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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纠纷律师
好多遗嘱一上法庭就死在见证人手里,法庭上到底发生了什么? 流量视频课程
超过一半的遗嘱上法庭才发现无效,很多代书遗嘱因为见证人成了无效遗嘱,很多见证人经不住法庭上法官和对方律师的考验被发现不合格!法庭上到底发生了什么?想立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该怎么使用见证人?
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 ,其他网站使用请注明版权信息
有法官作过粗略统计,在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中,至少有一半以上的案件中的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代书遗嘱无效的最重要原因包括:没有见证人、见证人不合格、见证过程存在瑕疵等多种原因。
现在的继承纠纷大多涉及价值不不菲的房产,一旦遗嘱无效,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之大就可以想象了,所以,不懂法真不行!本文就来普一下合格遗嘱见证人的法律知识。
一、什么遗嘱才需要见证人?
遗嘱有很多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并不是所有的遗嘱都需要见证人。
前两天还有人专门问我自书遗嘱没有见证人行不行?杨律师的回答是当然可以,自书遗嘱法律上并不需要见证人。
按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见证人,而且必须有合乎法律要求的见证人才能有效。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也都有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后两种遗嘱现实中极为少见,本文就不多谈了。
这里强调的是数量上对见证人的要求,但是达到数量要求,并不代表就是合格见证人,对见证人还有一些其他的限制条件。
二、法律上对遗嘱见证人的要求是什么?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杨文战律师提示,实践中很多老人立遗嘱都是由受益子女经办的,甚至见证人也是受益子女找来的,所以经常发生因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
想要确保遗嘱有效,一定要重视见证人的选择。
见证人找专业律师最好,除与各方无利害关系外,律师还可以借助其专业法律知识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这个建议不是作广告,实话实说,律师见证遗嘱的事儿至少杨律师是基本不接的。从专业律师的角度作一份见证遗嘱要求是相当严格的,费用也不少,很多当事人也未必能接受,但办理遗嘱见证风险也是相当大的,一旦出现问题,律师及律师所是要担责的,所以很多律师确实也不随便办这类业务。
从大多数人的习惯来讲,是不找律师当见证人的,那该找什么人呢?杨律师建议在亲属以外的街道、村委会工作人员等人中选择见证人。即使找亲属,也要注意尽量是与各个继承人关系相当的亲属,以免被认定为与遗嘱有利害关系。
除此之外,见证人的年龄不宜过大。因为当发生继承纠纷诉讼时,通常要见证人出庭作证的,如果立遗嘱时见证人年龄过大,发生纠纷时可能已经去世,或由于身体原因不无法正常表述事实,这也可能会出现遗嘱无法认定的风险。
三、代书遗嘱最常见的无效情形
1、有人代书,无立嘱人签字。
遗嘱内容可以代书,但是代书遗嘱也是要求立嘱人要亲笔签字的,如果没有立遗嘱人亲笔签字,代书遗嘱无效。
2、见证人与遗嘱有利害关系。
前面讲了见证人不能与遗嘱有利害关系,实践中真的有立嘱人的子女或其家属亲自代书的,这个当然会导致无效。但也一些情况,见证人与各方都有亲属关系,但有远有近,是否与遗嘱有利害关系法律上就容易有争议,认定不一。前面杨律师对见证人的选择已作了详细介绍,在这儿就不多说了。
3、见证过程有瑕疵,见证人经不起法庭调查导致遗嘱无效。
不要以为见证人的任务就是遗嘱上签个字,见证人虽然与遗嘱无利害关系,也在遗嘱上签字,并愿意配合出庭作证,但最终因经不起法庭调查,导致法院认定遗嘱无效的案件也相当多!
见证人应该是全程见证遗嘱的成立过程,从立嘱人口述,到代书人代书,到各方签字,整个遗嘱的形成过程,代书人都必须全程在场,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比如曾经过有见证人在立遗嘱过程中烟瘾犯了,到屋外抽两根烟,回来直接在遗嘱上签字,这个情况在法庭上被查明,直接导致了遗嘱无效。
前面讲过,发生遗嘱纠纷时,遗嘱见证人是要上庭作证的,上法庭不是露个面、签个字的事儿,法官和对方的律师会对遗嘱见证的全过程进行询问,在有争议的案件中,这个询问过程对律师和法官的经验和临庭功力是极大的考验。很多作假和有瑕疵的的遗嘱,都是在这个过程中暴露的问题。
对方律师和法官会向两个见证人分别了解立嘱情况,比如到立嘱现场时间、在场人员、具体在哪个屋立遗嘱、甚至立遗嘱时各方位置、立嘱时的各个环节的先后顺序等等,都可能被列入调查范围。
通过这种临庭调查,也真的能查出不少问题,比如有的遗嘱代书根本没有见证立嘱过程,只是在立遗嘱后立嘱人或遗嘱受益人找到时直接在遗嘱签了字。这明显就不符合有效条件。
立遗嘱是重大事项,不懂法真不行!
