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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注册

2018年一般纳税人新规: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简化资料和流程! 公司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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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深圳公司注册一般纳税人颁布新规定,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证,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一般纳税人新办法从审批制改为登记证为纳税人带来哪些好处和方面呢?

下面和万众创业小编一起来看看一般纳税人由审批制该为登记制在取消行政审批方面;在简化办事程序方面;在适应税制改革方面的好处。

一、一般纳税人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一般纳税人申请更为方便了:

取消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大大方便了纳税人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取消了税务机关的审批环节,只需提交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确认后,就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了。

二、一般纳税人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的改革方面

近些年来,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的推进,企业的销售服务,企业的无需资产和不动产也已经全面纳入增值税应税的范围上,所以此次办法中的试点纳税人和原来的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还存在有政策上的差异,所以,此次一般纳税人的改革中,也还没有对此政策条款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还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

三、一般纳税人的申请程序和所需的资料方面简化了:

一般纳税人申请的资料:由原来的6项变为2项,只需要的2项资料: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登记表格,就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流程:简化了税务机关的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的核实的中间环节,直接对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要求的,在当场就可以办结。

由于可见,此次的改革方便了和简化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料和流程,给纳税人带来大大的便利。

下面万众创业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些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一、新注册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只要符合以下的条件,是可直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是。

有固定的经营场地何有健全的账务。

二、营业一年以上的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

企业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对于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对于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新政策 行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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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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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相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取消行政审批,二是简化办事程序,三是适应税制改革。下面,和小枫一起来学习吧!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12月29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附件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相关背景

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2016年2月、2017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2主要变化

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3主要内容

(一)完善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一是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属期范围。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使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属期与按季申报相适应,《办法》补充了按季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内容。二是明确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办法》中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办法》中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是:“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其中,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依据有两个,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登记资料后,受理人员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登记。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报内容不齐全视为不符合填列要求,应当场告知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告知方式为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

(四)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办法》中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五)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相比22号令,《办法》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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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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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方式经过两种不同的制度变迁。在2015年4月1日前,采用审批制,一般纳税人申请需要在公司所在地,向当地的主管机关申请再由税务机关对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而4月1日后采用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作出修订,进一步明确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相关政策,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简化办税材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所需的资料由6项减少为2项,纳税人只需要带着税务登记证、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剩下的一切信息都由窗口人员代为在电脑系统中录入。

——简化办税流程。主管税务机关当场核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只要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如果不符合填列要求或者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税务机关则会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税务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也可申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一般纳税人申请制度优化是一件好事,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从加强服务引导、实施有效监管、完善社会监督等方面,规范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给予纳税人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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