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动力 > 头条 > 刑事案件有名的律师

网站性能检测评分

注:本网站页面html检测工具扫描网站中存在的基本问题,仅供参考。

刑事案件有名的律师

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有什么用,我不知道呀! 营销视频课程

img

Polly

关注

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有什么用,我不知道呀!

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因此,律师在这三个阶段的作用也是不同的。许多当事人不知道其中的缘由,因此容易产生误解,所以我来简单解释一下每个阶段律师的作用。(南京律师)

第一阶段:侦查阶段;

第一点,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第二点,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三点,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第四点,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这点会影响到后阶段的量刑。

第二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已经移交到了检察院;

第一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第二点,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第三点,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第四点,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点,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他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第三阶段:审判阶段,案件已经移交到法院;

第一点,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二点,会见在押被告人,跟他说明庭审流程和其中他能做哪些事;第三点,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第四点,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第五点,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江苏宁昂律师事务所 杨正中)

【诈骗犯罪律师实务】刑事案件,为什么说律师介入宜早不宜迟? 公司视频课程

img

童代珊

关注

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 肖文彬律师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王如僧

对于刑事案件,人一旦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为使犯罪嫌疑人免除牢狱之灾,犯罪嫌疑人家属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积极寻求律师帮助,而是热衷于托熟人,找关系,希望用钱可以摆平。

当犯罪嫌疑人家属转而向律师投医问药,该案往往已经烂尾了: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家属由于前期“请吃送礼”,银行里面的存款大多已经见底了,房子也已经变卖了,给不起律师费了;一方面由于律师介入过迟,延误了案情,错过了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严重恶化。

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破财或许还是次要,耽误了案情,错失案件处理时机才是其最痛心疾首,最不愿意看到的。

其实,律师就像医生一样,委托律师就像看医生一样:

医生分工很细,靠专业取胜,有妇科、儿科、骨科、内科……律师也是如此,其执业领域也会细分为刑事辩护、婚姻家属、知识产权、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

去投医问药时,患者是呼吸有问题的,应该去内科,而不是骨科;婴儿高烧不退,应该找儿科医生,而不是妇科医生;委托律师也是如此,股权转让纠纷应该找公司法律师,而不是知识产权律师,贪污受贿或持枪伤人就应该找刑事辩护律师,而不是建筑房地产律师……

当你的亲友脑部长有肿瘤,危在旦夕,你胆敢将他的生命托付于一名骨科医生,由他持刀为你的亲友动手术吗?同样的道理,当你的亲友被控刑事犯罪,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该案为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你放心将该案委托给一名建筑房地产律师吗?

对于看医生,有句俗话叫病向浅中医,大概意思是说,一个人身体上的病越早发现越好,越早去医院看医生越好,这样就有利于把病治愈于早期阶段,甚至萌芽状态,降低治疗的难度,减少患者经济负担,以及可让患者少受一些肉体上的折磨。试想一下:癌症晚期才去看医生,医生医术再高明也是回天乏术啊!

对于请律师,尤其是刑事案件,也是宜早不宜迟,律师介入越早,对当事人越有利。试想一下:一个刑事案件,申诉时才委托律师介入,这时候律师再技艺高超,神通广大,恐怕也只有对当事人进行人道主义关怀的份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侯,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那么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有什么作用呢?《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等。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发生了什么事?为什么会被羁押?有没有实施了侦查机关所指控的行为?侦查机关审讯时有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在看守所里面近况如何?……

由于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不被监听,即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内容,除了天知、地知、律师知、当事人知,没有任何第五者知道,当事人大可畅所欲言,不用担心隔墙有耳。

通过会见,律师就可以了解事情来龙去脉,解开犯罪嫌疑人家属心中的谜团;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近况,使压在犯罪嫌疑人家属心中的那块大石稍微下放一点。

二、被羁押后,很多犯罪嫌疑人都心有疑问:我是不是触犯刑法了?我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律师会见当事人时,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

如果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是怎么回事,是经济纠纷,是仅受治安管理处罚即可的行为?法律依据在哪里?侦查机关提审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应该怎样向办案人员沟通、反映问题,争取早日释放?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构成与否,视乎侦查机关能否搜集到特定证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为当事人解释其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侦查机关叫当事人辨认情况,预测侦查机关是否还抓到其他同案人,搜集到哪些证言?根据侦查机关是否叫当事人签名确认告知书,预测侦查机关是否已经找到赃物,是否已经找到当时的作案工具?结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就可以为当事人指出,侦查机关还需提供什么证据才能将你入罪?侦查机关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去收集该证据,收集到该证据的可能性有多高?侦查机关提审时,你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如何回答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

