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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

加盟新手上路之加盟注意事项(五) 新手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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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任何事情都是不可盲目的,创业加盟也是如此,千万不能盲目运作,要想成功,开加盟店前也要了解一些加盟签约的注意事项。今天我细心地帮大家梳理了几点,希望想开店的朋友可以少走弯路。

一、 总部特许经营资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企业方可开展特许经营,如果特许人是非企业(个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则签署的加盟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要满足“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意味着特许人可能无法向加盟商提供成熟的经营模式,产品质量不一定有保证,相关培训以及企业宣传推广不健全等,不利于加盟店后续经营中从总部获得各项支持。

核查特许人有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可至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网站查特许人有没有取得特许经营备案,以了解特许人的经营现状。

二、总部服务标章注册证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

三、收取项目、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

加盟金:指的是加盟商向总部支付的一次性授权费用,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

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

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加盟者若遇这种情况,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有的加盟合同仅单单约定加盟费是多少,而没有约定加盟费具体包含哪些费用,导致签了合同后争议不断,所以对加盟费是否包含品牌使用费、培训费、指导费、前期的货款、保证金,市场推广及广告基金、设备费、原料费、产品费、店铺设计及施工费等等要约定清楚,也同时避免特许人乱收费。如果加盟店承诺,费用可返还,则返还时间及条件要明确,到期不返还要有违约责任。

四、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双方关系持续的时间。这一时间有长有短,短则3~5年,长则10年以上,没有具体的标准。不能过短,因为投资经营收回成本进而盈利的话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周期,如果授权经营期限过短,那么期限届满后是否能够继续加盟合作,继续合作的条件是否会变化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为保障合理的经营和投资周期,合同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也规定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除非被特许人同意。

在合同上,还应注明允许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权利。例如在在合同中注明“如合同到期,被特许人如无违约情形,被特许人可要求续期**年,特许人不得拒绝”如果合同上没有注明延展期限,而总部又不愿签订期限较长的合同,这很可能表明将来加盟店要续约时,不得不付出一笔高额的加盟费。

五、确定提供服务的范围

加盟合同中应详细列明特许者向被特许人提供的服务项目,这些服务包括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开业前、一个阶段是开业后。一般而言,开业前,特许人应提供:选址、装修、培训、设备购置。开业后,一般要提供稳定的产品供应、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的广告服务、以及其他的服务。如果特许人有承诺过的内容,要以书面的方式写入合同。如特许人不履行售后服务,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六、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七、明确选址及授权地域范围

在选择店铺地址时,被特许人最好事先和特许人做好充分沟通和确认, 一方面作为总部的特许人一般在选址方面更有经验,另一方面有时由于涉及到品牌定位和统一规划管理等问题,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加盟店店铺地址也有一定要求,因此在确定店铺地址时应做好充分沟通。

另外,对加盟店的授权区域范围要约定清楚;取得的权限要明确,明确是独占许可还是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是授权区域内只能开一家,普通许可是授权区域内特许人可以开好多家,所以被特许人一定要注意明确是独占许可。避免总部在授权区域再开设第二家店,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加盟者还要注意避免加盟总部取巧发展第二品牌。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独占限制了。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写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八、对加盟店的经营控制

特许经营的最大特点就是在经营业务及方式上高度统一,使各自独立的加盟者在合同的规定下形成一个资本统一经营的外在形象。如果其中一个加盟店没有按总部的统一 要求去经营,就会破坏这一整体外在形象,使整个特许系统的声誉受到损害。因此,总部是有权利对加盟店实施有效的控制,以保证经营的标准和规范能够得到一丝不苟地贯彻。但是总部采取什么方法控制加盟店的经营,应详细列入合同中,以得到加盟者的理解和接受。

九、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规范是为了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处,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只是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引发日后争论。

十、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总部管理规章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这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十一、关于违约罚则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同时要约定被特许人在特定情况下,可单方解除合同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且有权要求特许人退还加盟费、赔偿损失等。

十二、关于纠纷之处理。

就发生争议后的管辖问题,要约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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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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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越来越多企业希望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但对特许经营的法律要求并不清楚,尤其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关于特许备案的规定存有困惑,本文将准备开展特许经营以及备案的企业最关注的核心问题进行整理回答,为企业备案提供参考。

问:我计划开展特许经营,是不是应该先备案?

