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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直销公司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加强直销监管 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流量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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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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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表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与直销相关的各类违法行为。意见强调,应强化直销行业风险化解。

意见要求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具体工作包括四方面:

——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管。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直销经营主体的监管,关注其是否获得直销活动区域许可,是否及时变更直销经营许可和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等;加强对直销员招募活动的监管,关注招募主体、招募对象和招募广告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以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发展直销员的条件;加强对直销培训活动的监管,关注直销培训员是否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和方式是否合法;加强对直销经营活动的监管,关注退换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直销产品是否超出产品核准范围,是否有夸大或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情形;加强对计酬行为的监管,关注计酬奖励制度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团队计酬等违法行为。

——加强对直销企业经销商的监管。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分销直销企业产品的经销商及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管,督促直销企业对其经销商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引和约束。应对辖区内直销企业的经销商的注册登记信息加强了解,关注其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是否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是否与直销企业签订经销合同,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营业执照,是否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应充分运用各种监管手段,督促辖区内直销企业经销商不得从事直销活动,不得对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不得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商业宣传、推销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传销。对有证据证明经销商的传销行为系按照与直销企业的约定或者由直销企业支持、唆使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经销商的同时处罚直销企业。

——加强对直销企业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与直销企业有合作协议关系的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如有合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而直销企业提供支持、帮助、纵容或默许的,对合作方、关联方以从事传销活动进行查处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以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以传销共同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如直销企业负责人为合作方、关联方违法活动站台、宣传或提供帮助、便利,又难以追究直销企业责任时,对该负责人个人追究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或共同违法责任。

——加强对各类直销会议的监管。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召开的含有产品推介、营销方式、计酬制度、加入方式等内容的直销会议(包括但不限于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产品推介会、业务沟通会、美容或者营养讲座等)及经销商组织的各种会议的监管。会议的内容不应存在夸大产品功效、夸大奖励回报等欺骗、误导的宣传和推销行为。

意见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与直销相关的各类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依法查处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相关经营主体的下列违法行为: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违法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其他工商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以直销名义从事的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掌握打着直销企业名义,欺骗、误导、引诱群众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行为线索,发现违反工商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立案查处,发现违反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及时移送。

——依法查处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的违法行为。对直销行业的新动向、新经营手法应保持关注,如发现非直销企业或团队挂靠直销企业,利用直销企业的产品、销售队伍、物流体系、结算平台等资源从事违法活动的,在对非直销企业或团队处以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也要依法进行查处。

——综合运用工商和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仅要查处违法直销、传销等行为,如发现有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违反企业登记注册等领域规定的违法活动,应综合、全面运用各项工商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一并查处。

——充分运用现代化执法办案手段。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活动时,应充分运用各项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充分运用各种执法办案手段,搜集证据。在违法行为发现环节,充分依靠日常监管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充分运用网络监测、大数据等手段;在违法证据搜集和固定环节,在注重传统办案方式的同时,充分运用电子数据取证、远程取证等现代化方式,固定核心证据。

意见指出,应建立健全直销监管工作机制,包括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行政指导机制、企业信息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宣传工作机制、风险预警和化解机制。

此外,意见强调,应强化直销行业风险化解。对涉及直销企业的群体上访、信访等事件,应基于部门职责,对属于工商和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处理;对不属于工商和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耐心向群众解释,属于民商事纠纷的,引导群众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引导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或将线索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中国新闻网)

有这几个特点的公司都不靠谱! 互联网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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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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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橙子

这年头,不靠谱的公司的太多了

很多职场老鸟们的经验

也是在不断从这个坑跳到那个坑

的斗争中总结而来

那么,到底该如何鉴别远离这些坑爹公司呢!!

今天就让小编的火眼金睛教你几招~~

一.入职前查清企业的基本信息

1.通过垂直信息网站查询公司信用

(1)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http://gsxt.gov/index.html

这里包含了几点有效信息:企业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企业年报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信息等。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

裁判文书网是我国法院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的重要一环。近年的判决文书等都能查询得到。我们可以输入一家企业的名称,查询企业近年的官司情况。

(3)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

http://zhixing.court.gov/search/

查询被执行人可以看出企业的法务或财务方面有没有问题。

(4)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直销行业管理

http://zxgl.mofcom.gov/front/inde

有些公司信息公开记录无异常,但号称自己是正规直销公司。求职者对直销传销傻傻分不清楚。不要紧,国家规定直销必须在商务部做备案,凡是没有做备案的公司都不是合法直销公司。

2.公司官方网址

(1)一般公司的官网会有品牌介绍、产品介绍、人才招聘、发展历史介绍、产品介绍、近期动态这几类。如果没有官方网址,或者网站内容与公司介绍严重不符的话,正儿八经的就是不靠谱~

(2)正规的公司网站在网页的底部一定会有网站备案号,一定要留意呀~

3.通过搜索引擎挖掘公司负面信息

那些曾经被公司坑过的职场人士,虽然无法走正常的司法程序,但他们一定会将自己曾被某家公司不公正对待的情况在网上进行吐槽!

