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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商登记
各种类型公司办理公司登记的机关分别是哪些? 推广视频课程
现在很多公司想要成立的时候
都是需要办理公司登记的
但是不同类型的公司
需要到不同的机关办理公司登记
这些都是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
那么各种类型公司办理公司登记的机关分别都是哪些呢?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外商投资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3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以上内容来自于西安逸诚财税事务所,北京国税
部分图片来自于互联网
离职不想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怎么破? 推广视频课程
2018-04-26张云 公司法律顾问
越来越多人知道,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一定风险,尤其是原本就是普通员工,公司大股东却要求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员工都不再想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其位,不谋其职!可是公司拒绝前往工商部门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工商部门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工商变更材料才允许变更。怎么办只有诉讼解决了!但是法院判决口径并不统一。
北京案例:公司名存实亡,无法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院“暂不予支持,驳回办理免除法定代表人职务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原告郭某诉称:2011年,北京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受让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50%的股权,成为教育公司的股东。郭某系投资公司的员工,2012年,受投资公司的指派在教育公司任经理、董事职务,并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教育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不再是教育公司的股东。郭某于2013年8月正式向教育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请求辞去所担任的经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教育公司同意郭某的辞职请求,并出具离职证明。郭某离职后,教育公司应当将其公司经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他人员,并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但经郭某多次要求,教育公司至今未予办理相关手续。故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教育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免除郭某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教育公司辩称:郭某起诉属实,教育公司同意免除郭某的职务并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表示歉意。教育公司现已停业,难以在股东间形成有效决议,尚未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人选,故无法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郭某已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离职,教育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及时推选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教育公司以无法作出推举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为由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若因此给郭祎萌造成损失,由教育公司股东、董事负责赔偿。鉴于目前无证据表明教育公司已经推选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且法院不能强制其推选,故变更登记的条件尚不具备,郭某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不予支持,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广州案例:员工离职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何某被聘用担任被告佛山明创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并担任被告佛山明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并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何某2016年9月底要求离职,并办理工作交接。被告迟迟不肯变更何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何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规定,原告不再担任佛山明创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一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告已不适宜担任佛山明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佛山明创公司应在原告离职之日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安徽案例:原告原系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权,被告凌某持有20%的股权,童某持有60%的股权,原告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原告与被告凌某、被告童某等一致同意原告将持有的20%的股权转让给童某,股东会还决定,原告必须在2012年12月底前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同年6月,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童某持有80%的股权,凌某持有20%的股权。之后,原告未在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作和领取报酬,但原告一直担任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未有变更。
法院认为: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股东自治内容,对于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应当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全面履行其义务,本案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为有效决议,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全面履行2012年5月的股东会决议中的有效事项。故现原告要求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辞去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辞去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在公司不配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通过起诉的方式为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北京的案例具有特殊性,在公司正常经营中,法院是支持原告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员工离职后,尽快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否则可能被法院传票要求去开庭,甚至被承担责任而导致限制乘坐高铁、出境。2018年3月,江苏省高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的通知》,对于诉讼中未保全财产的案件,执行法院再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申报财产令的同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进行谈话,责令他们向法院报告公司名下的财产,拒不交代的,法院应当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可见法定代表人的风险不小。
张云律师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公司实际的董事、经理与工商登记的一定要一致吗? 行业视频课程
合伙企业没有董事这一说;有限公司可以设董事会,不设的话必须设一名执行董事;若设董事会,董事3-13人,需选出一位董事长,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也可以不设,股份公司必须设董事会,董事5-19人,需选出一位董事长,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也可以不设。合伙企业也没有经理这一说;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也可不设经理,董事可兼任经理,股份公司必须要设经理,董事可兼任经理。
《公司法》规定的高管只有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监事这5种,没有对CEO、总裁、副总裁这些职位作出规定。其实你可以这么理解,工商登记的董事经理其实只相当于一种权力,实际经营中你可以将这种权力由登记的那个人转移到另外的人,也可以将这个权力分给多个人,然后称呼他们为CEO、总裁。
近日,国外的一个叫The Information的网站,曝光了滴滴出行的董事会成员和内部组织架构,引起了外界对滴滴管理层的关注和分析。工商信息中的董事只有3位,其中程维和柳青既在工商登记中,也在实际董事中;而陈汀在实际中的董事地位由朱景士代替。另外,实际的董事会还多出7名董事,他们都是滴滴的投资者,参与决策,不参与经营。
那么,公司实际的董事与工商登记的董事可以不一致,滴滴工商登记的经理是陈汀,而实际中CEO是程维,柳青是总裁,陈汀只是部分业务的总经理。公司的董事经理与在工商局登记的董事经理可以不一致,甚至可以完全不一致。
那么你在公司是什么职位呢?如果你是老板,那么程维的做法值得你学习,工商信息里都写别人,自己主抓经营,还能牢牢抓住控制权。如果你是职业经理人,那还是尽量避免像陈汀这种处境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