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所以尚未签订加盟合同无需先行备案。

问:我已经签订加盟合同,应该去哪做特许备案?

答:《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

问:我该如何操作备案?

答:最新备案流程分为六步走”:登陆“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网”网址:http://txjy.syggs.mofcom.gov/,进行网上注册;企业网上填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网上打印并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公告;企业备案成功。

问:网上填报材料有哪些:

答: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2、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经营资源的认定见附件2)

3、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直营店的认定见附件3)

4、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5、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6、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批准方可进行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目录见附件4)

8、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9、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

10、备案授权委托书。(备案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

备注:

1、企业仅有经营资源使用权的需提交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协议。(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协议模板见附件6)

2、《条例》第七款第二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3、特许经营合同样本需包含冷静期条款,即《条例》十二条规定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备案授权委托书需附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等)。

5、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6、需要翻译的材料应加盖翻译公司公章,并上传该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

7、企业违反《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应当上传逾期备案说明书。(逾期备案说明书模板见附件7)

8、省内经营和跨省经营的特许企业到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特许企业(含港澳台)到商务部备案。

温馨提示 :

备案执行书面审查原则,企业应对填写上传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系统将对企业上传非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全部进行公示,一旦有人投诉查证属实,商务主管部门将撤销企业备案并施以条例规定的相关处罚,另外在备案完成后如有资料变更的事项发生,企业需做及时的资料变更。

在中国,90%以上的加盟,可能都是忽悠!?(附套路揭秘) 推广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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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天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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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台,很多人问百万哥,想做生意、想赚钱,去加盟一个连锁,是不是比较靠谱?不得不说,真的太少了!就像理财一样,你看上的是回报,别人看上的是你的本金。加盟的骗术,今天来个大曝光:

超过90%这话不是博人眼球,更不是标题党,而是有法律依据和坚实数据支撑的。按照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从事特许经营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进行工商登记,这个大部分都有;第二,有两个直营店,且营业满1年;第三,在工商主管部门进行系统登记。

目前,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http://txjy.syggs.mofcom.gov/)一共有不到5000家特许经营特许人。但据媒体报道,以特许经营、连锁加盟为由头的店至少有8.2万家,你说是不是超过90%都是忽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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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想把加盟作为自己的一个事业,最起码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是非常想赚钱,愿意为赚钱付出成本。第二是没有什么经商经验,想走加盟这个捷径。自然而然,骗子们的赚钱机会也来了,下面是他们的套路:

先开一家公司,且有相应的工商登记信息。注意,为了取得你的信任,这些公司一般开在大城市,比如北上广深;另外,骗子为了给自己留一条后路,会到黑市上买一套身份证、U盾,然后找个代理商,很快就能开办好一家公司。

知乎 注册一家公司的成本

公司开好以后,还要再用心打造一个样板店。这个样板店一方面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另一方面还要作为对外展示的窗口,以便有人上门参观时有东西可看、可讲。

这个样板店的打造可以说是整个骗局中最费心思、也最费成本的环节,但只要这个做好,基本上可以坐收渔利。当然,现在还有很多网络加盟、微商加盟有点传销的性质,根本就不用样板店了。

广告推广是必不可少的。网站、电视、报纸都是我们做广告的主要媒介。做广告也有诀窍,网站和报纸一般都是靠文字展现,广告词一定要劲爆,比如“两人开店赚百万”、“充值招商日赚8000”、“投资千元赚奔驰”这些,让人看到以后就要点击来寻求致富之道。还要营造出店面异常火爆的情景,请托儿排队、免费试吃活动,让你相信生意好。

以上表面现象,能够让不少人动心。不过,想要让你乖乖交出加盟费,骗子的招数还多着呢:

一、感动

想搞加盟的人,都是自己做生意屡屡失败又急需找到投资门路的人,他们坐火车、挤公交风尘仆仆来到了这里,身心俱疲。这个时候,要给他们无微不至的关怀。倒一杯水、说几句热心的话或者请吃一顿饭,目的是让他们感受到热情,留个好的第一印象。

二、感化

怕投入亏本?没关系。骗子用充足的数据和案例,来证明投入几个月以后就可以回本,投资回报率可达百分之几百以上。事实上,那些案例都是虚构的,都是在各个条件都满足的基础上,从理论上算出来的。

