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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设立方式
建筑施工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 企业视频课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1、股东人数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同时,出资设立公司的股东还要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2、财产条件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取消了对于缴纳出资的法定期限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等级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公司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
3、组织条件
(1)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但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章程制定之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会,并且应当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章程的内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人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份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1、发起人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发起人的主要特征是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股东。
2、财产条件
(1)注册资本。《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额;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换句话说,除非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在设立时股东不需要缴纳任何出资,只需要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即可。
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取消了对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均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而且要求发起人必须在设立时实缴出资。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缴纳注册资本的方式和期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至于发起人何时缴纳出资,法律则没有做规定,完全交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股份公司可以按照公司业务发展计划对资金的需求,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各个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和顺序。《公司法》只是规定: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等级的实收股本总额。这意味着: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东必须在设立时缴纳全部出资。另外,《公司法》还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3、组织条件
组织条件包括公司名称、住所以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有相应的名称、住所,必须在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等。必备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4、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共同指定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公司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一个体现公司自治原则和自治手段的文件,《公司法》中任意性的规定,主要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此外,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开性的文件,其记载的内容都是公开的,股东、债权人以及有关人士可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上市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此外,还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具体明确。
公司设立登记漫谈⑨︱谈谈章程 互联网视频课程
公司的“宪法”
——谈谈公司章程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章程是公司出资人对公司治理结构、运作方式、股东权利义务博弈等各个方面的设计,关涉公司存续阶段的各个问题及解散清算的具体规则,号称公司“宪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l公司名称和住所;
l公司经营范围;
l公司注册资本;
l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l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l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l公司法定代表人;
l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l公司设立方式;
l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l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l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l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l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l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l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l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公司法》赋予了自行规定章程若干内容的权利,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其具体的情况灵活决定关涉自己切身利益的制度设计。
根据笔者的统计,按《公司法》条文为序,除前列必备记载事项之外,章程还可以记载下列内容:
1.公司可否对外投资、为他人担保
2.公司对外投资、为他人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数额的限额规定
3.股东分红、认缴比例的依据
4.《公司法》第37条规定之外的股东会职权
5.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方式
6.股东会会议通知时间
7.股东会会议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
8.《公司法》第43条规定之外的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9.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10.董事任期
11.《公司法》第46条规定之外的董事职权
12.《公司法》第48条规定之外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3.《公司法》第49条规定之外的经理职权
14.执行董事的职权
15.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16.《公司法》第53条规定之外的监事会、监事职权
17.股权转让规则
18.股东资格继承规则
19.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形
20.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处理规则
2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投票制度
22.《公司法》第119条规定之外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23.《公司法》第141条规定之外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24.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程序
25.股东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规则
26.有限责任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
27.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
28.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规则
29.公司解散事由
30.公司高管的范围
设计一个好的章程对于公司来说是必要和关键的,好的章程能够做到未雨绸缪,降低甚至避免在公司存续期间发生公司僵局的风险,使公司治理架构更为贴身、灵活、高效。
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出资人往往忽略对章程的设计,通常简单套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当然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不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思维僵化、作风官僚,不允许公司自由设计章程,只能使用它们提供的范本。虽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但该项权力并不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章程有审查甚至许可的权力。公司章程自治乃是《公司法》赋予的法定权利,不应被行政权剥夺。而由此弊政导致公司运作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无解,给投资者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最后,是小福利。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范本比较简陋,如果设立时允许使用自定版本或者后续修改公司章程,可参考笔者制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当然使用过程中还是请你身边的律师把关为好,毕竟范本不能完全贴合你公司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则证监会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挂牌中介机构会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为你设计。
作者:章樑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公司分立的方式设立公司的基本思路 流量视频课程
一、基本背景
1.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筹划与廊坊开发区中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方)合作组建公司,生产减阻剂产品。
2.甲方以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估值出资,乙方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及产品销售市场等资源出资。
3.甲方面临土地分割入资等现实问题。