我们曾在东莞办理过一个当事人通过打电话方式向他人实施诈骗的案件。当事人在出租屋处被抓获,被侦查机关当场扣押了其打电话的手机及手机卡。我们会见当事人时,了解到当事人对其电话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也明确截止被抓获,其没有诈骗到财物。通常情况下,没有诈骗到财物的,由于情节轻微,不会构成诈骗罪,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即可。但对于电话诈骗,两院出了个关于办理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那么侦查机关有没有收集到证据证明其拨打了五百人次以上诈骗电话呢?会见时,我们从侦查机关没有叫当事人对其他人员进行辨认的事实,了解到侦查机关还没有抓到其他同案人,还没有收集到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以证明当事人拨打了超过五百人次的诈骗电话;我们从侦查机关还没有打印出涉案手机卡的通话清单,叫当事人进行辨认的事实,了解到侦查机关也还没有收集到物证,以证明当事人拨打了超过五百人次的诈骗电话;由于是电话诈骗,犯罪嫌疑人是在出租屋作案,不会直接面对被害人,不会有案外第三者在场,侦查机关根本收集不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证明当事人拨打了超过五百人次的诈骗电话;根据以上事实,我们向当事人提出法律意见,除非侦查机关能够收集到电信部门提供的涉案手机卡的通话清单,且通话清单里面的通话记录超过五百个,否则根据证据裁判原则,侦查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据此,我们要求当事人向侦查机关反映,由始至终他都没有诈骗到他人财物,除了被扣押电话卡之外,他再没有其他电话卡了。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我们向侦查监督科提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要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决定不予批准公安机关呈送提请批准逮捕申请,最后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如果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是轻罪还是重罪?当事人是否具有从犯、自首、坦白、未遂、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且当事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话,能否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犯罪情节较轻的,可否在侦查阶段进行刑事和解,或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争取不起诉处理。

三、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怎么办?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审讯方法,在中国目前环境下,还是存在的。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可以了解到办案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如有刑讯逼供,律师就会调取办案人员刑讯副逼供的证据,为当事人代理申诉、控告,排除掉根据刑讯逼供作出的供述,使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对于一些有理有据的案件,通过律师介入可争取撤销案件或不批准逮捕或作不起诉处理。

对于一些当事人确实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律师可以深入调查取证,获取到可以证明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提交给侦查机关或检察院,还当事人以自由。

对于一些构成犯罪与否,争议巨大的案件,律师可以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侦查机关或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出具法律意见,动摇他们的内心确信,迫使他们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或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或释放当事人。

对于一些由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或者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如果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当事人认罪的,可以动员当事人或其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的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达成和解后,律师就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争取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对于一些当事人身患重病,或处于哺乳期,或超期羁押的案件,律师就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释放当事人。

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介入,更多的是在润物细无声中为当事人争取到自由,更多的是在硝烟还没有点燃时,就不战而屈人之兵。

律师在刑事案件各阶段的作用 营销视频课程

img

Primo

关注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说得通俗或偏激一点,律师就是跟公安局和检察院对着干的。 有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说:聘请律师没什么用,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还不都是公检法说了算!一些犯罪嫌疑人亲属真的相信了,并把希望寄托在托人找关系试图走法外途径,导致错失辩护良机,大把的血汗钱装进了骗子的腰包。法治社会,一切按照法律规定办,不要心存任何幻想。以下,本律师根据多年的实战经验来简单介绍一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各阶段的主要作用。

一、侦查阶段

当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时候,表明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至少24小时了,他开始由一个完全独立主动、可以自由表达自己思想的人转变成一个思想和行为受到限制的人。由于他所处地位和环境特殊,开始感觉孤立无援,他非常渴望能够有一个值得信赖的人能够与他站在一起,能够跟他说几句心理话,哪怕仅仅是眼神上的鼓励,也是他巨大的精神支柱。然而面对侦查人员严厉的目光,冰冷的墙壁,以及他根本无法打开的手铐,他唯一能做的就是绝望的叹息,或者天方夜谭式的幻想。如果此时能够有一位辩护律师突然出现在他的面前,带给他的将会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惊奇和喜悦,同时也让他感受到亲情的温暖。如果您的亲属被关押很久,家里怕花钱,没有为他请个辩护律师来帮助他,那他的心理会是怎样悲凉绝望呢?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是很懂法律,即便之前对法律有所研究,由于他本人身陷囹圄,他也很难真正做到泰然处之,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狂躁恐惧和孤独失落可能让他产生轻生的想法。此时,一个精通法律的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咨询,这就是他最直接需要的心理依赖。犯罪嫌疑人会迫不及待地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消除自己的疑问,使他结合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对自己的行为做一个相对准确的定性。律师会告诉他:接下来该怎么做,如何面对侦查人员,你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亲属们都会全力帮助你。说白了,就是他觉得心里有底了。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是必须懂得犯罪心理学,应当是一个优秀的心理辅导专家。

2.让亲属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亲属并不清楚他到底做了什么违法行为。此时各种传言便会铺天盖地而来,说风凉话的人、表示同情的人、前来安慰的人、更会有很多“能人”会主动前来,向家属传达各种满怀希望信息的,甚至会空口白牙说出“出钱捞人”的许诺。亲属们便不知所措,东奔西跑,广散钱财,托关系找人,最终还是一塌糊涂。如果有了律师的及时参与会见,事实真像马上揭晓。律师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就是要全面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并让犯罪嫌疑人亲笔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如此得到的案件信息才具有绝对的可靠性。看到了自己亲人的亲笔签字后,您还会被那些有头无尾、故弄玄虚、神神密密的传言所迷惑吗?在您真正得知案件的情况后就会知道该怎么办了,而不会再让那些“能人”牵着鼻子走了,也不会盲目地到处拱手相送您的血汗钱了。

