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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企业增资

公司注册资金的增资减资及验资报告都该怎么做? 公司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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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金的增资减资及验资报告都该怎么做?

企业工商服务顾问 娄辛迪

企业工商服务顾问

自媒体人

娄辛迪Cindy

一、验资报告的基本含义

1. 验资报告是正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及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所出具的可用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2. 依据《公司法》,注册公司时需提供具有法律效率的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作为注册资本的依据凭证。

二、验资报告的具体章程

1. 公司的章程

2.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人或股东的合法身份,证明

4. 投资单位公司,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

5. 资金到位证明(银行账单、资产评估报告、财产转移手续证明等其他具有法定评估资格出具的其他文件)

三、公司注册是验资与不验资的区别

1. 公司注册资金分为认缴制和实缴制两种。认缴是可以随意写的,自己规定时间,在章程月底期限内,将资金以股东的名义存入公司的基本账户就可以,十年、二十年、三十年都是可以的。

2. 不验资的话公司在工商局企业信息显示的就是实缴资金未公示,许多合作商会特意查看一下,没有实际缴纳资金,就减少的公司的信誉度,降低企业威望,减少合作机会。

3. 同时,认缴填写的资金过于大,到了约定期限,不能如实缴纳,会影响企业年报,出现公司信息异常。

四、公司增资

1. 方式: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债转股。

2. 流程:开立股东会、开立验资账户、增资资本的进账询证、出具增资的验资报告、将材料提交工商局(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议决议、章程、增资验资报告),5个工作日左右即可取回执照。

3. 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

五、公司减资

1. 条件:资本过多、严重亏损时,可以在不少以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减少注册资本。

2. 材料:财务报表(公告45天以后)、前期的验资报告、营业执照正副本、新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旧章程、股东的身F证复印件、法人股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纸原件复印件(30入内登报告知债权人)、减资前的银行对账单、新的验资报告

3. 注意:减资是严格受限的,协议必须经过股东代表2/3以上的股东通过,并且要告知债权人,剩余资本必须符合法定限制。

「法律宝典」2018年最新!《公司法》38个疑难问题权威实务指引 互联网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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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到说法”公众号

公司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公司纠纷也是最复杂的法律案件。公司法是法律、财会、税务、工商相互交织的综合体。法律规定只是表象,决定表象的是公司深层次的财会和税务逻辑。

本文在38篇公司法实务文章中,提炼出十大方面38个实务疑难问题的裁判要旨(详情请点击文章题目),力图从法律、财会、税务三方面予以剖析,将一个立体的“公司法”展现给广大投资人和企业家,以图化解冲突、规避风险。

一.股权转让

1.《股东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法律财税风险》裁判要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对公司不再负有出资义务。

2.《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财税法律风险》裁判要旨:法人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

3.《股权转让约定公司债务由原股东负担的财税法律风险》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债务由原股东负担,即收购方要求转让方承担转让基准日之前公司隐含的负债,以规避原股东隐藏债务继而由新股东间接承担公司资产减值风险的一种交易行为。

4.《公司章程无权强制事前不同意离职退股的员工》 裁判要旨:公司在未事先取得员工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无权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强制转让离职股东的股权。

5.《公司章程限制股东转让股权(股份)的法律陷阱》 裁判要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同意的公司章程规定,不能约束股东。

6.《股权转让中的九大纳税误区》裁判要旨: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股权收购中的优先购买权陷阱!》 裁判要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以原股东与第三人就转让价款数额、付款时间及方式在内的完整对价达成合意为前提。

8.《债可以转股,但股不能转债 》

裁判要旨:债转股是合法有效的增资行为,而股转债则是无效的抽逃出资行为。

二.股东资格

1.《公司“开除”股东的6大法律陷阱》裁判要旨:股东会解除股东资格,仅限于原始股东,不包括继受股东。股东资格因股东会解除而丧失,但财产权益还应存在。

2.《即使工商登记也不具备股东资格的法律陷阱》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未签字亦未实际出资的,不具有股东资格。

3.《员工直接取得有限公司股权的纳税分析》裁判要旨:员工只有通过现金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股权的,不产生纳税义务。其他入股方式只是递延或减轻纳税义务,而不能免除纳税义务。

4.《股权战争之股东资格确认规则》 裁判要旨: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资格的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

5.《公司股权继承若干疑难指引》裁判要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公司章程关于限制股东继承人继承的限制性规定不应溯及股权的继承。