不懂怎么选址、怎么装修?没关系。我们有专业的老师陪你去选店址、统一装修风格。事实上,所谓的老师只不过也是骗子新招的业务员,他们哪懂什么选址,哪里人流量大就选哪里,赔与赚全靠你运气。事后万一你赔了很多钱找上门,就说是房租太高。

不知道怎么去买设备?没关系。所有的设备都是我们专门研制的,不需要你购买,全部配齐。事实上,那些设备不过是市场上一般的设备贴上了骗子的商标而已,骗子提供这样的设备也是为了从这方面多赚一点钱。

怕货物销售不出去?没关系。骗子承诺所有的货物卖不掉全部换货,让你没有后顾之忧。事实上,后续换货条件异常苛刻,换货一般是得不偿失的。

怕不会管理、不会营销?没关系。承诺有专业的团队去做前期扶持和后期培训。事实上,前期扶持也只是去一两周而已,后期培训也只是为了持续的忽悠,让你继续交加盟费。

三、感召

所有的铺垫做完,剩下的就是交费用签合同了。缴费的模式一般有几种:好忽悠的,就让他交加盟费,交完会送设备、货物、海报等,其实送的这些东西价值很低。不好忽悠的,就让他交保证金,并承诺一定年限后可退还,其实退还的条件也是非常苛刻,几乎没有人能完成。碰到实在难缠的,就让他不用交保证金也不用交加盟费,但是每个月要拿够多少钱的货物。这种虽然看起来开始不用交什么钱,其实是最坑的,因为那些货基本都是次品,没有谁能够完成销售任务。

然后,经过这三步骤后,你基本上已经入坑了。

交完费以后就要签合同了,整个骗局最关键的东西其实就在合同上。因为这个合同是格式合同,是预先设计好的,只要填上加盟者的基本信息和缴纳的费用就可以了。

很多看似普通的条款,其实都是找律师反复斟酌确定的,确保在事后有人找上门后对簿公堂骗子也不吃亏。

至此,你已经掉进了加盟的坑,很难跳出来了。百万哥想告诉大家: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确实有做得成功的,但是基本都投入很大,想靠低投入获取高回报的,除非你运气爆棚,否则很容易进了骗子设的套,让你欲哭无泪。

看完这些,你还会轻易相信加盟赚钱、盲目投资吗?欢迎留言,说说你周围加盟上当的真实案例。或者转发给有加盟意愿的人,让他们学会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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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解读 流量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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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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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 第485号

【发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5-0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六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2012-03-31 08:30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 :政策

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老板存在的四大疑问!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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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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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有效期是多久?

《条例》本身并未规定备案的有效期是多长。《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仅规定了如果特许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特许人应及时通知备案部门以更新备案信息,因此,只要备案没有被依法撤销,备案就一直有效。

二问:《条例》所称的“直营店”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且其业务应与特许人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系同一性质、同一品牌,并从属于同一体系。“拥有”不仅包括全资拥有,也包括控股拥有。因此,特许人的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定义见《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直营店,也可以视为特许人拥有的直营店铺,但该直营店的业务范围也应为特许人在相同品牌下运营的相同业务。

三问:商务主管部门可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一)特许人不具备《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行为。

(二)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第八条办理备案行为。

(三)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进行费用说明和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

(四)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

四问:特许人主体的“企业”的定义和范围?

特许人的组织形式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里所谓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以企业的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划分,在我国,企业的法律形式包括:公司、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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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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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商业特许经营持续高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特许人来说,商业特许经营具有不受资金限制,可以低成本地迅速扩张规模,塑造品牌等优势,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商业特许经营扩大规模,促进发展。但商业特许经营具备众多优势的同时,也面临多方面的法律风险,下面主要从信息披露方面分析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特许人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信息地位不对等,特许人真实、全面披露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信息,对保障被特许人的知情权,防止欺诈,维护双方交易安全公平尤为重要。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之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对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

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行政法律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定数额罚款;2、民事法律责任: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3、刑事法律责任:以商业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许人信息披露不适当的法律风险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否则,特许人将面临行政罚款、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三、特许人未保存信息披露证据的法律风险

特许人对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有举证责任,因此,若特许人只是口头披露,或者进行了书面披露但没有保存相关证据,特许人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不得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特许人信息披露中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披露的诸多信息中,很大部分属于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很可能给特许人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若特许人为保护商业秘密,不进行信息披露,将承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风险。若特许人在信息披露中商业秘密保护不力,将严重影响特许体系的健康发展,给特许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特许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注意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特许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并做好信息披露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平衡,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完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特许经营企业未备案的原因分析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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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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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为了缓解条例实施给备案工作带来的时间压力,对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给予了一年的备案过渡期,即应当在2008年5月1日前完成备案。