在此背景下,特设计以下操作思路。
二、基本思路
甲方以公司存续分立的方式,以40亩土地及其他资产入资,分立出一个新的公司,即丙公司,甲方继续存在。丙公司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设立后,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给乙方部分股权,乙方成为丙公司的股东。甲乙双方开始正式运营丙公司。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解决甲方在土地出资的过程中所遇到的程序及法律障碍,同时规避了相关税费问题。
三、操作步骤
主要分为两步,第一步是甲方做公司存续分立工作,设立丙公司,将40亩土地装入丙公司中。第二步是股权转让工作,丙公司将部分股权转给乙方,乙方成为丙公司的股东,与甲方工作运营管理丙公司。
(一)甲方分立公司的基本步骤和工作
1.确定分立方式。即存续分立方式,指原公司存续,将原公司的一部分资产分出设立为一个新公司的分立方式。
2.拟定分立方案。包括公司财产分割原则及财产清单、公司债权债务分割承继及清单、公司职工分配安置计划、存续分立的税务筹划等主要内容。拟出详细、具体、可操作的分立方案及工作计划。
3.召开股东会议确定公司存续分立的相关事项;
4.向公司债权人送达公司存续分立通知书;
5.登载操作公司存续分立的公告;
6.完成公司存续分立的财务分账,建立新的资产负债表并完成财产清单与债权,完成债务的分割转移与承继事务;
6.就公司存续分立的操作流程及其文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取得相应文件或者证照;
7.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使甲公司和丙公司均有效进入正常经营管理状态。
8.特别说明
因为存续分立的核心工作是土地的分出,所以甲方要走土地登记机关的相关程序,主要为:
(1)提出分立申请。派生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甲方与丙公司双方共同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提供分立材料。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一是财产分割协议,即派生公司分立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文件等。二是工商登记资料,主要是分立后存续的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或者新设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二)股权转让的基本步骤和工作
1.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2.将乙方出资入股的技术、市场等资源注入丙公司,丙公司将约定的股权比例交割给乙方。
3.到工商机关做股权变更登记。
4.双方拟定并签署丙公司章程。
5.确定丙公司的公司治理机构及管理机构。
6.双方共同经营管理丙公司。
201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大全 公司视频课程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都有哪些?下面阳光奥美来介绍介绍一下2017年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大全。
企业要上市必须先进行股份制改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是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核心是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
资本金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1000万元。
审批程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只要符合条件,就可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行政审批制度,它的成立必须先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然后再到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少为2人,最多为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5人,无上限。
股东变换的时间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随时变换,但必须经内部同意,老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必须自公司成立3年后方可转让股份,若转让,其他股东无优先受让权。
3、设立股份公司的意义: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组织较规范、资本金额大,为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于:一是实力强大的象征;二是比较规范、利于科学管理;三是上市的前提,因为上市前必须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
发起人数量:不少于5人;
资本金的最低限额;1000万元;
筹办过程:设立时需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公司章程:要制定章程,作为设立后公司的基本行为准则;
组织机构: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
经营条件:有必要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5、有上市目标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注意的事项。
资产:要清晰、独立;
主营:要突出,主导产品的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75%以上;
人员:要与股东及其他企业独立,不能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财务:要有独立的帐册、银行户头和独立的财务人员。
6、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准备工作。
策划方案:对整个方案进行设计,如股东、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
确定股东人数:不少于5人;
签定发起人协议:
①出资物及数量:各股东的出资物形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②折合股数及比例:各股东入股资产折合的股数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③权利和义务:作为发起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财务审计:对近3年的财务进行审计;
资产评估:对入股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公司章程(草案):是公司以后的行为准则,必须认真对待。
7、申报程序
上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
申请报告;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若有);验资报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协议书;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
市体改部门--省体改部门--省政府--获得省政府的设立批复
8、召开创立大会。省政府批复后要召开创立大会,审议以下事项:
审议筹建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选举监事;审议筹办费用。
9、办理工商登记:创立大会召开后,到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方为成立。
10、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如何上市前进行规范。
股东及其产权的合法性:证券公司一般要对股东及股东出资、产权等问题进行审查;
成立过程的合规性:审查其设立时的手续是否完备。
必要的资产和业务重整:根据有关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要求,对业务及相应资产进行必要的重整。
1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很多企业已是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是整体变更的设立方式。应注意以下几点:
股东:不得少于5人,若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及5人,则要增加到5人以上;
股本: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数为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数。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及1000万元,则股东要再投入部分资产,以达到1000万元以上。
变更程序:与前述的程序、内容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具体有哪些? 互联网视频课程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强,规模小,现实中有限责任公司都选择发起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相对来说手续比较简单,而且能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的徐林豹律师做出了解答:
一、什么是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引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两种公司形态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较小,人合性较强,资本具有闭合性,因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均采用了发起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又称为同时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第一次发行的全部股份而建立有限公司的方式。此种设立方式,由于发行股份总数由发起人自行认足,不另外对外募集认股人,因而设立程序简单,设立成本较低,但是需要发起人之间有比较深的信任关系。
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使有限责任公司迅速成立,设立程序变得简单,减少了许多繁琐的设立程序;由于股东人数较少,而且董事会成员只能在发起人中选任,这使得公司的向心力强,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保护十分有利,发起设立方式是最适合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
徐林豹律师补充:
三、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适合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两种公司形态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较小,人合性较强,资本具有闭合性,因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均采用了发起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又称为同时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第一次发行的全部股份而建立有限公司的方式。此种设立方式,由于发行股份总数由发起人自行认足,不另外对外募集认股人,因而设立程序简单,设立成本较低,但是需要发起人之间有比较深的信任关系。
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使有限责任公司迅速成立,设立程序变得简单,减少了许多繁琐的设立程序;由于股东人数较少,而且董事会成员只能在发起人中选任,这使得公司的向心力强,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保护十分有利,发起设立方式是最适合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
以上就是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适合发起设立的原因分析,而实际上有限责任公司也纷纷选择发起设立,也是发起设立适合有限责任公司的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