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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如何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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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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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登记。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合伙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的成立日期。

(2)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3)注销登记。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如何进行清算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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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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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刘某、陈某共同出资成立A合伙企业。2015年,因陈某提出退伙,又无其他适合合伙人加入,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决议解散合伙企业,就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指定刘某为合伙企业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经法定清算程序,最终完成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彭建新律师解析

自合伙企业发生法定解散事由,到最终企业资格终止有一个法定的过程。中间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并结算合伙人内部关系。待合伙企业清算程序结束后,应依法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法》就合伙企业如何展开清算程序,有具体规定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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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88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8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90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91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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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清算可按以下环节进行:

1. 确定清算人。

2. 清算公告及债权登记。自清算人确定之日起10日内,由清算人向债权人发出清算公告,依法进行债权登记。

3. 清算人负责了结合伙企业未完事务,清缴税款。

4. 清算人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 清算人负责进行债权追偿及债务清偿。合伙企业除应支付清算费用外,依法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

6.

合伙企业剩余资产分配。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的,则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合伙人间分配。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就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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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清算人负责编制清算报告。上述清算程序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8. 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注销手续。

9.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仍可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

另外,就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可有以下两种方式实现债权: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通过对合伙企业进行司法清算实现债权。值得一提的是,若合伙企业有不当减少或转移财产行为,仅通过破产程序,就可通过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以补足合伙企业财产的不当减少。另外,通过破产程序,债权得到部分清偿的,债权人仍可向原普通合伙人继续追偿债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任一普通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合伙企业如何设立?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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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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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合伙人为了使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并取得生产经营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根据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合伙人是指合伙企业的设立人,即从事合伙企业设立活动的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依法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必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关于设立合伙企业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载明以下内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 “普通合伙”字样。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如何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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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登记。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合伙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的成立日期。

(2)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3)注销登记。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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