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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期限吗
公司转让股份变更法人,劳动者应该如何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 互联网视频课程
有的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改名、更换公司地址等情况,公司要变更,这个是股东的权力,我们无权干涉,那么我们劳动者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以下由小编给大家介绍以下几个注意事项:
第一个的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公司因此无故解除我,应该如何赔偿:
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合同,从工作第二个月到第12个月,可以要求双倍工资,最长不超出11个月。如果已经完成了变更手续,可以找第二个公司赔偿。
第二个公司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继续第一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我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当然,如果新公司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内容不能违反原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重新签合同时,也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一个公司没有有购买社保,新公司也不购买,我们可以要求赔偿第一个公司一直没交的社保吗: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和单位法人无关。不会影响参保缴费。
公司没有购买社保并且变更法人,我可以以此提出离职索要赔偿吗:
单位未购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有两种情况是不支持的:(1)之前以其他理由提出了辞职,后又以未购社保为由不支持;(2)员工入职时写过声明自己自愿不购买社保,后又以未购社保为由不支持。
第二个公司变更法人后与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赔偿;
自己离职的情况下,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但是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补偿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六个月的补半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算,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以此类推。
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吗?有经济补偿金吗? 企业视频课程
导言: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的,双方就此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日,王先生入职南京A公司,担任维护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29日。
2015年7月14日,王先生收到A公司作出的《关于王**工作变更地点的通知》,文载:“因重大变更事项,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迫提前终止。考虑到你再就业可能面临诸多困难,公司决定为你另外提供工作机会,前往某服务中心工作,岗位职责、工作内容、职级以及待遇维持不变。”
2015年7月21日,王先生向A公司发出《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回复函》,载明:“本人已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贵司《关于变更工作地点的通知》,对于贵司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本人表示同意。本人对贵司考虑我再就业提供工作岗位的机会深表感谢,但是本人不打算再与贵司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贵司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5年7月22,王先生离开A公司。
2015年7月27日,A公司向王先生邮寄《关于督促王**及时履职上岗通知书》,督促王先生到新的工作地点报到。
2015年7月28日,该信件因王先生拒收被退回。
2015年8月3日和8月5日,A公司两次短信通知王先生至新工作地点报到履职,在此之前不计薪。
2015年7月22日,王先生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王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出具给王先生的变更地点通知中记载“……因此重大变更事项,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迫提前终止,考虑到你再就业可能面临诸多困难,公司决定为你另外提供工作机会……”,该通知中明确告知王先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迫终止。王先生收到通知后向A公司发函同意与A公司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另行发出通知调整王先生的工作地点,对王先生不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A公司应当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金。
案件来源:(2015)宁民终字第7141号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问题的延伸
本案的最终解决是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主要考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者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延伸下,假设A公司在给王先生的通知函中不提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直接让王先生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地点上班,试问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吗???我们看下面的问题:
1、假设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没有同劳动者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么?
我们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理应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劳动者自身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及相关的社会保险等待遇,用人单位在变更工作地点的,应与劳动者另行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导致用人单位已经不能按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所以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假设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劳动条件的变更,用人单位已经不能按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所以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扩大使用,甚至滥用。用人单位以行使用人自主权为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
温馨提示:
1、为了避免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发生变更时,双方就此难以协商一致,发生纠纷,增加用人单位的诉讼成本,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能变更的内容,后劳动者确认,这样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有据可循。
2、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实务中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具体处理。不同地区的劳动案件司法实践也不是完全一致的,但我们认为有一套好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是最大的保障。
公司注销,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营销视频课程
无论公司自行解散清算或由司法破产清算,经法定清算程序,公司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整体了结完毕,均应依法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以最终消灭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经法定程序清算,并依法注销公司登记后,原则上注销公司原股东不再就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就上述案例而言,公司解散后,未经法定程序清算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司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就未受清偿的公司债权人,如何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系本问题要点所在。
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何金宝律师以案说法:
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0年,A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所需,向B公司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1年。至2011年,B公司向A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于同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B公司所支付全部借款。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于2011年已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前A公司银行公户内有货币资产5000余万元,且有多处土地储备,注销前有明显偿债能力。后B公司依法变更并重新确定被告人A公司原股东,以A公司未经法定清算程序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为由,要求原股东就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
何金宝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何金宝律师支招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就公司资产、债务情况进行确认,了结公司未完事务,尤其是在债务清偿中须保证全部债权人公平受偿,最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资产在股东间进行分配。待公司依法履行完毕清算义务后,应当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消灭公司主体资格。
公司解散清算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清算程序,妥善履行清算义务。实践中,公司多为未能正确履行清算义务,如未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的有关事项告知全部已知的债权人,造成债务清偿遗漏,而产生被诉风险。因此,正确操作清算程序,把握清算流程,对公司清算具有重要意义。
就债务人不当清算,而因此受到损害之债权人,虽公司已注销登记,根据相关法律及上述司法解释,债权人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列为被告,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诉诉讼中应侧重收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债务人解散后,未经法定清算程序或未正确履行清算程序的证明材料。如公司解散后,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即人去楼空的。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但未正确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清算组人员编制虚假的清算报告,财产状况虚假,公司债权人遗漏,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3)债务人已经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