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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注销
注册什么类型的企业“纳税最少”? 企业视频课程
今天深圳鑫瑞蓝天财务代理小编和大家分享下,注册什么类型的企业个人投资者收益最大?想当老板,一定要知道注册什么类型的企业“纳税最少”。 一、常见的企业类型都有哪些? 1、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 5、合伙企业 6、个体工商户 7、外商投资企业 8、私营企业 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何区别? 1、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7、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8、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深圳工商注册代理。 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 三、不同类型的企业纳税有何区别? 1、转税:不同类型的公司在流转税缴纳上没有区别,只是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区别,跟企业销售额有关,跟公司类型没有特殊规定。 2、企业所得税:以下类型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不同类型的企业收益分析 对于我们个人投资者来说,经营企业的根本目的就是追求盈利最大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无论经营什么类型的企业,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影响并不大,因此,真正影响投资者收益的是经营所得,也就是盈利。 1、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便是投资者的净收益;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其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净利分红时,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分红所得,还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显然多征了一次税。 3、以上以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案例分析只是一个代表,实质上税收缴纳的分析,也就是,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都具体同样的纳税性质。 4、当然,本案例只是站在个人投资者净收益的角度来分析企业类型,实际操作中,企业注册类型选择,税收缴纳仅仅只是其中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还有众多因素需要考虑,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经营决策。
法律风险防范——每个企业必不可缺的一课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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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日中午11点到12点,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事务部团队主任宋增宝、副主任张磊以及刘传国、徐德收、张宏宏律师走进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周末说法》直播间,就他们着力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与公众交流了他们的办案体会。
●为什么盈科要成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事务部这么一个部门?
宋增宝:盈科在全球是47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们在执业过程当中,经常碰到企业和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因为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风险防范力度不够,导致一些纠纷和诉讼,对公司有时候是灭顶之灾。
相比发达国家,日本、韩国、港澳台,我们企业的经营者“人合”或者家族特点很浓厚,企业在经营中,把很多的精力放在了人情世故和公司的经营行为上面去了,但是对于公司在设立、生产、经营和消亡过程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却没有足够重视。
我们立足于“风险防范在前、抢险救灾”在后,针对企业法律热点,成规模化集中化,组成一定的人力物力,把防范事务做到比较专业的程度。实践证明我们这个部门成立一年来,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不仅能够帮助企业“抢险救灾”,而且引领企业“风险防范”。
宋增宝,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部门管理委员会主任 ,公司法与企业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
他原来在国有企业工作
而立之年转轨做律师
一直专长于刑事和经济法律实务
15年的律师生涯中
他面临最多的场景是——
企业把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一股脑提交给他
他分析解答完毕
制定诉讼和调解方案时
很多企业痛心疾首——
我们当初咨询你就好了……
几年前他根据自己多年诉讼经验
着手构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特点的企业风险防控体系
在一些法律意识较强的国企央企推广实施
防患于未然
企业收益匪浅
他说——如果打官司是治标
风险防控才是治本之策……
●有人说,做风险防控的律师,是在没有硝烟的战场上“不战而屈人之兵”,您的体会是什么?
宋增宝:做法律风险防控的律师,他们往往以前是有过大量诉讼经验的,他之所以能够给你出这个法律建议,给你一些修改意见,是因为他以前他见过,在法庭上出过哪些事,哪些地方容易出事,律师的风险防范,大部分都是真刀真枪,都是见招拆招得出来的经验积累,不是捕风捉影,不是凭空猜测的。
● 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阻碍在哪里?
宋增宝:我们当然不希望任何一个企业,出现任何的纠纷。但是纠纷和隐患是一个客观存在,就看你的意识是在前还是在后,我们到底是治标还是治本,我强烈建议治本为先,治标为辅,这个治本就要问题未出现之前就要提前预防。
我也和很多的企业经营者也交流过,提前预防,大家觉得有这个必要吗?你说的这些到底会不会发生?这些风险到底在还是不在?人家那个企业干了十几年啥事也没有,为什么我成立公司就得这样呢?他怀着一种侥幸心理,或者说对这个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有时候他们说等事出了再说吧,总是这么一种态度。
企业做这种前瞻性的风险防范,在风险还没有出现,甚至可能风险永不出现的情况下,你让企业就风险防范问题给律师支付一笔费用,这个费用最起码是几千,也可能几万甚至几十万,企业经营者尤其是私营企业,对于这块费用的支出,他们是不是完全情愿的——我啥事没有的情况下,我付你几万,没有必要吧,他总是有一种这种支出和收益是否对等的一个衡量。但是一旦到了出现问题,而且问题比较严重,造成企业经营困难,或者是企业的经营无法维系,对外需要承担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责任的时候,反过头来再想想,在这之前那几万块钱的费用,就已经微不足道了。
● 从你们接触的企业看,风险防控意识哪些企业或者行业比较强?
