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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产评估公司

国有资产交易法律风险要点 行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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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峻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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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成于天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或企业等形式,国有企业相较于一般企业在经营尤其是资产流转、投资、担保等涉及资产变动的事项中,会受到来自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管,并且这些规定与监管都伴随着严厉的法律责任,尤其值得注意。我国国有资产交易依据主要是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2018年已废止

《企业固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随同3号令已废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法条解读

(一)注意把握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对上述法条规定内容总结如下图:

(二)国有资产交易具体规定

1、交易内容

国有资产交易具体包括:产权交易,企业增资,资产转让等三个部分。

2、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原则上应通过产权市场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在“32号令”列明的下列情形中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1)产权转让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第三十二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2)企业增资

第四十五条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第四十六条 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3)资产转让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3、交易具体规定

“32号令”对产权交易、企业增资、资产转让的规定基本一致,需要注意以下不同的规定:

(三)争议解决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此处表述均为“可以”,属于非强制性规定,为了避免诉讼中的管辖纠纷,建议在订立相关国有资产交易合同时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四)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定义

《国有资产法》中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国有企业关联交易特殊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方才能进行的关联交易包括:转让资产,借款,担保,投资。注意上述条款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设定的报告义务;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对此类事项按照公司规章决议即可。

(五)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国家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依据和途径,《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那么,因种种原因未经资产评估而签订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是否就一定无效呢?并不尽然。检索最高院相关案例我们发现,最高院对此类合同效力认定存在不同判断,近年来总体倾向于“未经资产评估对国有资产的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具体判断应以《合同法》第52条、《国有资产法》72条为准,即未损害国家利益且对价公平的应认定有效。当然,为了把控潜在的一系列风险,国有资产交易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尽力做到程序无瑕疵。

作者:成于天 西北大学

专业:金融学

公司制改制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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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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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同时明确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呢?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若资产划转不涉及负债、劳动力转移的,则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转不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关于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存货、设备等动产的划转也不适用《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于存货、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划转,划出方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评估增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2、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3、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资产无偿划转

根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除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用于开发产品或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需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房地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情形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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