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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企业增资

乐视网子公司获27.4亿元增资 退市警报仍未解除 互联网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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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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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乐视网召开了今年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昨天表决的议案中,包括了对乐视网、孙宏斌控制的天津嘉睿汇鑫、腾讯旗下林芝利创、京东旗下京东邦能、苏宁体育文化、TCL新技术等公司和机构对乐融致新增资的表决。这11家公司和机构共计划对乐融致新增资27.4亿元。

昨天上午,乐视网召开了今年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与上一次选择在远郊区的酒店中举行股东大会不同的是,此次乐视网股东大会选择在北京朝阳区东四环边上的乐视大厦召开。昨天的股东大会共对11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其中对中小投资者采取单独计票。

乐融致新估值90亿元,获27.4亿元增资

尽管包括乐视网董事长刘淑青、CFO张巍、董事会秘书赵凯、监事田炳信、独立董事王雷让等一系列董事会人士参加,尽管有11项议案需要表决,但全都是围绕着不同机构对乐视网控股子公司乐融致新增资的内容,因此此次股东大会仅持续了45分钟。据了解,昨天到场投票的股东共有11人,其中9人是中小股东,这9人代表137500股股份,占乐视网总股份的0.0034%。另外根据乐视网昨晚发布的公告显示,昨天还有362人通过网络投票,昨天投票的股东为373人,代表股份1497511768股,占乐视网总股份的将近38%。

在昨天表决的议案中,包括了对乐视网、孙宏斌控制的天津嘉睿汇鑫、腾讯旗下林芝利创、京东旗下京东邦能、苏宁体育文化、TCL新技术等公司和机构对乐融致新增资的表决。这11家公司和机构共计划对乐融致新增资27.4亿元。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从总表决情况看,对这些公司和机构投资的同意比例都在99%以上,而从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看,同意比例基本都不到90%,其中中小股东对于孙宏斌的天津嘉睿汇鑫对乐融致新增资3亿元的议案同意比例最低,仅为73%。此外,最受关注的就要数包括腾讯、京东、苏宁、TCL等企业的关联公司对乐融致新增资的内容。根据议案,这几家巨头型企业均对乐融致新增资3亿元。

乐视网增资前持有的乐融致新股份被质押

乐视网年报显示,2017年乐融致新营收41亿元,净利润亏损则达到57亿元。据悉,此次乐融致新的增资估值为90亿元。增资完成后,乐视网对乐融致新的持股比例从此前的40.31%下降至33.46%,但仍为第一大股东。

“这次增资也是公司董监高经过一系列努力后达成的成果。”刘淑青昨天在股东大会现场表示,此次增资可以缓解资金紧张的状况,有助于恢复乐视网的品牌信誉,激活企业的核心业务,符合公司持续发展方向和利益。不过她也表示,“对品牌和核心业务都有很大好处,但具体恢复到哪一步,要根据进一步的发展情况而定。”她坦承,乐视网目前还有很多历史债务,“一直在催收公司的历史关联交易,大家应该通过一次次股东大会看到进步”。乐视网董事会秘书赵凯昨天则表示,乐视网是否退市,不是公司单方面能判断的事情。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乐视网高管表示乐融致新的状况会好转,但乐视网在以往公告中曾多次提到,乐视网有失去乐融致新控股权的风险。据了解,乐视控股持有的乐融致新18.38%股权处于冻结状态,且部分或全部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乐视网本次增资前持有的乐融致新34.94%股份也已被质押。若这部分股份被金融机构处置,乐视网也存在失去乐融致新控股权的风险。

贾跃亭回应甘薇与乐视网同业竞争问题

乐视网前天发布公告,回应深交所对其问询,其中涉及贾跃亭妻子甘薇拥有的乐漾与乐视网的同业竞争问题。在公告中,乐视网披露了5月18日收到的贾跃亭相关方就此事的函件回复,其中贾跃亭承认此前曾承诺将督促甘薇在优先保障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尽快提出合理解决方案,配合上市公司尽快解决同业竞争事项。据悉,贾跃亭方面此前提出的方案为:上市公司拟收购甘薇女士持有的乐漾影视47.8261%股权。但目前受乐视网非上市体系流动性风波影响,甘薇作为部分债务的连带担保方,名下资产已多被司法冻结,乐漾影视的大部分业务已无法顺利开展甚至接近停滞状态,因此并不具备继续推进上市公司收购甘薇股权的可操作性。

另外乐视网还在公告中披露,由于历史上部分非上市体系员工劳动合同与上市公司乐视网签订,因此乐视网与非上市体系延续发生代付工资情况。对此,乐视网曾多次督促非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做转签工作,但目前仍有少量剩余员工未完成转签,导致发生工资及离职补偿金等费用。目前乐视网仍在加紧协调解决非上市与上市体系员工转签问题,确保上市体系人员独立性。同时,乐视网也将保留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公司向非上市体系代发工资款项的权利。

防止股东出资后又从公司借款或直接取走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营销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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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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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撤回出资的,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资,而不能直接撤回自己的资本,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

如果股东撤回自己的出资,那么就属于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返还财产。

这主要是为了体现现代公司制度,即公司财产公司享有所有权,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

