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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重要盘点!2016年颁布的重磅财务审计法规 财务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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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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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CICPA-INFO)

2016年度都颁布了哪些重要的财务审计法规?

小编总结了一下,财务审计方向的重要法规主要涉及:12项新审计准则、3个重要的会计处理、函证、审计会计档案的管理、事务所品牌建设与发展、十三五改革、管理会计、代理记账等等领域。

本期微信先将与财务审计相关的重要法规和征求意见稿列在这里,快来一起回顾一下!特别重要的已标红。

重要法规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1生效日期:2016.07.01文号:财会〔2016〕1号

法规概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主要包括:总则、归档保管与利用、权属与处置、鉴定与销毁、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七部分。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3.08生效日期:2016.03.08文号:财会〔2016〕3号

法规概要:《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关于保管期限的衔接规定和关于电子会计资料归档的衔接规定。

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4.27生效日期:2016.04.27文号:财会〔2016〕8号

法规概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将于2016年5月1日施行,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通知》规定:

(一)为规范证书样式,方便证书的使用和认定,证书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发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证书样式。

(二)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及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予以确定,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17年6月30日。

(三)新版证书样式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旧版证书样式自2017年7月1日起作废。

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5.16生效日期:2016.06.01文号:财会〔2016〕9号

法规概要:《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合伙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包括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满足审计工作经验年限要求和未受行政处罚要求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为内地居民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

2.在合伙协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决策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其中具有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合伙人在经营管理决策中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1%;

3.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按本土化转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关于印发《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6.22生效日期:2016.06.22文号:财会〔2016〕10号

法规概要:《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旨在促进各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在《基本指引》中形成了涵盖目标、原则、要素等的基本框架,并以要素为主线铺陈章节。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基本指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会计目标、原则、要素等内容;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对总则中提出的应用环境、管理会计活动、工具方法、信息与报告这四个管理会计要素进行了展开;第六章为附则,包括《基本指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7.06生效日期:2017.01.01文号:财会〔2016〕12号

法规概要:存货准则所规范的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考虑到政府储备物资的取得、调拨、管理、处置、权属确定等与本准则规范的存货有较大不同,因此将其排除在存货准则范围以外。另外,考虑到政府收储土地规模较大且具有不同于一般存货的显著特点,也对其进行了范围排除。关于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我们将单独制定相关准则。

投资准则所规范的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股权和债权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另外,关于PPP模式中政府的投资,鉴于其涉及的核算内容较为复杂,我们拟单独制定相关准则。

固定资产准则所规范的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考虑到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为政府会计主体经管的资产,其使用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且这类资产规模较大,有关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我们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准则。另外,自然资源资产的定义和内涵尚不明确,是否需要制定相关准则,需要做进一步研究。

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7.12生效日期:2016.10.01文号:财会〔2016〕13号

法规概要:《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及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银行询证函仅用于审计(验资)目的;银行应于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函,并规范了审计业务、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的通用格式以及备选格式。

此通知对银行的监管要求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中有关银行询证函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9.22生效日期:2016.09.22文号:财会〔2016〕17号

法规概要:《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对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以及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9.29生效日期:2016.09.29文号:财会〔2016〕18号

法规概要:2016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的通知》(财会[2016]18号)。

为满足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需要,根据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和《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GB/T 25500-2010)系列国家标准,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现予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是对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丰富和补充,供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企业使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的命名空间为http://xbrl.mof.gov,电子文件包请访问财政部网站(mof.gov)“会计司”子频道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10.08生效日期:2016.10.08文号:财会〔2016〕19号

法规概要:十三五期间,财政部将修订《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其配套法规,同时研究建立会计诚信档案和会计“黑名单”制度,此外还将加快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建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等基金类会计制度的修订。

在企业会计准则方面,财政部将研究制订我国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相关会计政策,并适时推动建立以披露财务报告数据为主的社会化会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制定企业账户层面和交易层面会计数据以及相关业务数据交换标准。

在会计服务管理上,财政部将研究建立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制度;探索改进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和审计费用支付方式;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广泛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适当、适度限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关系公众利益的高风险业务;探索建立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制度;简化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和变更备案,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退出机制;探索大型企业集团“主审+参审”审计模式。

关于印发《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10.09生效日期:2016.10.09文号:财会〔2016〕20号

