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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买卖
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自己股权合法吗? 互联网视频课程
公司发展日益壮大,手里可以流通的现金越来越多,他为了更好的促进公司的发展,从而通过收购自己股权的方法来发展。那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自己股权合法吗?什么情况下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
网友咨询:
一些小股东退股后,公司除了按照股份退回股金外,还给一些补偿,然后这些股份暂时挂在公司集体股上,过一段时间后,董事长就将这些股份秘密地转到自己名下,就是偷摸的,其他小股东不知道,请问,这样可以吗?是否违法?退股份多给补偿时,其他股东也都不知道,合法吗?
目前公司情况大概是这样的:假设我公司注册100万,股份100万,1元一股,但是现在资产评估值1000万。可以说董事长用了很小的代价,获取了很大的利益,而且在其他小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许他们董事会和职工代表是知道或是被迫签的字?
最后是,我们这些不到1%股份的小股东可以同样收购那些股份吗?
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莫惧律师解答: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后是不能抽回出资的。你说的“退股”是习惯说法,其实质是小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获取转让股权款来达到所谓的“退股”的目的。
2、根据《公司法》第72条条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可以互相转让股权的,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小股东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将股股转让给集体股(一般为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后,小股东即已失去了股东资格。
3、董事长也是本公司的股东,职工持股会也是本公司的股东,他们之间互相转让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当然职工持股会一般是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职工持股会的决议应当符合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因此,从法律角度讲,董事长从职工持股会处受让股权,是不违法的。
4、小股东“退股”后,已经丧失了股东资格。从权利角度讲,小股东甚至任何人都有从公司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权利,但这属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根据《公司》第72条第二款的规定,除转让双方达到一致意见外,还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因此,小股东收购股权仅仅是一项权利,能否实现则要看其他因素。
5、如果小股东认为董事长涉嫌利用职务之便,用股权转让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则可能构成犯罪,小股东可向公安机关控告。
莫惧律师解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自己股权合法吗?
一般情况下,有责任公司不能回购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但是有下列例外:
1、为了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
2、为了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的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莫惧律师补充:
二、什么情况下公司收购股东股份?
一般情形下,股东不得要求公司收购股份,或者退还股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一方在离婚期间将公司股权“恶意”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 流量视频课程
【案件概要】
经诉讼代理人的努力和极力争取,上诉人多谋请求被上诉人李某与孙某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一案,因转让人李某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多某的合法利益,被终审法院确定为无效。
【一审概况】
基本事实:原告多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2010年6月17日李某与案外人王某成立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注册基本为100万元,系全额货币出资,其中李某出资38万元占38%的股份,王某出资62万元占62%的股份,2010年8月4日,A公司进行增资,李某以实缴货币的形式增加出资1000万元,持有A公司94.36%的股份,王某持有5.64%的股份,2013年8月30日,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案外人李某某,持股比例不变,2016年4月7日,李某将其持有A公司94.36%的股份转让给本案被告孙某,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2016年12月22日,A公司进行减资,减少孙某持有A公司1000万元股份,减资后孙某持有38%股份,李某某持有62%股份,本案诉讼过程中,孙某又于2017年4月7日将其持有A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李某,并变更了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工商局查询档案为证及当事人陈述相佐,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争议问题:2016年4月7日二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原告认为该协议系二被告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故而无效。根据原告起诉的理由构成该协议无效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对于二被告是否系恶意串通,应审查孙某在受让股权过程是否符合市场规律。被告孙某称在其接受股权转让时,对原告与李某的家庭纠纷并不知晓,而二被告一致承认,股权转让系无偿。对于A公司股权是否具有价值,根据原告提交的XXX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A公司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部分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数据显示,A公司无固定资产,一直处于未盈利状态,并非原告所称公司处于盈利状态,运行良好。