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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律师
孙煜翔律师专栏 |对一审判决不满意,上诉会加重刑罚吗? 推广视频课程
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人员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准确、无误,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刑事诉讼一审上诉期是多久,上诉会加重刑罚吗?信之源刑事大咖律师、《法治中国60′》嘉宾律师孙煜翔为大家介绍:
刑事诉讼中规定上诉期限,旨在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必要的时间考虑、准备上诉,以更充分地行使上诉权,同时保障第二审程序及时、顺利进行,并且使正确合法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得到迅速执行,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得到及时纠正。
对于刑事诉讼上诉期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上诉会加重刑罚吗?孙律师介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 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孙煜翔律师: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信之源刑事律师孙煜翔温馨提示:由于一审上诉的期限非常短,因此,当事人一定要尽快做出是否上诉的决定,并在上诉期限到来之前将上诉状递交给相关的法院。同时,还要注意并不是所有情况下上诉案件都不加重刑罚,只有检察院没有抗诉、自诉人没有上诉的案件中,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如果您有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欢迎来所咨询。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律师是否有权阅卷? 公司视频课程
最近有读者问杰哥,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以在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辩护人,及时会见律师,同时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复制案卷。
被害人请的诉讼是否有权阅卷呢?
被害人请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有权阅卷。
在何时阅卷呢?
审查起诉阶段。
通常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阅卷,也就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
而作为被害人,其可以请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
但是,有一个前提,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要经过检察院的允许。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不需要。不过一般在实践中,对于被害人请的律师,检察院一般都会同意。
这种程序性的事项是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在审判阶段,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申请阅卷,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同样,也需要经过许可。
被害人请的律师的其他权利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不仅可以阅卷,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还可以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比如在杭州保姆纵火案中,被害人家属就自己聘请了律师出庭,并发表了与被告人律师针锋相对的意见。同时其还可以同辩护人一样,向证人发问。
刑事案件 | 一审庭审流程 企业视频课程
吴斌律师 | 刑事案件一审庭审流程
文 | 吴斌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诈骗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基本信息
开庭时间:2018年 8 月 8 日 8 时 30 分。
开庭地点: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
二、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
(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五)(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
(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三、开庭审理
审判长:某某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对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涉嫌诈骗罪一案,现予公开开庭审理。(敲法槌)
提被告人陈某某 到庭。
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二)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三)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四)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审判长:被告人 ,你还有别的姓名吗,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收到 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判由 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涉嫌 一案。本庭由 、 、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 人民检察院指派 出庭支持公诉。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吴斌律师为被告人 辩护。
审判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二)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三)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四)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五)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六)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 ,你是否听清楚?
被告人: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 ,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及宣判。
四、法庭调查阶段
(一)控辩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我对《起诉书》的指控主要有 点意见:
第一,《起诉书》中指控我
第二,
第三,
……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 的辩护人发问。
(详见吴斌律师向 提供的《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庭审发问提纲》)
(二)法庭举证和质证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首先请公诉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证据交由被告人辨认。(法警呈递证据)
审判长:被告人 ,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详见吴斌律师向 提供的《 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质证意见》)
审判长:证据交由辩护人辨认。(法警呈递)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
五、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被告人 可以自行辩护。
(详见吴斌律师向 提供的《 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辩护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 的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
(提示:辩论一般只进行两轮,审判长应当引导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发言或者已经阐述过的重复辩论意见应当制止;若辩论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的,审判长应当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辩论。)
六、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 最后陈述。
被告人:尊敬的合议庭:
第一, 我从第一次接受调查,到今天开庭,
第二,
第三,我对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懂,
我希望法院可以依法处理本案,根据案件事实、法律,判决。
七、法庭审理结束
审:现在宣布休庭。(敲法槌)
兹就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庭审基本流程向委托人 提供以上法律意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吴斌律师
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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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规定上诉期限,旨在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必要的时间考虑、准备上诉,以更充分地行使上诉权,同时保障第二审程序及时、顺利进行,并且使正确合法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得到迅速执行,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得到及时纠正。
对于刑事诉讼上诉期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上诉会加重刑罚吗?孙律师介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 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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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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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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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读者问杰哥,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以在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辩护人,及时会见律师,同时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复制案卷。
被害人请的诉讼是否有权阅卷呢?
被害人请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有权阅卷。
在何时阅卷呢?
审查起诉阶段。
通常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阅卷,也就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
而作为被害人,其可以请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
但是,有一个前提,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要经过检察院的允许。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不需要。不过一般在实践中,对于被害人请的律师,检察院一般都会同意。
这种程序性的事项是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在审判阶段,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申请阅卷,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同样,也需要经过许可。
被害人请的律师的其他权利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不仅可以阅卷,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还可以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比如在杭州保姆纵火案中,被害人家属就自己聘请了律师出庭,并发表了与被告人律师针锋相对的意见。同时其还可以同辩护人一样,向证人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