法规概要:《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基础上,增列特殊支持计划,强化选拔考核管理,调整经费使用管理,充实学员使用内容。

《发展规划》在报名条件方面,新增了一些不得参与选拔的情形,如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或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等。在培养期间或培养结束后,新增了一些予以淘汰或除名的情形,如上述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或所在单位有违法行为且与本人有直接关系,以及承担(参与)的科研课题没有通过评审等。

《发展规划》还设定了工程培养目标,即到2020年,分别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学术类4类,再培养600名左右、累计培养20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担当会计行业领军重任;再培养20名左右、累计培养50名左右特殊支持计划学员,打造会计行业高层次、复合型、标志性的尖端会计领军人才。到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再培养7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再培养30名左右特殊支持计划学员。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9.30生效日期:2017.01.01文号:财会〔2016〕21号

法规概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旨在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煤炭企业范围内实施。

《通知》对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核算项目和范围、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做详细的说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12.03生效日期:2016.12.03文号:财会〔2016〕22号

法规概要:《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六个二级科目:“预缴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取消一个二级科目“增值税检查调整”。至此,“应交税费”下属与增值税有关的二级明细科目由原来的五个增加到十个。《规定》同时明确了以上科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方式。《规定》还规范了进项业务、销项业务、差额征税、出口退税等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12.20生效日期:2016.12.20文号:财会〔2016〕23号

法规概要:《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包括总则、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确认和计量、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附则等几部分。《规定》明确,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规定》同时对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加以规范。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12.23生效日期:2017.01.01文号:财会〔2016〕24号

法规概要:12项准则分别是《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与治理层的沟通》、《持续经营》、《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审计工作åº...

工程审计在EPC总承包中的作用 公司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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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白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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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行各业大兴基本建设,工程承发包市场日趋兴盛。EPC合同总承包作为工程承发包方式之一,由于业主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少,合同价格和建设工期比较确定,因而广泛应用于建筑业、石油化工、电力工业、冶金工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的项目建设中,这些行业的项目具有投资额大、专业技术复杂、管理难度大、风险大等特点。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是由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整体的设计、采购、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业主。由于这种模式可以为业主带来出色的综合服务功能,近年来的国内工程建造市场越来越多的采用了EPC承包方式。在这个新的领域里如何发挥财务人员的职能,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是财务人员面临的新课题。

1.加强对EPC总承包审计的必要性

1.1EPC总承包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制不健全

一些工程项目虽然在形式上采用EPC等建设模式,但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生很大变形,业主与EPC总承包商的工作范围、管理职责没有按照规范模式确定清楚,行政干预较多。合同签订滞后,执行不到位,业主常常超越合同约定对承包商进行管理,造成EPC总承包商责、权、利不完全匹配;业主既负责选定EPC总承包商,又负责招标施工分包商,EPC总承包商无法择优选择分包商,很难对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和部署,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完整的EPC总承包。这种割裂状态违背了总承包模式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运作原则。

1.2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迟,企业资金压力巨大

目前我国在工程建设上仍主要沿用实物工作量进度付款、工程完工需经审计后结算的付款方式,由于总承包单位对整个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负责,沿用这种方式,对总承包企业造成巨大资金压力,尤其是采购资金周转非常困难。按照国际惯例,EPC总承包一般应采用闭口总价包干的合同形式。对于非政府投资或非公益性的重大项目,只要总承包企业合法经营并按投标承诺完成进度节点,业主即应按合同付款。另外,由于先前招投标是市场行为,政府可不必再安排人力对总承包项目另行审计。

1.3EPC项目前期准备不足,加大建设投资

由于EPC项目前期准备不够充分,开工日期延误,为保证工程总体建设进度,EPC总承包商加大人员和装备投入,增大了管理难度,加大了建设成本;初步设计的深度不够,造成概算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最终造成合同价款较低,工程建设企业难以正常完成项目建设;初步设计审批周期长,造成施工图设计与采办、施工交叉,有效衔接困难,EPC总承包商很难做到项目合理组织、整体控制、资源优化配置,合同签订不及时EPC总承包商往往承担很大的风险。基于以上原因,加强对EPC总承包的工程审计就十分重要。

