的 124万元为资本公积。

同理,教育集团投入公司 1800万元,占有股权 51% ,和上面的计算方法一样,教育集团应当显示的注册资金为 X,那么,X除以( 1176+X )等于 51% ,经过计算得出,X等于 1224万元,即集团公司投入公司的 1800万元中,其中的 1224万元在工商局的注册资本中显示。剩余的 576万元为资本公积。

3、调整后四个股东的的注册资金分别是多少呢?

刘总是 176万元,教育集团是 1224万元,原来的何总是多少,因何总占有总股权的 35.77% ,乘以总股本( 1000万+176万+1224万 )= 2400万元,可以得出 858.5万元;同理可以算出毛总应当显示的注册资金是141.5万元。

4、刘总和教育集团已经投入公司但注册资本中不显示的部分怎么处理?答案是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账户,用于公司的发展。

今天的问题有点烧脑,再次提醒,股权转让的款归原股东,属于原股东的个人资产,增资扩股的款归公司,原股东不得私自挪用。

关于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问题你是否已经搞清楚了呢?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在留言区进行留言。

办理企业增资需注意什么问题?公司增资的风险来源于哪些方面? 企业视频课程

img

房小萱

关注

所谓增资扩股即是指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的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及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如果公司需要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就可以手增资扩股的办法解决筹集资金问题,由董事会制定增资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增资方案等。

网友咨询:

办理企业增资需注意什么问题?公司增资的风险来源于哪些方面?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冷安律师解答:

公司增资风险的来源主要在税务和程序方面。

税务方面的风险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以未分配利润或者是公积金进行转增股本的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形成的转增股本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但各地有不同执行方式,倾向性的观点是认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从程序上来说,风险主要是公司股东必须要召开股东会,研究增资控股,如果召集程序上有一定瑕疵的话,可能会提起股东会撤销的决议的诉讼,有关程序的细节要注意;二是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如果在没有告诉老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告诉与第三人签订的入股协议可能会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程序方面需要创始人和公司管理层注意,我国法制观念不够深入,因此更要注意这些方面面临的问题,公司股东必须要召开股东会,研究增资控股,如果在召集程序上有一定瑕疵的话,可能会提起股东会撤销的决议的诉讼,西方有一句话叫程序由于权利。

冷安律师补充:

增资扩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出资方面

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实物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冷安律师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采取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

小股东根本不知道公司增资,如何保护优先认缴权? 行业视频课程

img

安阳

关注

【即使小股东反对增资,股东会的决议结果仍然通过,但股东依法享有的优先认缴权,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剥夺。】

公司召开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没有通知全体股东参加,有小股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股权被严重稀释。

并且,小股东股权被稀释后,公司又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还做了变更登记。

小股东的优先认缴增资权如何保护,当采取怎么样的诉讼策略?作为增资的另一方,该如何证明小股东对增资是明知的?

来看看本期的股权故事会。

01,谁动了我的股权?

2004年,黄忠与陈庆等五人出资400万设立宏冠公司,黄忠持股20%。

2006年,宏冠公司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为1500万元,黄忠的持股比例降低至5.33%。

此次变更,公司出现了一个新的股东即新宝公司,其出资1100万元,持股73.33%。但宏冠公司在完成验资后,就以“借款”形式将1100万元还给新宝公司。

还有一个事实,2009年,陈庆作为宏冠公司股东代表,将宏冠公司全部股权以824.85万元转让给苏州纳斯公司。接着,宏冠公司在工商机关变更为江苏纳斯公司,股东也变更为苏州纳斯公司、远华公司。

大家都知道,公司去变更工商登记是需要提交股东会决议的,当然,工商局进行变更是进行的形式审查,不对决议内容的真实性查验。

经查阅宏冠公司提交到工商局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500万元,增加投资1100万元由新宝公司出资。

新宝公司为证明增资的合法性,拿出两份证据,其中《新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载明:新宝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包括黄忠)大会,一致同意以1100万元投资入股宏冠公司,并委派黄忠等三人到宏冠公司任职;《宏冠公司章程》载明:宏冠公司召开了全体股东会议,一致同意新宝公司入股宏冠公司1100万元。

看到这,黄忠及另一股东均认为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都是假的。

于是,新宝公司又提出申请,要求对新宝公司和宏冠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上“黄忠”的字迹进行鉴定。

如果鉴定黄忠的签字是真实的,那黄忠可就没话说了。可没想到,经鉴定,股东会决议上黄忠的签名字迹与对比样本上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即是说,黄忠作为公司股东,本人没有在公司决议上签字。

黄忠没有参加公司股东会,自己所持的20%股权就被稀释至5.33%,哪能认呀。

于是,2013年,黄忠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从公司设立至股权转让前持有宏冠公司20%的股权

02,股权诉讼策略很重要

大家看看,黄忠不是诉求撤销增资,不是诉求变更无效,而是直接要求确认其在宏冠公司1500万元注册资本中占有20%的股权。

有人说,黄忠的诉讼请求是不是超过了诉讼时效?