而对于股份而言,系投资型权利,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该权利价值并非固定为正数,因此,在A公司持续处于未盈利状态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其股份具有相应实际价值,可以认定二被告虽无偿转让A公司股份,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转让行为符合市场规律,二被告股权转让行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其次,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如前所述,对于A公司股权是否具有价值,原告举证并不能证明李某持有股份时分得红利,而股东分红的前提是基于公司盈利,因此李某将股权转出并未造成其收入减少,故不存在侵害原告利益的情况。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以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况且在原告起诉后,二被告均表示同意将股权恢复至原告起诉前的状态,故原告的诉讼目的亦无法实现。被告孙某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李某和孙某之间2016年4月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多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多某承担。
【二审概况】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被上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无偿转让予孙某,孙某并未支付任何对价,在转让过程中对A公司的资产和股权价值亦未进行审核评估,故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属于无偿转让。在李某将股权转让予孙某后,李某一直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该公司,并实际操作了公司减资手续,孙某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公司仍在李某的控制之下。在办理A公司减资手续后的一审诉讼期间,二被上诉人又无偿将减资后的股权转回给李某,但公司股权结构已经发生变化。二被上诉人的股权转让行为与李某与多某之间的离婚诉讼密切相关,侵害了上诉人的权益。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为二被上诉人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李某与孙某于2016年4月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孙某共同负担。
作者:吴波律师;投稿授权发布
多家公司股东 高溢价转让股权 推广视频课程
来源:深圳商报
今年以来,市场走势疲弱,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频现,其中不乏高溢价转让的案例,相关公司在股权转让消息发布后均有不错的涨幅。对此,多位业内人士表示,高溢价受让股权意味着新股东对公司前景看好或意在对其进行资产重组。
部分股权转让股大涨
最近两个月,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案例频出。6月27日,宏达新材、丽鹏股份、明星电缆、国旅联合、大富科技5家公司同时发布实控人变更公告。从二级市场来看,上述公司股价涨多跌少。
索菱股份8月12日晚间公告,控股股东肖行亦拟将其持有的4777.8万股协议转让给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9元/股,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溢价17.4%。转让完成后,中山乐兴持有公司11.32%股份,本次转让不涉及公司控股权变更。
受此消息刺激,索凌股份周一开盘涨停。值得注意的是,截至8月1日,肖行亦质押累计数为1.9亿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99.67%,占总股本的45.16%。市场预期由于大股东质押比例过高,希望通过转让部分股权以缓解平仓压力。
丽鹏股份6月26日晚间公告,实际控制人孙世尧、霍文菊、于志芬、孙红丽等四人将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11%股份转让,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钱建蓉。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每股转让价格为6.6元/股,较停牌前股价3.66元溢价率高达80%。受此消息刺激,丽鹏股份复牌后连续4个涨停。
高溢价接盘为哪般?
记者注意到,接盘方在溢价受让公司股份时大多表示看好公司的业务发展,而部分新控股股东更暗示将在未来筹划重组。
对于受让索凌股份部分股权,中山乐兴称,本次受让股份主要基于看好公司的业务发展及汽车电子领域的发展前景。同时,本次股份转让优化了公司的股东结构,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加快实施公司的发展战略。
对于入主丽鹏股份,中锐控股子公司睿畅投资表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是基于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希望以本次股份收购为契机,通过优化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等方式,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在条件成熟时积极推动公司对有关优质资产进行有效整合,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中锐控股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筹划重组。
由于中锐控股旗下的中锐教育已形成涵盖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国际教育、职业教育与企业培训的集团化教育体系,市场预期中锐教育不排除将逐渐注入丽鹏股份。
对于部分公司的高溢价转让,经济学家宋清辉指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是因为经营不善,或是股东资金紧张。一般来说,新股东高溢价受让股权后,未来会有收购、资产注入等重大重组动作,尤其是一些产业背景雄厚的股东,这样才能收回高昂的成本并获取收益。”
前海开源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认为,对于高溢价转让控股权的公司,要看新进大股东的背景和实力,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有何帮助,不能盲目参与。
“受让股权或是财务投资,或是意图资产重组。”北方一家券商投行高管则认为,“今年IPO明显放缓,市场走势也较为疲弱,部分公司也希望通过股权转让来入主一些已上市公司,为其后续的资本运作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