2.EPC合同项目工程变更及计价的审核

2.1工程变更的确定

EPC合同的固定总价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当业主对功能要求发生改变、增加工作范围或对实现功能的提出特殊要求时,合同价格同样会发生变化,这就是工程变更。EPC合同规定,变更是经业主指示或批准的、对业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变更。业主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一般EPC合同的工程变更除下列原因外,原则上不作合同价格调整:

在审查初步设计时因业主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所引起的投资增减;在合同履行中,因工程总承包范围进行调整及业主原因导致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减;因现场建设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如地质条件、外围条件等。如果是业主认为施工文件或工程本身不符合合同及标准、规程、规范的要求,业主直接下令或要求总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以及总承包商的设计变更、供应商变更、设备材料变更、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应用价值工程提出的优化建议书导致工程更改等,一般都不作合同价格的调整。

2.2工程变更及计价的审核

首先,审核人员要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EPC合同中的商务条款和技术协议,重点阅读工程范围、标准和规范、性能保证、性能和设计数据、合同的变更以及地基处理等条款的约定;

然后,审核总承包商提供的建议书、设计变更、业主变更指示、现场签证等资料,以确定是否属工程变更;

最后,审核变更工程量的计算和变更工程的计价。

笔者曾经审核A、B两个EPC合同项目,A总承包商提交了超深地基处理的业主现场签证和工程变更费用,B总承包商提交了基础换填的业主现场签证和工程变更费用,但因技术协议中对地基处理的约定不同,审核的结果不同,其中:A项目EPC合同技术协议中约定:“以自然地面为基准,不超过-6m(含-6m)的所有地基处理工作由总承包商承担,超过-6m的地基处理由业主现场签证认可,费用由业主负责,单价另行协商。”而B项目EPC合同技术协议中约定:“所有地基处理工作由总承包商承担,即基础设计、施工、及地下设施的改造、恢复包含在总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内。”对于A项目超过-6m的的地基处理就属于工程变更,审核其工程量计算,单价是否业主签字认可,计算得出工程变更价格;而B项目的基础换填就不属于工程变更,提出的工程变更费用不予考虑。

3.工程审计在EPC中的作用

3.1 工程审计的相关概念

工程审计是依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对工程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有无隐匿资金、截留基建收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有无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的违纪行为等。审计是以基建项目为目标的,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要从业人员。工程审计包括两大类型: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审计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和监督机制参与到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重点阐述了工程造价审计对EPC总承包项目的造价控制作用。

3.2 工程审计在EPC中的作用

EPC 项目的造价控制贯穿于项目决策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阶段。 统计资料显示, 在项目决策阶段及设计阶段, 影响建设项目造价的可能性为30%~ 75% , 而在实施阶段影响建设项目造价的可能性仅为5%~ 25%。 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项目实施之前的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 项目决策是决定因素, 而设计则是关键因素。 因此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工作, 对保证和加速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4.EPC总承包工程审计存在的问题

由于工程总承包模式是一种新型的工程承包模式,我国在针对其的工程审计上还有诸多方面不太完善,如:

(1)审计人员知识结构老化,大部分审计人员只熟悉自己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缺乏复合型人才,不适rfrf4/应EPC的发展需要;

(2)审计人员适应EPC总承包管理需求滞后,从工程项目管理审查内容来看,在EPC总承包模式下,一方面业主的部分项目管理工作,由于工程承包方式的变化而转移到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另一方面由于工程承包方式的变化,导致业主的项目管理工作必须适应EPC总承包管理的需要。因此,工程项目管理审查的内容必然发生变化,这需要审计人员具备适应EPC总承包管理需求的变化能力。

(3)审计方法缺少灵活性。因为EPC总承包模式是将设计、采购、施工由一个施工单位进行总承包,改变了以往那种由业主分别与设计单位、供货商、施工单位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方式,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必须改变以往那种管理审计人员审查招投标、物资采购,财务审计人员审查概算执行、工程成本,工程审计人员审查结算的方式,要具备复合知识打破专业界限,依据工艺流程和工程应具备的功能,站在项目全局的高度来思考并及时调整设审计思路和方法。

5.结语

总之,对EPC总承包工程的造价审计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它涉及到工程的诸多阶段,再加上建筑产业的生产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加大了对工程造价审计的难度。因此,要加快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就必须要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加快建立健全适合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审计制度,培养符合需要的现代化设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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