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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纠纷律师

债务纠纷中败诉方无力偿还债务,可以这么做! 推广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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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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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债方债务到期拒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生效后,作为败诉方的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了要怎么办?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双方协商请求延期还款

债务人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想要按时偿还债务,但因为公司破产或者是个人已没钱还债等原因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告知目前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请求债权人可以给予一定的缓冲还款的时间,延长债务的履行期限。

2、签订分期还款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拖欠的债务到期应当偿还。到期债务如果债务人确实是无力偿还的,经过债权人同意或者经过法院的裁量后决定的,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减缓短时间内的还款压力。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划分每次还款的时间和还款的数额。

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况:

(1)暂时无力偿还。什么是暂时无力偿还,也就是说因为资金短时间内无法回收,手头紧张,不能及时偿还债务,但是是有还款能力的情形,例如,预支工程款、投资资金未回笼等。这种情况下,可按照上文的方式处理,与债权人签订分期偿还协议。

(2)永久或者是长期无力偿还。永久无力偿还是指已经完全不能负担起债务的偿还,完全没有还款的能力,例如企业破产、所有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等情形。这些情况要怎么解决呢?如果这种情况属实,没有其他的解决方法,只能通过债务人抵押或者没收现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3、执行阶段无力偿还债务

败诉方无力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债务。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经查实发现确实债务人没有可以执行财产的,中止执行。

综上所述,在债权债务纠纷中,败诉方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延期偿还债务。确实无法实现债务的,只能把当场的财产用于抵押偿还债务。但如果是有能力可以偿还而拒绝执行的,法院可以以拒不执行为由,对败诉方进行拘留。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可以与相关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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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幼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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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谁欠债就由谁还,不过,若是遇到债务人不还钱该咋办?律师教你一招-——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 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成功案例: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支持原告行使代位权对被告及第三人进行析产,判决确认第三人在被告处的土地流转费20000元由原告受偿。

法律关系:

1、第一个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李某

债务人:杨某

曾发生劳务合同纠纷,法院已于2013年11月22日判决杨某给付原告李某劳务费4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第三人杨某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第二个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杨某

债务人:杨某的养父母

养父曾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所属集体土地,杨某是该家庭承包成员。后养父母与杨某承包的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他人,取得转让费119200元,此款项在养父母与杨某之间未作分配。

3、代位权诉讼(本案):

原告:李某

被告:杨某的养父母

第三人:杨某

对此,原告李某申请对存于第一被告即养父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予以冻结,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养父名下的银行存款66000元。现原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请求对杨某及其养父母共有的土地转让费进行析产分割并将分割款向原告受偿。

法院判决:

法条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该财产的执行。

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杨某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经法院审理已作出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情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即本案第三人杨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原告的债权尚未实现,原告行使代位权,要求对两被告及第三人进行析产,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本案中,养父母转让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的转让费119200元,应当属于承包方所有,第三人杨某也应享有均等39733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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