所以在正式赴约面试之前, 充分利用搜索引擎查找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利用关键词,比如公司名+怎么样等搜索,一定会出来很多相关信息。这一点是真的太实用了!

4.参考离职员工对公司的评价

各种APP,例如看准网可以搜寻公司,通过求职者的面试评价,还有前离职员工对该公司岗位薪酬以及公司整体评价,对于求职来说非常有参考价值!

二.面试现场黑名单

1.面试通知太简单

没有通电话,只私信或邮件短信邀约,没商量直接指定面试时间。这种公司一定不尊重员工!

2.面试前填各种表格

面试时让你填一大堆涉及个人隐私的表格,索要证书原件复印件的。哇,根本不知道他们会拿这些证件和隐私信息用来干什么。

3.面试官态度差

面试官懒散傲慢,鄙视你的前雇主,挑剔你的工作经验这摆明就是借此来抬高自己公司的身价,还想砍你薪嘛!

4.空谈股票和期权不谈薪资

公司的未来那么美好,都愿意跟我谈股票和期权,却不愿意给我的薪水多加1000块钱?

5.对你个人信息,一点儿不感兴趣

想套取竞争公司的经营信息,以及对标竞争公司的业务机密才是真。TA要你写方案给到TA,只是想让你免费给他们提供经营建议。

6. 试用期之前还有试岗期

所谓的试岗期,这和试用期完全不是同一个概念,只是一些不良企业为了降低人才筛选的成本,故意弄得期限,根本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试岗期一般只是口头约定,所以这个期间内有什么劳动纠纷也不受法律保护。这种公司去了之后,基本就是免费劳动力了。

三.入职后全方位了解公司

1.工资拖沓,社保不缴

工资拖沓,当月工资下个月都不一定发

打个比方,6月的工资,应该在7月10号发,有的公司因为现金流问题或者老板格局问题,一直拖到8月底发。

晚到难以想象,穷到突破天际,要拖欠一个多月才发。

离职了也不能按时结算,还要等一个月后通知员工来结清工资。

试用期不买社保

很多公司为了降低用人成本,试用期未给员工买五险一金;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制定严苛随意扣工资,甚至正式入职之后都不给员工买社保,这样的公司还是算了吧。

劳动合同签订内容与面试时允诺的严重不符。

面试时谈10K,签合同时只剩5k?再会,拜拜。

2.工作压力大,加班成文化

如今,互联网行业加班已经成了大趋势,加班虽然无可厚非,但如果涨薪幅度跟不上加班强度,这样的公司不能长留。

公司不做慈善,员工也不做义务劳动。

某些特殊情况下,加班可以接受,但是遇到总是要求加班或崇尚加班的企业,一定要慎重,因为怕的不是加班,而是加班文化!

3.多数员工都在混日子

烂公司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员工更喜欢抱怨,推诿责任,而不是齐心协力把事情做到满意,运营效率低下,一件任务可能会拖拉很久才完成。

还有一种就是在公司里喜欢拉帮结派,站好队,时间都花在内部你搞我,我搞你的人际关系与组织内耗上,一个个都把自己当成后宫娘娘,上演宫斗大戏。

4.不合理的沟通方式

好公司习惯给员工搭建良好的沟通交流平台,让员工各抒己见,表达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烂公司则喜欢让员工习惯性地沉默和服从命令,很少甚至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时间一长,你就变成了工作机器,没有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严查以直销名义实施传销违法行为 推广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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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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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6日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称近年来部分企业为实现扩大销售业绩的目的,同意所谓的“直销团队、销售企业”挂靠,默认甚至指使其以直销经营许可为幌子,以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从事传销违法活动,严重扰乱直销市场秩序。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18年5月起,组织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

《通知》还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调查掌握直销企业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是直销企业与本企业以外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等主体签订只能销售该企业产品的合同,或者通过合作、包销等形式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关系。

二是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并非以销售产品为目的,而是以各种资本项目运作、投资返利分红、股票或者期权等为载体,以资金盘的形式运营。

三是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均是以该企业的名义、以直销经营许可证为幌子、以开展“直销经营”为借口,许以高额回报,引诱、哄骗相关人员参与。