版权信息: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转载须联系授权
生前写遗嘱不吉利?律师告诉你遗嘱为何要提前立 行业视频课程
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要经历和面对的,但在中国大家却对这方面的话题有些禁忌,觉得不吉利。为此大家对遗嘱的态度也就十分的冷漠,认为自己身体既健康家庭又和睦,而且又只有一个孩子,所以没有必要立遗嘱。
不过律师却表示,立遗嘱在某些方面就十分类似投保险,是立嘱人有意识地管理自己的财富,预防身后发生纠纷,给自己关爱的家庭所关心和爱的人以安全感的一种法定手段,具有防范风险的作用。体现的是前瞻性眼光、预防意识和强烈的责任感。
就立遗嘱的时间来讲,在成年后是宜早不宜迟。因为与一般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丶协议不同,遗嘱只有在设立人过世之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在设立人在世的时候,遗嘱对其财产分配等是不会有任何影响的。并且,设立人在世时,可以随时对遗嘱进行修改,法律对遗嘱的修改次数以及修改内容都没有任何的限制。
至于有些人认为自己只有一个孩子所以没有必要立遗嘱也是错误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若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则其遗产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而并非是由独生子女单独继承,法律的这一规定与很多人自以为是的想法并不一致,故若这些人身故后,其遗产处理将极可能与其本人意愿相距甚远,从而使其因对法律的误解而丧失了自主处分遗产的权利。
而且在律师看来,一个人的遗嘱不仅可以看出他对所关爱的人的关心和爱护,甚至能看出他对社会安定、对所关爱人的责任感。因为一个成年人在家庭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顶梁柱的作用,一旦发生意外或突发疾病的话,整个家庭经济和关系都面临着一种巨大风险,预先订立遗嘱作出事先安排体现的就是一种成年人的前瞻眼光、风险意识和对所关心的人周全考虑。
因此,人民律师建议,当公民在心智健康、家庭及收入稳定的情况下,可以订立一份遗嘱防患于未然。不过大家在订立遗嘱时,还要了解法律对不同形式遗嘱的规定,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以免在遗嘱确认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为什么遗嘱有效,依然无法继承全部房产? 公司视频课程
【案情介绍】
赵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且都已各自成家。2014年赵某老伴不幸去世,赵某因老伴的离世悲伤过度生病住院。在住院前,赵某通过立遗嘱方式,将夫妇名下的房产由儿子一人继承。赵某病重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而赵某的儿子却以工作忙未去医院看望一次。赵某满心失望,于是请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再次立了一份遗嘱。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赵某去世后,儿子为继承房产与其姐姐发生争执,诉讼至法院。请求按其手中的遗嘱发生继承。
【法律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女儿手中遗嘱有效,赵某儿子手中遗嘱无效。赵某女儿继承房产的5/6,赵某的儿子继承房产的1/6。
遗嘱继承纠纷【周密律师答疑】
为什么遗嘱有效,房产依然无法全部继承?
如果想弄清楚为什么遗嘱有效,依然无法继承全部房产的问题,就要先弄清楚赵某是否有权处置全部房产!
赵某是否有权处置全部房产?
根据案件所述情况,房产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赵某和李某各有房产的一半的产权。李某去世并未留下遗嘱,故其名下房产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发生继承:李某的配偶、子女父母。据了解李某父母早就过世,故房产应由其配偶赵某以及子女共同继承。此时,赵某、赵某儿女,三人,各自继承李某房产份额1/3。所以赵某并没有处置全部房产的权利。
赵某能处置的份额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赵某只能处置其所拥有的2/3的房产份额。即自己本身拥有的1/2以及继承妻子份额的1/3。
赵某女儿能够获得的房产份额是哪些?
根据案件情况,赵某女儿能够获得的房产份额为赵某能处置的自身房产份额,以及继承其母亲所拥有的房产份额的1/3,共5/6=2/3+1/2*1/3.
赵某的儿子所获得的房产份额是哪些?
