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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食品委托加工涉及的法律问题汇总 公司视频课程
主要涉及地址、编号、商品条码、企业标准、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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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中如何标示生产者名称地址
1、GB7718-2011中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3、《国家食药总局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
(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06]114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
二、有证企业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三、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十条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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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中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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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中执行企业标准
1、若执行委托标准。须向企业标准备案部门备案。且向发证机关变更生产许可。
2、可直接执行被委托方标准。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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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委托方要办经营许可证吗?
1、在委托加工的模式下,委托方无论是否持有食品生产许可,对于委托加工的食品而言,均属于食品经营者,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依据《民法通则》,委托方无论以何种形式销售委托加工的食品,均属于民事行为;委托方要求被委托方将产品运至经销商,属于委托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委托方应向其办公地址所在地县区级食药监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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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检办法函〔2008〕67号)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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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Q&A|宜家骗我了吗?销售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的商品是否构成欺诈 销售视频课程
什么是产品执行标准号?
就是这个 ▼
图片来自网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产品执行标准号是生产者通常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
Q 那么,如果商场销售产品却没有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是否构成欺诈呢?
答案是:不一定
为什么一贯严谨细致的浦小民会给出这样的答案,让我们从一个案例说起。
案情
原告:聂磊
被告: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宜家公司”)
2015年4月8日,原告聂磊在被告宜家公司处以14.90元购买了“思米加人造花(77)玫瑰多色”一件(货号40175229),该商品外包装上未标示生产执行标准。涉讼人造花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该商品系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的香港天祥公证行有限公司试验通过后进行销售。审理中,被告制定的《家居饰品上海市企业标准》已于2015年9月1日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完成备案。
原告
没有产品执行标准号,存在欺诈,要求退货!赔偿!
被告
被告是一家信誉可靠的企业,没有欺诈的故意,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原告系恶意诉讼,自2014年至今已在南京和全国多家宜家商场购买大量商品。请求驳回诉请。
让我想想……
Q1:原告的身份属于消费者吗?
被告
原告是职业打假人。
原告
我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判断核心: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是否用于生产、销售。
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的购买目的用于生产、销售。即使买后索赔,也是出于对市场秩序的维护。
恩!消费者身份OK!
Q2:被告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原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欺诈行为则适用惩罚性赔偿。
被告
我们没有欺诈。
三步走分析▼
STEP1 查清被告行为 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为何未标注?因为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销售时也尚未完成企业生产标准的备案。商品质量?原告已于诉讼过程中备案成功,商品质量也符合标准。
STEP2 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STEP3 对被告行为定性 被告违法行为可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其销售的商品质量没有问题,不构成欺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本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来!浦小民要划重点了▼
经营者对于其销售的商品是否依法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具有检验审查义务。但本案中被告在原告购买涉案商品时并未将该商品的生产执行标准作为卖点向原告作特别宣传,且涉案商品并无质量问题,不存在向消费者隐瞒产品质量瑕疵情况之必要,故被告行为难以认定构成欺诈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那么,让我们来学习一下,欺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存在欺诈故意、实施欺诈行为、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使被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在欺诈构成要件中,存在两层因果关系,一层是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一层是被欺诈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错误认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以普通消费者应当具有的正常认识为判断依据。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系消极行为,是否构成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判断要点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经营者事先对产品质量内容有所了解而故意隐瞒商品缺陷,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则构成欺诈行为。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文作者:俞硒
责任编辑:袁田
文字校对:陈卫锋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流程 企业视频课程
一、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企业向市局标准处提出备案申请,承办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且标准内容合格后,办结备案手续。企业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之内办理备案。标准内容的审查如下: 1.目的性审查: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严于、异于上述标准的,可制定企业标准并应达到制定标准的预期目的。 2.政策性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3.技术性审查:标准规范性要素应体现目的性原则、性能原则、可证实性原则、数值的选择性原则、避免重复原则。 a)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b)推进科技成果; c)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d)利于产品通用互换; e)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f)试验方法科学,检验规则合理。 4.规范性审查:标准的编写格式和表达方法符合GB/T1的规定。
二、申请标准备案企业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需修订的企业标准由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修订申请表〉;(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标准文本; 3.标准编制说明; 4.标准审定会议纪要; 5.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会签字表;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