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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注册资金未到位怎么办 企业视频课程
自2014年开始,注册资金由实缴该为认缴,办理公司的门槛大大的降低。由于没有了注册资金实缴到位的难题,各种大资本金的公司纷纷成立。这两年,认缴制后注册的公司逐渐开始注销,而且呈增长之势。那么问题来了,当年认缴的资金没有到位,现在该如何处理呢?
先看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22条规定,注销清算时时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需要股东根据认缴金额相应出资,直至将债务偿还为止。若公司成立至今若一直未发生业务,那么这种债务几乎为零,相应的股东可以不需要对注册资本出资。经营需谨慎,一旦开展业务那么紧跟着产生的债权、债务都要清除后方可注销。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当资不抵债时,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虽然是认缴制,但是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面对的风险,和实缴制是一样的。
目前乌鲁木齐工商局对注销企业关于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未做出明确要求,没有要求企业在注销前做一个资金到位的手续。税务局对此也没有要求。
认缴制给创业者提供了一个大舞台;也给一些非法经营者一个虚张声势的机会。但有一点可以确认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给了一个缴纳时限。股东对认缴的资金一定要有清楚的认识,那也是自己的或有负债。
最高法院: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推广视频课程
关键词虚假清算报告 注销登记 赔偿责任
编辑整理:张海龙、祁俊会
本文选摘自2017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律师解读
债务人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在保证债权人就公司全部财产公平受偿的同时,也为债务人企业提供了破产免责的救济。该破产免责的法律后果在合法免除债务人企业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的同时,也隔断了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使得股东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股东实施违法清算行为,会打破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既不能免除公司债务,同时股东也不再受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可谓得不偿失。
案情及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非因破产原因解散后,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所进行的清算活动。适用该解散清算程序的前提是公司的财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当公司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据此,本案中,申请人林铭洋和林华夫妻作为康宇公司、永恩公同的仅有两名股东,分别担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自行清算的过程中,在明知该两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案涉烟台银行债权的情况下,既未通知烟台银行申报债权,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反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烟台银行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
关于申请人林铭洋、林华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问题。
一方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的违法清算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债权人烟台银行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故原审判决将申请人的违法清算行为给烟台银行所造成的损失认定为债权本息的全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另一方面,在债务人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的制度设计,在保证债权人就公司全部财产公平受偿的同时,也为债务人企业提供了破产免责的救济。该破产免责的法律后果在合法免除债务人企业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的同时,也隔断了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使得股东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林铭洋、林华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作为股东的林铭洋、林华也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使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申请人林铭洋、林华亦应当对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案件来源
林铭洋、林华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16号民事裁定书]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办理注销公司都需要什么手续? 互联网视频课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法责令关闭。
一、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五)项规定注销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确认的确良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被核准后三十日内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注册资本未缴足能否申请注销? 企业视频课程
很多创业者由于资金困难,一般很难交齐,虽然认缴制有一定的宽松期限,但是最后如果还没有交齐,如果你想注销掉,行不行呢?公司注册资本未缴足能否申请注销?
1、《公司法》
《公司法》中涉及公司注销的条款主要有2处:
(1)第179条:“公司解散的,应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对于公司应为解散的法定情形,《公司法》第180条列举如下: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百律注:即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2)第188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而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公司注销该条例基本是复述了《公司法》的相关原则规定。与此同时,对部分情形下的注销程序上作进一步细化: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结合上述规定可见,《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公司应在什么情形下应予以注销,而未规定说“没有缴纳全部出资,公司就不能注销”。由此 可见,公司有无缴足全部注册资本,与公司能否申请注销并无强制关联,无论公司是否缴足注册资本,均不影响公司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权利,对此工商机关不应予以拒绝。
那么,是不是“公司注销时,股东就不需要缴足出资”呢?答案也不完全是。因此委托专业机构非常重要如中财华商集团。
公司注销,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企业视频课程
无论公司自行解散清算或由司法破产清算,经法定清算程序,公司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整体了结完毕,均应依法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以最终消灭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经法定程序清算,并依法注销公司登记后,原则上注销公司原股东不再就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就上述案例而言,公司解散后,未经法定程序清算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司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就未受清偿的公司债权人,如何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系本问题要点所在。
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何金宝律师以案说法:
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0年,A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所需,向B公司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1年。至2011年,B公司向A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于同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B公司所支付全部借款。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于2011年已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前A公司银行公户内有货币资产5000余万元,且有多处土地储备,注销前有明显偿债能力。后B公司依法变更并重新确定被告人A公司原股东,以A公司未经法定清算程序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为由,要求原股东就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
何金宝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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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就公司资产、债务情况进行确认,了结公司未完事务,尤其是在债务清偿中须保证全部债权人公平受偿,最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资产在股东间进行分配。待公司依法履行完毕清算义务后,应当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消灭公司主体资格。
公司解散清算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清算程序,妥善履行清算义务。实践中,公司多为未能正确履行清算义务,如未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的有关事项告知全部已知的债权人,造成债务清偿遗漏,而产生被诉风险。因此,正确操作清算程序,把握清算流程,对公司清算具有重要意义。
就债务人不当清算,而因此受到损害之债权人,虽公司已注销登记,根据相关法律及上述司法解释,债权人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列为被告,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诉诉讼中应侧重收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债务人解散后,未经法定清算程序或未正确履行清算程序的证明材料。如公司解散后,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即人去楼空的。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但未正确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清算组人员编制虚假的清算报告,财产状况虚假,公司债权人遗漏,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3)债务人已经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