现在,备案缓冲期已过,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显示,截止2008年5月11日,已经通过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共390家,其中跨省经营企业342家,省内经营企业48家。但是,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2006年发布的数据:我国特许经营体系已达2320个。也就是说,已经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仅占特许经营企业总数的16.8%,超过八成的特许经营尚未依法通过特许经营备案。更令人惊讶的是,已经通过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中,全然不见麦当劳、肯德基、全聚德等一批行业龙头的身影。是什么原因导致大量的特许经营企业未及时备案呢?

原因之一:行政处罚力度不够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显然,这样的处罚力度,对于惩罚违规企业是不够的,不足以严格督导特许人及时备案。同时,商务主管部门缺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样的执法机构,执法力度较弱。

原因之二:备案后果认识不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未依法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除规定了上述处罚外,并未明确未备案的其他法律后果,导致部分特许人对未备案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特许经营体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广大的加盟商,合同是维系这一基础的纽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备案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将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与指导性规定相对应,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通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或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备案,因此,未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将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将不予保护。对于特许人而言,不仅要返还向加盟商收取的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还要赔偿加盟商因此发生的损失,包括设立加盟店的投资。除合同上的不利与风险之外,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而在信息披露中,特许人“最近五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特许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都是信息披露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一旦特许人因未备案而与加盟商发生诉讼,将至少在五年内不能抹去这一记录,成为特许人的烙印。

原因之三:遵纪守法观念不强另外,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够。由于我国法治不够完善,在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识中,遵纪守法的观念不强,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足。这与我国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不够具有密切的联系。正如前所述,特许经营备案,是国家干预特许经营市场,防范特许经营欺诈的基本管理制度,但对未备案企业仅仅规定了数万元的罚款,显然不足以从法律意识上警示企业,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原因之四:特许管理人才匮乏在笔者接触的一些特许经营企业中,本意是希望通过备案,但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素质较差,没有能力完成备案所需的文件,或者完成的质量较差,难以及时通过备案审查。这些企业一般都是中小企业,管理人员数量有限,而相关人员对特许经营的了解十分有限。这都是特许经营行业人才稀缺现状的反映。

综上所述,特许经营备案是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的基本制度,由于制度本身正处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完善。制度的完善需要时间,但对于企业而言,不能等到制度完善后才去被动地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建设,事关企业发展大局。通过特许经营备案,完善有关文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是每一个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和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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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wzi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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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越来越多企业希望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但对特许经营的法律要求并不清楚,尤其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关于特许备案的规定存有困惑,本文将准备开展特许经营以及备案的企业最关注的核心问题进行整理回答,为企业备案提供参考。

问:我计划开展特许经营,是不是应该先备案?

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所以尚未签订加盟合同无需先行备案。

问:我已经签订加盟合同,应该去哪做特许备案?

答:《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

问:我该如何操作备案?

答:最新备案流程分为六步走”:登陆“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网”网址:http://txjy.syggs.mofcom.gov/,进行网上注册;企业网上填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网上打印并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公告;企业备案成功。

问:网上填报材料有哪些:

答: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2、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经营资源的认定见附件2)

3、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直营店的认定见附件3)

4、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5、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6、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批准方可进行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目录见附件4)

8、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9、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

10、备案授权委托书。(备案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

备注:

1、企业仅有经营资源使用权的需提交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协议。(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协议模板见附件6)

2、《条例》第七款第二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3、特许经营合同样本需包含冷静期条款,即《条例》十二条规定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备案授权委托书需附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等)。

5、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6、需要翻译的材料应加盖翻译公司公章,并上传该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

7、企业违反《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应当上传逾期备案说明书。(逾期备案说明书模板见附件7)

8、省内经营和跨省经营的特许企业到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特许企业(含港澳台)到商务部备案。

温馨提示 :

备案执行书面审查原则,企业应对填写上传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系统将对企业上传非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全部进行公示,一旦有人投诉查证属实,商务主管部门将撤销企业备案并施以条例规定的相关处罚,另外在备案完成后如有资料变更的事项发生,企业需做及时的资料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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