四是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存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违法行为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根据《通知》,专项行动的工作安排将自今年5月开始,共分五个阶段进行。其中5月-6月动员部署和线索收集排查,7月立案集中上报,8月-10月依法调查处理,11月督促企业整改,12月总结通报工作情况。

以下为《通知》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查处

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市监竞争(2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部分直销企业为实现扩大销售业绩的目的,同意所谓的“直销团队、销售企业”挂靠,默认甚至指使其以直销名义或者以直销经营许可为幌子,以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从事传销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了直销市场秩序,损害了相关当事方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按照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并根据全国公安工商机关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整治部署会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18年5月开始,组织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目标

以建立规范、健康、有序的直销市场为目标,对打着直销旗号以各种形式进行传销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查处行动,通过纠正、查处直销企业和挂靠的“直销团队、销售企业”的传销违法行为,引导直销企业敬畏、尊重法律法规,促进直销企业守法规范经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直销市场秩序。  

二、专项行动内容和安排

(一)检查内容。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调查掌握直销企业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 直销企业与本企业以外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等主体签订只能销售该企业产品的合同,或者通过合作、包销等形式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关系。

2. 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并非以销售产品为目的,而是以各种资本项目运作、投资返利分红、股票或者期权等为载体,以资金盘的形式运营。

3. 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均是以该企业的名义、以直销经营许可证为幌子、以开展“直销经营”为借口,许以高额回报,引诱、哄骗相关人员参与。

4. 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存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违法行为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的工作安排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1. 动员部署和线索收集排查阶段(5月-6月)。

印发专项行动通知,传达任务,进行动员部署。通过举报和投诉、信访接待、官方网站公众留言、直销企业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各类媒体的新闻报道、“双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总局转办或者交办的函件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的线索,并进一步认真梳理筛查,排查出具备立案条件的有价值线索。

2. 立案集中上报阶段(7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汇集后由县(区)级、地市级逐级上报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7月底之前统一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执法局。案件管辖权如有争议,应依照《行政处罚法》《直销管理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3. 依法调查处理阶段(8月-10月)。

依照办案程序和证据要求进行案件查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指导。对于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涉嫌传销违法行为的,应当同时严厉查处直销企业及挂靠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对于涉及非法集资、诈骗等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执法局将根据情况适时对专项行动进行督查(督查另行通知)。

4. 督促企业整改阶段(11月)。

对于在专项行动中依法查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的直销企业,应当检查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对于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不必立案查处的直销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行政指导,通过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督促其依法依规整改。

5. 总结通报阶段(12月)。

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梳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提炼经验做法,于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含经验做法、行动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违法典型案例(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电子版文件)统一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执法局。专项行动汇总情况将在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内通报。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做好专项行动。

近年来,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认真履行直销监管法定职责,依法查处了一批涉及直销企业的违法案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从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直销监管中要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继续把“执法办案”作为直销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查办具体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引导直销企业敬畏法律法规、尊重法律法规,促进直销企业规范经营,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在专项行动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精力和骨干人员查办违法案件,以办案来强化直销监管工作,更好地树立行政执法权威,更好地促进直销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有“全国一盘棋、全系统一条线”的意识,对于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的行动要积极落实,对于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的案件要认真执行(专项行动中将以指定管辖的形式安排一些省份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领导关注的违法案件),对于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上报或者通告的案件查办情况要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要充分发挥部分省、区、市的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在直销监管中建立的区域性的协作机制的作用,实现对跨区域违法行为的一致行动、联合执法,形成信息共享、高效统一的执法合力。

(三)建立风险预警和化解机制,防止大规模群体事件发生。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涉及人员众多、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立案查处前要制定预案,进行案件预警和风险评估,防止出现导致社情不稳定的情况;在发现群体性事件隐患或苗头时,应及早处置,防止扩大升级;在具体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各种方式应对、化解,妥善处置事件,化解风险。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专项行动成果。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载体特别是互联网新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工作措施和阶段性成果,适时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提示和违法典型案例,深化专项行动的整体效果和社会影响。

(五)做好廉洁自律和保密工作。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参与专项行动的人员,认真遵守有关廉政和保密的制度规定,不对外泄露案件相关的涉密信息,不与当事人进行任何非工作性质的接触,廉洁自律,规范执法,严守纪律。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代章)

2018年4月23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严查以直销名义实施传销违法行为 营销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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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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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6日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称近年来部分企业为实现扩大销售业绩的目的,同意所谓的“直销团队、销售企业”挂靠,默认甚至指使其以直销经营许可为幌子,以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从事传销违法活动,严重扰乱直销市场秩序。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18年5月起,组织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

《通知》还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调查掌握直销企业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是直销企业与本企业以外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等主体签订只能销售该企业产品的合同,或者通过合作、包销等形式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关系。