3.申请取保侯审

拘留期限一过,侦查机关就要考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逮捕是需要检察院批准的,如果不符合逮捕条件,律师可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建议,请求检察机关不予批准,赶紧放人。如何真被批准逮捕了,在羁押一段时间后,案情基本查清了,还有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这就是申请取保候审的问题了。无论是他本人还是亲属都盼望他能够早日恢复自由,与家人团聚。然而,在他被法院正式宣判无罪或缓刑之前,他将可能面临长达几个月甚至一年多的关押,取保侯审是使他恢复自由的最初途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符合取保侯审的条件,律师会对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在适当的时机及时提出申请,以使犯罪嫌疑人及早恢复人身自由。如何申请取保候审?理由是什么?这些都需要律师运筹帷幄。

4.代为申诉控告

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或轻或重的非常重要的取证基础。侦查阶段办案人员为尽快取得证据,有时在在审讯过程中会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尽管法律对刑讯逼供是绝对禁止的,而且依法还要对责任人进行惩罚,但变相的刑讯逼供仍然存在,犯罪嫌疑人通常只能默默的承受。实务中,有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阶段突然翻供,说在侦查阶段被打得没办法才承认的,然而他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不但翻供不成,反而被法院认为拒绝认罪,无悔改之心,进而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如果有了律师的参与,这样的现象就可以避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时把受到的不公正审讯向律师陈述,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从而有效的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行为,使他们不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而且控告一旦成立,原来的口供就有可能由于违法取证而完全失去效力,为今后面临的审判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阶段一旦结束,侦查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依法报请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于是便引起刑事案件的第二个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又称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公安局)上报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察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的将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依法不予起诉。在这个阶段里,律师主要是审查各种法律手续是否合法以及复制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更重要的是律师在这个阶段能接触到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能清晰了解到犯罪的涉案数额、伤情等级以及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等等重要案件情况。律师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侦查机关上报的涉案罪名是否正确?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无违法取证的行为?侦查机关未注意到或者忽视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节及证据等等。律师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接触、磋商、研讨进而引导检察机关顺着律师的思路前进。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没有人从与侦查机关相反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对整个案件的判断必然会顺着侦查机关的思路前进。有了律师参与,更有利于检察机关综合、全面、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对侦查机关上报的案件材料先入为主思维。

如果案件确实存在较大的疑问,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要求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释放犯罪嫌疑人,这样就可以尽最大的可能避免错案的发生。因为一旦形成错案,首先也是最大最直接的受害者便是犯罪嫌疑人。再想纠正案件,势必将会花费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另外,由律师出面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如能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后,让被害人及其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将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大有可为,为最后法院审判阶段做好充分准备的阶段。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审判阶段

法院审判阶段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律师将根据此前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事实情节并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地对抗公诉机关,与公诉机关展开全面的唇枪舌战,真正的一场法庭鹿战将全面展开。此时公诉人(检察官)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将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律师则恰恰相反,将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并请求法院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和观点。有没有违法行为?这个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有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什么样的判决才算公正的?律师将依靠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捕捉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及时向法庭提出。如果没有律师的激情辩护,被告人将会非常的被动和孤独,就像一个任人宰割的羔羊。

实践中,虽然很多法院大多会居中裁判的,但时常会不自觉的站在公诉人的一边,至少有这种心理倾向。庭审中,被告人处于被审判的地位,尽管法庭允许被告人自由陈述,但多数被告人不能也不敢放开手脚为自己辩护,甚至害怕最终辩护不成反而落个认罪态度不好,不愿接受法律的制裁的结局。而律师则没有这样的顾虑,他在法庭上将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被告人不能或者不敢说的话,律师完全可以代替他说出来。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将永远坚定地站在被告人的一边,忠实地履行律师应尽的职责,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律师是否有权阅卷? 企业视频课程

img

糜冰烟

关注

最近有读者问杰哥,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以在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辩护人,及时会见律师,同时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复制案卷。

被害人请的诉讼是否有权阅卷呢?

被害人请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有权阅卷。

在何时阅卷呢?

审查起诉阶段。

通常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阅卷,也就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

而作为被害人,其可以请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

但是,有一个前提,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要经过检察院的允许。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不需要。不过一般在实践中,对于被害人请的律师,检察院一般都会同意。

这种程序性的事项是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在审判阶段,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申请阅卷,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同样,也需要经过许可。

被害人请的律师的其他权利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不仅可以阅卷,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还可以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比如在杭州保姆纵火案中,被害人家属就自己聘请了律师出庭,并发表了与被告人律师针锋相对的意见。同时其还可以同辩护人一样,向证人发问。

img

在线咨询

建站在线咨询

img

微信咨询

扫一扫添加
动力姐姐微信

img
img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