宋增宝:从地域上来看,南方企业风险防控意识强;从企业性质看,国有企业基于负责人责任的要求和企业大而强的实力,他们防风险要求高,他们是先行者和受益者。南方的企业,他们起草的合同密密麻麻,大厚本,各种各样的情况都给你预设上了。他们非常喜欢用一句话叫——包括但不限于,后边要列一些东西的,但不限于就是对于类似于这种东西的不确定性做了一个概括:你如果违约,需要你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咨询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那这句话里边最终它要如果,你真敢给他违约的话,除了已经列出来的这些费用以外,但不限于后边涵盖的内容就比较多了。比方说电话费,通讯费都给你算上。
实际上这句话代表的是什么?代表的就是一种强烈的防范意识。你别想从这个内容里边找任何漏洞。这就是一种防范。
●张磊律师,你做公司并购项目比较多,作为风险防控律师,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
张磊律师:公司并购,律师会给你省钱的!
张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纪律委员会副主任, 公司法与企业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公司并购业务,前期都需要律所、会计师、专业的中介机构,要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展开一个全面的梳理,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将企业一些没有呈现的风险展现出来,比较多的集中在一些诉讼风险,还有一些关于它的证照方面,比如说一些企业的核心资源在于它的行政许可证或者是它的知识产权,如果产权到期无法办理延期,甚至是行政审批没法获批,存在瑕疵,甚至有可能推翻,都是风险,这样就给收购决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依据。——你揭示出来之后,我们就要在收购方案中约定清楚,如果这段风险爆发了,对于收购方的权利如何保障,得需要对方做出承诺,甚至是一些兜底条款——一旦出现类似的风险,被收购方要来承担的。我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律师的尽职调查,做的服务很全面全方位的,不仅是防范风险,发现了风险,给予一个比较公允的价格,等于给收购方降低了收购价格。——律师尽调,会给企业省钱的!
●徐德收:律师服务贯穿企业经营始终
徐德收,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与企业风险管理部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1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成功代理多起法律关系复杂的诉讼案件。现主攻公司法与风险防控等公司类案件。
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公司章程、人力资源管理、购销合同、采购合同,买卖合同,合同的付款的条件、付款时间、付款结点,违约责任管辖,这都是非常重要问题,都要严加注意。王敏律师会帮助他从一切从他有利的角度来设定这个合同。你这一点做好了,对于以后出现的纠纷,就会占一个主动位置。
供方还是买方,对于供方来讲,他们可能涉及到的一些出库出货交货的一个手续问题,证明他们在整个履行合同过程当中,整个义务履行到位。这一块保证在后期产生纠纷过程当中,对我们一些比较有利的证据。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公司不干了就散伙,散伙以后公司办注销,注销完了没事了吧?不超过一年,又让人家给告了,而且是把股东给告了,说你们的股东注销前未清算,而且你公司的资产去向不明,我的这个债权你没有清偿;还有一个你注销的时候,工商局是一般要求注销企业要有一个明示,就是注销后的企业,债权债务的承担实体是谁,他们自然而然的就把股东给列上了,股东又成被告了……所以很多企业稀里糊涂当被告,就是因为法律风险防范不够。律师服务是全方位的会诊把脉、治病。
刘传国,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代理沃尔玛与张某某“二道门”侵权纠纷,该案经过山东电视台、济南电视台、齐鲁电视台、山东电视台生活帮等多家媒体的关注报道。
●刘传国:多数企业对法律风险一知半解
两个济南的公司,约定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是说有纠纷,两家都要跑到北京去。他把这个合同拿过来一看,我就说你们这是不是从网上下载的一个格式的?他说是,对方提供的一个版本,他们就拿了一个网上下载的合同,他觉得我不是没有合同,我订了,但是里边怎么订的,他觉得谁家的合同我都能拿来用。
我说你们这个合同,一个是合同条款,违约责任、对这个质量的约定,对这个数量的约定等等,对咱这边很多都是不公平的;约定去北京仲裁,对咱公司造成比如说出差,人力物力劳民伤财。我说你把你所有的合同拿过来,我可以给你审核一下。他们很服气。从此以后就跟我签了一个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我另一个顾问单位是一个生产型的企业,它给对方公司供货,有很多货款没有收回来,他说咱是不是起诉?我看送货单、出库单,还有一些对账单,还有一些合同拿过来看一下,12年的货款到15年就已经过期了,过了诉讼时效了,我说咱现在要是起诉的话,对方有可能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申请法院给驳回。我给他的建议就是,要求他跟对方就这个货款的问题留下证据。再弄一个对账单或者签收单,能证明我们要过,或者重新约定一个要货款的期限。这边财务就跟对方沟通了,也有录音,也有一个对方财务经理的一个认同,所以把诉讼时效又给他续上了。所以说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事先预防比事后补救更重要。
● 宋增宝“我办一案”:声东击西的“阳谋”
借款2000万 必须股权质押
北京的一家公司有两个股东,实缴出资5000万,各自出资2500万。由于公司急于上一个项目,资金流不足,就对外融资,签订了一份融资合同,金额2000万。融资方要求:企业承担还款责任,支付相关利息以及相关的费用——这是正常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融资方还要求——公司的两位股东,以自己持有的公司的股权,作为对这个融资项目的担保。而且要求规范操作:要召开股东会,要做出股东决议,要到工商局去办理股权质押……
当时,2000万是解决燃眉之急的,而且两位股东很自信的是,他们用来融资的这个项目,几个角度论证,倒推和预测未来的市场货款回收情况,融资期限内回款,毫无问题。
在这种乐观的预测之下,公司就和人家签订了融资协议,同时签订了一个股权质押协议,到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质押。
还款不能 股权拱手相送
2000万的资金到位了。后期他们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回款远远低于他们论证的结果,导致了还款不能,四面楚歌。
这时候融资方依据协议和质押合同,直接起诉了这个公司,而且要求两位股东承担担保责任,要求把股权直接过户给融资方。