二是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并非以销售产品为目的,而是以各种资本项目运作、投资返利分红、股票或者期权等为载体,以资金盘的形式运营。

三是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均是以该企业的名义、以直销经营许可证为幌子、以开展“直销经营”为借口,许以高额回报,引诱、哄骗相关人员参与。

四是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存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违法行为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根据《通知》,专项行动的工作安排将自今年5月开始,共分五个阶段进行。其中5月-6月动员部署和线索收集排查,7月立案集中上报,8月-10月依法调查处理,11月督促企业整改,12月总结通报工作情况。

以下为《通知》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查处

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市监竞争(2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部分直销企业为实现扩大销售业绩的目的,同意所谓的“直销团队、销售企业”挂靠,默认甚至指使其以直销名义或者以直销经营许可为幌子,以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从事传销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了直销市场秩序,损害了相关当事方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按照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并根据全国公安工商机关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整治部署会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18年5月开始,组织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目标

以建立规范、健康、有序的直销市场为目标,对打着直销旗号以各种形式进行传销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查处行动,通过纠正、查处直销企业和挂靠的“直销团队、销售企业”的传销违法行为,引导直销企业敬畏、尊重法律法规,促进直销企业守法规范经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直销市场秩序。  

二、专项行动内容和安排

(一)检查内容。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调查掌握直销企业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 直销企业与本企业以外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等主体签订只能销售该企业产品的合同,或者通过合作、包销等形式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关系。

2. 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并非以销售产品为目的,而是以各种资本项目运作、投资返利分红、股票或者期权等为载体,以资金盘的形式运营。

3. 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均是以该企业的名义、以直销经营许可证为幌子、以开展“直销经营”为借口,许以高额回报,引诱、哄骗相关人员参与。

4. 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存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违法行为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的工作安排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1. 动员部署和线索收集排查阶段(5月-6月)。

印发专项行动通知,传达任务,进行动员部署。通过举报和投诉、信访接待、官方网站公众留言、直销企业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各类媒体的新闻报道、“双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总局转办或者交办的函件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的线索,并进一步认真梳理筛查,排查出具备立案条件的有价值线索。

2. 立案集中上报阶段(7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汇集后由县(区)级、地市级逐级上报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7月底之前统一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执法局。案件管辖权如有争议,应依照《行政处罚法》《直销管理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3. 依法调查处理阶段(8月-10月)。

依照办案程序和证据要求进行案件查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指导。对于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涉嫌传销违法行为的,应当同时严厉查处直销企业及挂靠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对于涉及非法集资、诈骗等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执法局将根据情况适时对专项行动进行督查(督查另行通知)。

4. 督促企业整改阶段(11月)。

对于在专项行动中依法查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的直销企业,应当检查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对于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不必立案查处的直销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行政指导,通过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督促其依法依规整改。

5. 总结通报阶段(12月)。

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梳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提炼经验做法,于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含经验做法、行动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违法典型案例(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电子版文件)统一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执法局。专项行动汇总情况将在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内通报。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做好专项行动。

近年来,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认真履行直销监管法定职责,依法查处了一批涉及直销企业的违法案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从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直销监管中要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继续把“执法办案”作为直销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查办具体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引导直销企业敬畏法律法规、尊重法律法规,促进直销企业规范经营,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在专项行动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精力和骨干人员查办违法案件,以办案来强化直销监管工作,更好地树立行政执法权威,更好地促进直销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有“全国一盘棋、全系统一条线”的意识,对于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的行动要积极落实,对于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的案件要认真执行(专项行动中将以指定管辖的形式安排一些省份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领导关注的违法案件),对于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上报或者通告的案件查办情况要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要充分发挥部分省、区、市的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在直销监管中建立的区域性的协作机制的作用,实现对跨区域违法行为的一致行动、联合执法,形成信息共享、高效统一的执法合力。

(三)建立风险预警和化解机制,防止大规模群体事件发生。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涉及人员众多、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立案查处前要制定预案,进行案件预警和风险评估,防止出现导致社情不稳定的情况;在发现群体性事件隐患或苗头时,应及早处置,防止扩大升级;在具体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各种方式应对、化解,妥善处置事件,化解风险。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专项行动成果。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载体特别是互联网新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工作措施和阶段性成果,适时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提示和违法典型案例,深化专项行动的整体效果和社会影响。

(五)做好廉洁自律和保密工作。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参与专项行动的人员,认真遵守有关廉政和保密的制度规定,不对外泄露案件相关的涉密信息,不与当事人进行任何非工作性质的接触,廉洁自律,规范执法,严守纪律。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代章)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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