6.《员工股权激励中的法律陷阱》裁判要旨:虚拟股权激励分红权所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接受虚拟股权激励的员工不是公司股东,离职后即丧失该收益资格。

三.公司增资

1.《公司增资与净资产的法律关系》裁判要旨: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以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作为增资价格。应认定投资公司在决定投资时关注的是收购时目标公司的净资产状况,而非注册资金的状况。故目标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并未影响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不构成欺诈。

2.《股权质押后公司能否增资或减资?》 裁判要旨: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

3.《公司增资扩股纠纷裁判规则》裁判要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面终止履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对抗公司法项下的增资扩股时资本充足义务

4.《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入股的财税法律风险》裁判要旨: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可以选择5年内分期缴税或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四.股份公司工商登记

1.《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律误区》裁判要旨:工商局只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其他股东不予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登记内容。

2.《非上市非挂牌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规则》裁判要旨:股份转让后股东无需到工商局办理登记。

五.公司减资

1《你所不知道的公司减资法律财税风险》裁判要旨:股权质押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公司不得办理减资程序。

2.《公司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裁判要旨: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届期的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

1.《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的法律陷阱》裁判要旨: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调节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边界,但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专属于股东会。

2.《股东会决议并非作出就有效!》 裁判要旨:股东会决议无权为股东增设竞业禁止义务。股东在股东会未结束时即中途离席,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3.《公司决议纠纷案件裁判指引》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以下事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七.公司股权融资、分红

1.《六种有限公司股权融资的法律财税风险分析》

裁判要旨:投资者不能以公司及原股东的承诺不真实为由否认增资的效力,公司资本增加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

2.《民营企业与风险投资之大败局》裁判要旨:企业与风投之间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矛盾与风险,永远都不会消亡;企业在实体经营过程中所面对的市场风险与未知因素,也不会因一纸“对赌”协议而化解。

3.《有限公司回购股权法院裁判规则》裁判要旨:股东通过公司回购股份退出公司,并不仅限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4.《股东分红中的法律财税风险》裁判要旨:股东(大)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八.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和净资产

1.《投资人混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净资产的法律财税风险》裁判要旨:注册资本是法律上的概念,实收资本是会计上的概念。净资产不包括注册资本。

2.《资本公积金到底属于谁?》裁判要旨: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税收指引》裁判要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非上市公司及非新三板挂牌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中小技术高新企业可实行分期缴纳。

九.公司控制权争夺

1.《公司控制权争夺裁判规范指引》裁判要旨:不论公章是否经工商备案,在发生“人章冲突”的情况下,均应以“人”--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若仅持有公章,而无证明持章人有公司授权持章代表公司意志的证据的,则持章人无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

2.《股东战争之股权陷阱》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登记一方单独处分名下股权不属于无权处分。

3.《股东应以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裁判要旨:除公司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以外,股东的分红和认购新股均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股东未缴足出资,不享有未出资股份项下的红利分配权和新股认购权。对于股东表决权,公司法明确了表决权行使不以实缴出资为基本原则,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外,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表决权之行使。

十.公司清算、注销、重组

1.《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11个法律陷阱!》 裁判要旨: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清算,即与个别债权人以诉讼调解协议的方式处分债务人企业财产,无效。

2.《股东违法注销公司不可逃避的法律责任》裁判要旨: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法人注销登记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3.《企业剥离优质资产组建公司的法律财税风险》裁判要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公司纠纷只有从法律、财会、税务、工商四个方面综合分析处理,才能化解冲突、规避风险。

公司增资扩股融资的法律分析与涉税处理 行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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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增资扩股就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的行为。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或通过转增的形式增资。增加注册资本后,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同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增资扩股融资可以划分为溢价扩股、平价扩股两种形式。

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郭建钊律师以案说法

A公司现准备进行股份制改制,公司账上现有较多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欲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时发行新股引入外部投资者,从而扩大公司规模、增加研发投入、优化公司的运营管理团队,保障公司的顺利健康发展。

郭建钊律师解析

1. 常见的增资扩股方式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第166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

依据《公司法》第168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公司法》第34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公司法》第166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公司法》第28条)。

(3)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另依据《公司法》第161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

郭建钊律师补充

2. 增资扩股协议中不同增资条款约定的财税处理在增资扩股融资实践中,增资扩股融资分为“平价增资”“溢价增资”和“折价增资”三种情况。具体的财税处理如下:

(1)“平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平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人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等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2)“折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人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郭建钊律师补充

(3)“溢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溢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人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大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旧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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