股东在出资结束后,出资即成为公司财产,为公司所有,股东个人再抽逃资金就成了侵犯公司财产权或所有权了。

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中,有些公司的股东公司法意识比较淡薄,尤其是大股东,以为公司的资金就是自己的资金,经常出现股东在出资后又从公司借款或直接取走公司的资金,从而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下面论述的世纪竹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例子。

案例陈述(一)有限公司设立及增资

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竹邦有限)成立于2003年1月17日。

2005年7月4日,世纪竹邦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世纪竹邦有限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加至600万元,其中由赵春祥认缴234万元,由徐必修认缴66万元。

世纪竹邦有限提交了2005年7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2005年7月6日北京市工商局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入资核查情况》,并附《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

根据《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记载,2005年7月5日公司股东赵春祥、徐必修分别将现金234万元、66万元存入世纪竹邦有限在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的注册资本金账户。

世纪竹邦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二)两次股权转让

2007年1月17日,世纪竹邦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赵春祥所持有的世纪竹邦有限78%的股权出资468万元转让给冯亚林,转让完成后,赵春祥退出世纪竹邦有限。

2007年1月17日,出让方赵春祥与受让方冯亚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2007年5月29日,世纪竹邦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徐必修将所持世纪竹邦有限22%的股权出资132万元转让给新股东北京天宇宏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宏公司),转让完成后,徐必修退出世纪竹邦有限。

2007年5月29日,出让方徐必修和受让方天宇宏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次股权转让后世纪竹邦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三)第二次增资

2008年12月1日,世纪竹邦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世纪竹邦有限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增资的2400万元全部由天宇宏公司认缴。

2008年12月5日,天宇宏公司从世纪竹邦有限借走2400万元。

案例解读

在第二次增资中,天宇宏公司先是在2008年12月1日实际出资2400万元,紧接着在12月5日从世纪竹邦有限借走2400万元。

这一事件涉及股东是否抽逃出资的问题,所以必须认真分析。

1

1.从法律意义上讲,公司一经成立,即和股东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并不存在借款人侵占公司合法财产权的行为。

发生上述往来款后,天宇宏公司有陆续偿还借款,相关说明:2012年6月11日,天宇宏公司转让世纪竹邦有限股份时,世纪竹邦有限对天宇宏公司和冯亚林债权债务关系:其他应收款——天宇宏30,794,506.63元,主要发生情况:2008年12月5日世纪竹邦有限支付24,000,000.00元往来款给天宇宏公司;

2010年3月24日世纪竹邦有限支付3,100,000.00元往来款给天宇宏公司。

其他应付款——冯亚林4,406,192.43元,主要为2012年4月12日冯亚林借款4,900,000.00元给世纪竹邦有限。

2013年5月31日,世纪竹邦有限注册资本由30,000,000.00元减至15,000,000.00元,该时点世纪竹邦有限对天宇宏公司和冯亚林债权债务关系:

其他应收款——天宇宏公司28,143,033.41元,主要发生系2008及2010年借款形成;其他应付款——冯亚林7,240,871.16元,主要包括:2012年4月12日冯亚林借款4,900,000.00元给世纪竹邦有限;

冯亚林通过典当借款2,300,000.00万元给世纪竹邦有限;减资时,世纪竹邦有限应付各股东减资款15,000,000.00元,其中应付冯亚林12,250,000.00元。

公司就上述债权债务在2013年5月31日通过三方抹账进行处理,其中:世纪竹邦有限应付股东减资款15,000,000.00元由天宇宏公司代为支付,冲减其他应收款——天宇宏公司15,000,000.00元;

世纪竹邦有限其他应付款——冯亚林7,230,000.00元由天宇宏公司代为支付,冲减其他应收款——天宇宏公司7,230,000.00元。

通过上述抹账后,截至2013年5月31日,世纪竹邦有限对天宇宏公司债权债务情况为:其他应收款——天宇宏公司5,913,033.41元;截至申报基准日2013年6月30日,世纪竹邦有限对天宇宏公司债权债务情况为:其他应收款——天宇宏0元。(其中2013年6月13日收到天宇宏公司还款5,000,000.00元,2013年6月27日收到天宇宏还款913,033.41元。)截至目前,天宇宏公司与公司的借款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不存在恶意抽逃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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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股东以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只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公司和股东对债权人的担保并没有发生变化:

【第一】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公司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

【第二】

借款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担保责任,借款股东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所有公司的债务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借款股东作为公司的债务人亦不能例外。

因此借款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对公司的出资外,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

因此,他对公司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

所以,公司与天宇宏公司往来款的行为并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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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决策程序上来看,公司的现有股东(包括发生拆借期间的其他股东冯亚林)已经对拆借行为进行了追认,履行了相关的程序,同意了历史上的资金拆借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或争议,没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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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已经承诺,保证今后不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将资金出借给关联方使用。

实际控制人冯亚林承诺,对于公司以往发生的资金互借行为,如需承担任何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结合以上四点,公司在完成增资后,因经营需要与其他公司发生往来款并非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司在第二次增资时股东天宇宏公司并没有抽逃出资,该瑕疵不影响公司在新三板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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