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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经营困难
公司每月20号发上月工资,被判赔员工5万补偿金,冤不冤? 企业视频课程
公司每月20号发上月工资,被判赔员工5万补偿金,冤不冤!
深圳有家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但有时候是20日发,有时候是迟于20日发,从没有早于20日发放。
有员工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中院二审认定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公司提了两条理由:
1、员工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认可了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因此我司没有拖欠工资;
2、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结合实际,目前很多企业经营困难,工资发放很难及时到位,现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结薪日期的规定基本上得不到落实,二审判决无视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利于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判决。
广东高院经过再审,做出了裁定: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二审法院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公司的再审理由不予采纳。
为什么法院会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本案的核心在于公司每月20日发上月工资是不是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因为这个公司在深圳,这里得看深圳工资支付条例的一个规定,条例第11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也就是说,如果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自然月的话,下个月7日前必须发工资。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也就是说,在公司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可以延迟5天发工资,即下个月12日前必须发。在生产经营困难这种极特殊情况下,取得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最迟可以在22日发工资。但要注意,这绝不是常态,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偶尔用用。
本案公司直接约定20日发工资,将特殊情况下的延期变成一种常态,法院认定属拖欠工资一点问题都没有。
童鞋看完后可能又要骂法律了,我只能这样说,骂法律无济于事,很多风险本可以避免的,关键看你的操作。
来源:曾永前律师(ID:dgzyqls)
深圳这家企业濒临破产,但接下来的操作,却让网友狂点赞!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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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竞争越发激烈,环境的变化人力成本和各项支出增加,现在做企业,非常不容易。可以说,有不少企业,能维持活着,已经是竭尽全力了。
近日,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经营困难,资金断裂,不得已情况下,向全体职工发出通知:
公告称公司2018年以来一度出现资金困难的紧张局面,多方媒体也相继报道了近半年的危机,相信各位(员工)已经感受到了公司的这份窘境。
为解决因公司订单不足、资金困难给全体职工带来的职业发展影响,经公司高层战略研究决定:
自2018年7月1日起全体职工放假六个月,期间工资按规定支付、五险一金按规定购买。
沃特玛内部人士证实了这份通知的真实性。
不得不说,见惯了携款走人的新闻,看到这则公告,感觉心里还是暖暖的,非常正能量。
自春节前后开始,沃特玛的开工率就一直较低,部分工厂已处于停工状态。
坚瑞沃能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时透露,公司订单减少且存货较大,春节前所有工厂加起来每天可生产300万支电芯,春节后只有60万支电芯/天。
公告显示,截至2018年3月底,公司开工率仅为20%。部分生产型子公司暂停生产,材料需求量减少。供应商的支付条件更加严苛,在全额付款的条件下才能维持正常供货。
公司经营困难,可能是战略出了问题。但是员工和企业亏损无关,不能让员工承担经营的风险。
无论如何,这家企业肯承担起责任,给员工放假,并发放工资,购买社保,这波操作都是良心满满的,如同夏日清风清凉。
即使员工要重新找工作,也有足够的时间缓冲,不至于一下子一无所有。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看看网友怎么说:
对于以上,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发表你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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