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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请律师
2018,律师提醒,遇到借钱不还的人,这样做才能打赢官司 行业视频课程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做才能打赢官司?
律师提醒,要注意以下三点。
图自网络一、“四看”决定要钱策略
1、看借条或欠条的内容
借条或欠条上内容不清,很可能要不回钱。
例如,甲借给乙8万元钱,但乙还了3万便不还了。
甲将乙告上法庭,拿出借条看时,上面写的“还欠款5万元”。
甲说借条意思是“乙还欠甲5万没还”,乙说意思是“乙已归还甲欠款5万元”。
双方对此争执不休。
因此提醒大家,借条的书写一定不要有歧义。
图自网络2、看借条或欠条的金额
有这样一个案子,甲要求乙还欠款60万元,但乙拿出欠条,上面写着“欠款600000万元”。
这种情况多是欠条上留白太多,被老赖在后面添加了几个0。
因此提醒大家欠条的书写一定要规范,不要给心怀叵测之人可乘之机。
图自网络3、看还款时间
要注意看:借条或欠条上有没有写还款时间。
如果写了,应当注意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从还款时间开始计算,一般为3年,最高可达20年。
超过诉讼时效,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图自网络4、看对方态度
遇到死活不还钱的老赖时,如果能说服对方再打一个欠条,重新约定一个还款日期,就能延长诉讼时效。
延长为从该还款日期往后这3年之内。
如果您也有借贷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申请成为罗爷法律的入门会员。
图自网络二、收集“三组证据”
1、借过钱的证据
一般如果借钱的金额不大,那么凭借一张借条或欠条即可起诉。
但如果数额较大,就需要提供其它证据证明确实借过钱,如银行转账记录等。
否则难以打赢官司。
图自网络2、主张债权的证据
即收集曾向老赖催过款的证据,可采用书面形式的“还款计划”,也可以录音、录像的形式。
有了这项证据,便可防止3年的诉讼时效过期,而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对方财产信息
调查到对方的财产状况,尤其是账户存款、房车、公司股权等。
这样才能避免只有一纸空头判决却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
但要查到对方所有财产难度较大,实在不行可委托律师帮忙调查。
图自网络三、诉前财产保全
即将对方的银行账户、房车等财产查封了。
防止即便打赢了官司,却因为对方转移了财产而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
此举也可对老赖起到一定震慑作用,督促其早日还钱。
朋友欠钱1000元不还,律师教你这么干 0元视频课程
小李是个好心人,在工地打工的时候,有个朋友一时手头紧,向小李借了1000元,还写了欠条约定一年期归还。虽然金额不大,但一年过去了,对方没有一点儿要还钱的意思。
最近小李要结婚了,也急需要用钱,跟对方聊过几次,都不欢而散。
更让小李愤怒的是,对方不是没有钱,而是故意赖帐,每天都在高消费去泡吧,却不肯还钱给小李。
不得已,小李咨询了律师,想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这笔钱。
律师看了小李提供的证据和资料,认为完全可以依法追回这笔欠款。因为金额不大,也不需要聘请律师,可以自己写诉状,自己参加法院开庭。
法院打官司,不一定非要聘请律师的。
如果别人欠钱不还 律师教你一招! 公司视频课程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谁欠债就由谁还,不过,若是遇到债务人不还钱该咋办?律师教你一招-——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 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成功案例: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支持原告行使代位权对被告及第三人进行析产,判决确认第三人在被告处的土地流转费20000元由原告受偿。
法律关系:
1、第一个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李某
债务人:杨某
曾发生劳务合同纠纷,法院已于2013年11月22日判决杨某给付原告李某劳务费4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第三人杨某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第二个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杨某
债务人:杨某的养父母
养父曾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所属集体土地,杨某是该家庭承包成员。后养父母与杨某承包的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他人,取得转让费119200元,此款项在养父母与杨某之间未作分配。
3、代位权诉讼(本案):
原告:李某
被告:杨某的养父母
第三人:杨某
对此,原告李某申请对存于第一被告即养父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予以冻结,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养父名下的银行存款66000元。现原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请求对杨某及其养父母共有的土地转让费进行析产分割并将分割款向原告受偿。
法院判决:
法条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该财产的执行。
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杨某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经法院审理已作出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情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即本案第三人杨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原告的债权尚未实现,原告行使代位权,要求对两被告及第三人进行析产,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本案中,养父母转让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的转让费119200元,应当属于承包方所有,第三人杨某也应享有均等39733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