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性能检测评分
注:本网站页面html检测工具扫描网站中存在的基本问题,仅供参考。
登记注册企业
2017公司注册资金的最新规定 互联网视频课程
很快就接近2018了,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新规定,你了解多少?估计很多人对此都是一头雾水,毕竟关于注册公司这方面的信息是时常有变的。也许今天的政策,明天就不适用了,所以,对于这种经常变换的资讯,要时不时关注一下。那么我们就来看看本年度最新的公司注册资金的最新规定。
一:我们先来看有限责任公司。
(1)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3万元限制;
(2)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10万元限制;
(3)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500万元限制。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须一次缴足。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四:看完了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再来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2)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五: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1)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2)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3)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顺利注册企业的新规! 企业视频课程
近年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扎实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各项工作,有效激发了创业创新活力,营造了更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同时,企业登记工作实际中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工商总局近期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以下简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以下简称《比对规则》。8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就上述通知规则进行了深入解读,就有关问题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扎实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各项工作,有效激发了创业创新活力,营造了更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双告知”工作落实不够到位,企业名称不够规范、新兴行业经营范围较难界定、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认识不够充分、窗口服务水平不够高等问题时有发生,企业登记注册工作面临新挑战、新要求。为了解决企业登记工作实际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认真落实有关改革举措、扎实做好“双告知”工作、切实做好企业名称登记工作、积极做好经营范围登记工作、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加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建设等方面对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规范化意见。
《通知》有关内容解读
1、关于“认真落实有关改革举措”
在认真落实有关改革举措部分,《通知》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举措、支持创新创业发展、支持地方政府持续深化住所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举措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主要考虑是:
一是《通知》提出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举措,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这主要是针对目前部分地方存在把关不严、部分地方存在擅自增加前置审批的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要严格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对于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于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二是《通知》提出要支持物流等新兴行业创新发展,积极解决制约企业发展难点问题。这主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通知》明确,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设置前置审批条件。
三是《通知》提出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这主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文件精神对于没有法定依据的,要求各地不得擅自提高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收资本数额、外方出资比例等标准的条件,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要求。
2、关于“双告知”工作
“双告知”问题的提出主要是针对一些地方“双告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个别工商部门被追责的情况出现。为了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双告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通知》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总局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各地主动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双告知”审批事项联动核查、对账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健全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后续监管衔接协作的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3、关于“企业名称登记工作”
《通知》从注意把握好鼓励创新与规范管理的尺度、掌握好企业自主与依法履职的界限、处理好依法放权与依法行政的关系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针对个别企业申请企业名称求洋求怪等现象,《通知》明确对于含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文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违背企业名称作为企业识别标识的基本功能,不以字、词或其组合作字号的,要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有关规定予以驳回或者纠正。
4、关于“经营范围登记工作”
为了积极适应各类新产业、新行业、新业态持续涌现的新情况,《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有序做好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工作。对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或者大类表述直接核准企业经营范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申请人能够通过相关政策文件、专业文献等进行辅助证明的,可以予以核准。对于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批准文件进行规范。
5、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为了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通知》重申了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要求各地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切实加强风险提示、积极做好工作衔接。同时,为了配合落实“去产能”任务,特别是配合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通知》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向登记机关提请简易注销 “僵尸企业”的,各地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为指导地方做好“普通注销”与“简易注销”登记的衔接引导工作,《通知》提出要做好简易注销登记与普通注销登记的工作衔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或者被驳回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要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
6、关于“加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建设”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窗口建设,打造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平台,《通知》从着力提升窗口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大力开展窗口作风建设、强化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做好窗口各项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严格落实首办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制度,同时,通过加强窗口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有效提高沟通协调和宣传引导能力。探索“咨询帮办制”,在窗口设立专门咨询帮办岗位,让群众少跑腿,引导群众办成事,以企业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不断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同时,为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通知》明确提出,要强化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窗口人员有效奖惩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要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队伍,优化完善窗口设施建设,营造规范、便民、实用、美观的窗口环境。
《禁限用规则》和《比对规则》出台背景
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工商总局一直在积极稳妥布置和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先后批复过深圳市、天津市、福建自贸试验区、北京中关村、广西防城港市、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开展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总结试点地区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今年4月,印发了《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部署全国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年内先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比对、核准、登记服务,同时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核登记流程,为实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自负其责创造条件。印发上述两个“规则”是推进有关工作的需要,是落实有关改革任务的重要步骤。
怎样用好《禁限用规则》
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如何使用《比对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高效比对服务,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等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登记机关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提供比对服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比对结果以在线网页等方式呈现给申请人,供其参考、选择。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企业视频课程
1月5日,工商总局下发《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明确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在身份注册验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一经发现取证,应及时将其纳入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黑名单内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投资办企业、在企业中任职、办理企业登记业务。
2017公司注册资金的最新规定 流量视频课程
很快就接近2018了,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新规定,你了解多少?估计很多人对此都是一头雾水,毕竟关于注册公司这方面的信息是时常有变的。也许今天的政策,明天就不适用了,所以,对于这种经常变换的资讯,要时不时关注一下。那么我们就来看看本年度最新的公司注册资金的最新规定。
一:我们先来看有限责任公司。
(1)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3万元限制;
(2)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10万元限制;
(3)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500万元限制。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须一次缴足。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四:看完了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再来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2)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五: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1)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2)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3)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企业视频课程
1月5日,工商总局下发《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明确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在身份注册验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一经发现取证,应及时将其纳入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黑名单内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投资办企业、在企业中任职、办理企业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