从法律上,对方一开始要求按照程序来,工商局它也备案了,股权也质押了,程序上无可指摘,最后人家胜诉是必然的。一审是融资方毫无悬念地胜诉了。
醉翁之意不在酒
二审的时候,我介入进来,面对的就是这样糟糕的情况——公司不但要承担还款责任,而且两个股东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履行不能,还要将股权过户给融资方。整个公司全盘失控。
但同时了解到,企业虽然经营非常困难,资金流匮乏,但是这个企业是一个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4000万股,“家底”还是很丰厚的。后来我才知道,这个融资方是看准了这个企业的项目将来是不可能偿还这笔款项的,但是人家没有收手,人家的目标是声东击西,或者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人家是冲着这个公司持有的4000万股股票来的,这4000万股对应的就是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律师思路——显失公平
我在二审时是这样的诉讼思路:公司股东用5000万股的股权全盘为2000万的融资进行质押,这个质押是不是超额质押了?算不算显失公平?当时出资是5000万股,5000万块钱,每个股东实缴2500万人民币,质押的时候,是不是需要磋商一个质押的额度问题?另外,这个公司本身持有上市公司4000万股股权,每股都在8块钱左右,那就是3个多亿!这个公司里边5000万股的出资,股权要做质押的时候,是不是要评定我的股权价值,它肯定已经远远超过5000万了,两位股东起码应该对股权质押额度要做个评估——可能我质押给你1000万股就够了。那你仍然拿着5000万去给人家兑一个2000万的债务,显失公平啊!
中国的民法要求公平、对等原则,你不能显示公平,即使是我违约,你也不能获得超额的利益。我认为当时这一块没有评估,没有作价,也没有对股权限制。需要一个评估,以现实价值来衡量。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观点,依据公平原则,这个问题化解了,公司当然是失去了部分利益,但是公司主体还在。
法律风险防控的正反向对比
这个案子,我方当事人吃了大亏,差一点失去自己最具有核心价值的资产,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是对方已经知道公司背后持有的4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权,有意识的在回避这个问题,他不希望你看到他的真实目的,所以他就没提。——这是人家的“阳谋”。...
单位犯罪,单位被注销了,如何处罚的? 流量视频课程
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究。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仍追究原犯罪单位。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主明已被并人新的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单位犯罪一、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1、单位犯罪是否要求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如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有法人资格,在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如私营公司要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不行。
2、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怎么处理? 结论是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3、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两个条件便可以: 以自己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4、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或者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设立后,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5、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 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二、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素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对单位不判处没收财产,主要是考虑到没收财产是指没收合法的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如果没收单位的财产如办公设备、生产资料等,会影响单位的正常经营。单位犯了罪,并不意味着该单位就必须撤销。
2、只处罚直接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这是因为,单位犯罪基本都是领导们瞎搞的,如果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的普通职员的利益,有株连无辜之嫌,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 批准、 授意、 纵容、 指挥等作用的人员, 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 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 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 包括聘任、 雇佣的人员。 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 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般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 作用和犯罪情节, 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不需要区分主、从犯, 但是, 如果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 从犯, 且不分清主、 从犯而在同一法定刑档次、 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 则应当区分主、 从犯, 依法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涉嫌犯罪的单位,被
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此时,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