根据案件的情况,赵某的儿子所获得的房产份额是继承其母亲的房产份额。
案件分析完毕,想必大家应该明白了赵某女儿为什么有遗嘱,却也只能拿到房产的5/6的原因了。
如果你有遗嘱继承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北京道生律师事务所周密。
打印遗嘱风险大,律师建议:遗嘱还是书写为好 流量视频课程
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开展,当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并将法治意识应用到生活的各个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等等方面。比如现在人都在适应立遗嘱,避免一定的纠纷。但是,在立遗嘱方面不少人还是存在一些误区,或者说所立遗嘱还缺乏一些法律效力。
老李叔因为患有心脏病,家里有三个子女皆已成家立业,老李叔自己有一套70平米的房子,日常靠着3千左右的退休金过日子。随着年岁逐渐增大,心脏病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老李叔就想到提前立好遗嘱,于是从网上下载了遗嘱,然后摁下手印。一次偶然的机会,老李叔认识了住在同一小区的一位律师,于是老李叔就在与律师的交谈中告知了律师他立了一份打印的遗嘱。这位律师就告诉老李叔,他打印的这份遗嘱的法律效力有待确定,他曾经办理过一起遗嘱纠纷案,就是由于遗嘱是打印稿。具体怎样呢?请听文典律师介绍。
原告莫美乙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并非被继承人莫民甲亲笔书写,且被继承人在落款时已是73岁的高龄老人,理应在操作电脑打印文件方面与青壮年有别,但却无证据证明该遗嘱是由被继承人亲自打印的,因此无法认定该遗嘱为自书遗嘱。另外,经质证遗嘱见证人均称该遗嘱并非由其代书或代为打印,均未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故该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遗嘱无效,驳回原告莫美乙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严格规定,主要是因为遗嘱是自然人处分其合法财产及其他身后事宜的重要文件,对立遗嘱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遗嘱形式,有利于保证立遗嘱人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而非受胁迫或欺骗所为。
因此,法律明确了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或两个见证人在场等各种规定。而打印遗嘱是一种由电脑文档经打印机而成的纸质文件,在撰写遗嘱电脑文档过程中,如若非立遗嘱人亲自操作,则会导致遗嘱有可能出现删改、编造等损害立遗嘱人权利的情形,所以在证明打印遗嘱效力时,需要附加更多能证明“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的证据,才能证明打印遗嘱的效力是否合法。
为此,我国《继承法》对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几种常见的遗嘱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尚未对打印遗嘱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很多案件中的打印遗嘱因缺失齐备的合法要件均无法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
因此,在立遗嘱时,文典律师温馨提醒:务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遗嘱效力被否定,而引发家庭成员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和纠葛。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父母共同订立的遗嘱,有效吗?|家理律所 推广视频课程
案情简介:父母共同订立一份遗嘱
李老头和李老太育有二子,李白和李黑。两位老人上了岁数后,一直由李白尽心照顾。李黑定居在外地,虽然未能亲侍父母,但承担了父母每月的全部开销,节假日也常回家探望。
李老头和李老太有一套房产,价值四百余万,经不住李白游说,两位老人共同撰写了一份共同遗嘱,约定百年后,这套房产归李白所有。数年后,两位老人相继去世,李白与李黑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李白认为这份由父亲执笔,父母共同签字的遗嘱是有效的,房产应由自己一人继承;李黑则认为这份遗嘱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母亲没有亲笔书写遗嘱内容,至少属于母亲的遗产部分是无效的,一半房产应由兄弟俩共同继承。
法律分析:共同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形式上一般为夫妻一方手写,另一方签字。
从实践来看,共同遗嘱有三种形式:夫妻相互指定对方为本人的继承人,待两位老人都过世后,子女再按夫妻的共同遗嘱内容继承财产;夫妻之间互相指定对方为本人的继承人,后过世者可自主处理全部财产;不约定夫妻之间的继承内容,只共同约定双方均过世后的财产继承内容,案例中李老头和李老太的共同遗嘱即属于第三种情形,也较容易引起争议。
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共同遗嘱的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案例中提到的自书共同遗嘱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第三种共同遗嘱的形式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
我国继承法规定,从遗嘱形式要件上来区分,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大类。案例中提到的遗嘱,究竟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呢?
支持该共同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理由是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的形式及实质有严格的要求。
从法理上讲,遗嘱的生效需要满足四个要件:1、遗嘱订立时,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须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3、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财产;4、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和内容要求。共同遗嘱中李老太没有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其对遗产的处分因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无两个以上见证人),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定该遗嘱中涉及李老太的遗产部分无效,可由李白和李黑按法定继承方式共同继承。
支持共同遗嘱有效的理由是,虽然继承法上有关于遗嘱形式的法定要求,但是共同遗嘱如果能确认是一方的真实签字,且“法无禁止即可为”,未违反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比如这是从判决书中摘录的理由“我国继承法虽未明确规定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亦未要求共同遗嘱由两人共同书写。”因此,部分法院认定自书的共同遗嘱全部有效。
对于共同遗嘱的效力,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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