再看黄忠的诉讼请求,他是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权利。这个诉讼策略,你看懂了吗?

从公司法来讲,小股东若认为股东会决议程序违反法律与公司章程,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如认为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认定无效的,则不受60日的限制。

黄忠走撤销之路已过时效,走确认之诉则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间都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同样的事实,采取的诉讼策略不同,结果或许大有不同。法律知识是可以检索来的,法律实务技巧可不是能搜索到的。

03,小股东优先认缴增资权不可剥夺

一审法院认为,在黄忠没有处分其股权的前提下,其持股比例不应当降低,除非宏冠公司进行了合法的增资。

宏冠公司增资合法吗?这涉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的优先认缴权问题,关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且不能将股东增资的优先认缴权与增资的股东会决议结果混淆。

宏冠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会决议有效作出的前提是要合法召开股东会,要保障小股东对增资的优先认缴权。

为什么呢?

别忘了,有限责任公司更注重人合性。优先认缴权除了保证股权不被稀释,在阻止新股东加入以保证现有股东之间信赖上亦有重大作用。

即使小股东反对增资,股东会的决议结果仍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依法享有的优先认缴权,非经股东本人同意,不得剥夺。

事实证明,宏冠公司“增资”1100万元,没有召开全体股东大会,违反了宏冠公司的章程及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行为。再从结果看,新宝公司将1100万元抽回,不能认定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宏冠公司以增资为名降低黄忠持股比例,侵犯了黄忠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黄忠的持股比例仍为20%。

04,打官司讲的是证据

新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黄忠是借用了新宝公司的资金与他人设立了宏冠公司,当时黄忠为新宝公司股东,并担任经理一职,对入股宏冠公司是明知的。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黄忠的诉讼请求。

其他股东也提出异议:宏冠公司设立时的400万元注册资金是借新宝公司的款且已归还,但一审法院确认了400万元注册资金但否定了1100万元的增资行为,同样是出资后的返还,法院认定结果不同。

能否改判的关键,是能否证明黄忠对于增资是明知的。

宏冠公司的章程明确约定公司增资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但股东会决议上不是黄忠本人签名,黄忠没有参加股东会进行表决,不能依据股东会决议来认定黄忠知道增资的情况。

不论事实上黄忠是否对增资知情,但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

在无证据证明黄忠明知的情况下,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黄忠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忠在宏冠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是必然结果。

作者戚谦,纳百川股权发起人,律所合伙人,专业股权律师。

公司增资扩股融资的法律分析与涉税处理 企业视频课程

img

姚水儿

关注

所谓的增资扩股就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的行为。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或通过转增的形式增资。增加注册资本后,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同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增资扩股融资可以划分为溢价扩股、平价扩股两种形式。

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郭建钊律师以案说法

A公司现准备进行股份制改制,公司账上现有较多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欲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时发行新股引入外部投资者,从而扩大公司规模、增加研发投入、优化公司的运营管理团队,保障公司的顺利健康发展。

郭建钊律师解析

1. 常见的增资扩股方式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第166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

依据《公司法》第168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公司法》第34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公司法》第166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公司法》第28条)。

(3)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另依据《公司法》第161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

郭建钊律师补充

2. 增资扩股协议中不同增资条款约定的财税处理在增资扩股融资实践中,增资扩股融资分为“平价增资”“溢价增资”和“折价增资”三种情况。具体的财税处理如下:

(1)“平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平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人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等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2)“折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人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郭建钊律师补充

(3)“溢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溢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人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大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旧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注册公司之后需不要增资?什么情况下增资 企业视频课程

img

罗斯科夫

关注

企业增资是指企业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企业增资是为了给企业增加新鲜血液,增强公司实力,对于企业扩大规模、拓展业务有积极作用。

但是公司增资行为是需要到工商局变更登记的,所以,是否增资,一般都是看如果不增加注册资本企业经营是否会收到影响,以及增加注册资本后,会带来哪些好处。一般来讲,公司增资的好处有:筹集企业运营资本、扩大业务量,提高企业信用、获得相应资质以及调整股东结构和股权分配比例。公司增资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来说,其实很常见。根据相关统计,截至5月17日,今年共有21家险企披露了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信息,涉及金额约263.25亿元。其中,增资规模最大的高达50亿元。保险公司和一般公司不同,随着承保规模的扩张,对险企的承保能力也就有更高的要求,增加注册资本是满足监管要求的必然选择,也是直接快速提升承保能力的途径之一。

img

在线咨询

建站在线咨询

img

微信咨询

扫一扫添加
动力姐姐微信

img
img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