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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合理避税,会计要搞好税收筹划,注意所得税这8项优惠政策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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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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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搞好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关注企业所得税这8项优惠政策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自2017年2月24日,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6、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8、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易错事项风险提示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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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高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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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使用与计算方面,下面这些业务事项需要特别留意,经常会产生税务风险。

一、享受优惠未备案

每年汇算清缴都能发现许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未作备案,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因此,企业可以补备案资料,但不影响其享受税收优惠,在此仍要提醒企业按时备案,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二、股息、红利免税收入风险

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非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处的风险主要是非直接投资,有的企业通过间接投资取得股息、红利,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2、合伙企业不是居民企业,因此该股息、红利不能免税。

3、股息、红利收入确认时间不正确。有的企业以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的时间确认免税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所得减免未合理分摊

一些企业既从事应税项目,又从事减免税项目,自认为每个项目都分别核算得十分清晰,就不用分摊期间费用,这是不对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不可能做到所有期间费用都能够准确划分,比如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就无法归集到某个具体项目中去,所以必须进行合同分摊,不分摊将增加企业的所得减免额,减少应纳税额。分摊比例可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

智为铭略小编认为,在所有税收优惠项目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的风险最多。常见的有:

1、行业不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了“烟草制造业”等6个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但是确实有这些行业的企业加计扣除了研发费用;

2、将非研发人员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等人员人工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经常发现有企业把非研发人员,如总经理、财务人员、营销人员、HR等的工资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把房租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文件只规定了“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但有的企业把房屋租金也加计扣除;

4、扩大其他相关费用范围。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了技术图书资料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有的企业将专业期刊订阅费等也计入其他相关费用,扩大加计扣除额;

5、直接材料未扣减。有的企业将研发中直接形成产品的材料归集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因此,该材料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6、研发费用与非研发费用未合理划分。有些企业研发人员、研发设备等既用于研发,也用于生产经营,未合理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研发人员、仪器、设备等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共用的费用未合理分配不能加计扣除;

7、无形资产不资本化。有些企业研发无形资产故意不资本化,这样研发费用可以在当期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因此,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资本化,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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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与实缴差异太大,怎么给税务局一个合理的解释?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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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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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某公司财务提问:我们公司是房地产企业,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共交了100万,结果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有300万,所以补缴了200万。现在税务局要求我们写说明,要我们解释预缴与实缴为什么差距这么大。正常情况下,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一般不低于汇缴请教企业所得税金额的70%。但是季度预缴的时候,老板就是不想一下子交出去那么多钱啊,现在给税务局的说明应该怎么写呢?

回答:

这种情况就属于老板不懂,财务也不懂,纯粹按照自己想法来缴税,最终把税务局招来的典型。逃漏税款本来就不干净了,还不小心,以后可得注意啦。这次情况说明,重点在于把企业在预缴中为什么会出现大幅度差额的理由提供清楚,而且要有理有据。理由无非就是从业务波动、行业特点、企业运营、账务处理差错等方面寻找原因,而且一般都是综合影响导致。证据就是提供支撑的协议、收款、入账等依据,如果有以前年度一惯性做比较就更好,或者有今年特殊情况那就容易接受和理解。所得税汇算清缴属于事后查遗补漏的,以后别再这么干就行了。

同时,还要自查一下,看看还有没有其他疏漏,税务局重点是要确认这个差异是否合理。跟老板严肃沟通此事,做好迎接税务局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准备,这是对老板负责,否则就真的把他给装进去了。下次,全年一定记得做好所得税预算,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每个季度预缴的时候要八九不离十。这个事儿不能全听老板的,现在听老板的就把老板装进去了,税务局如果较真,到企业来查,那就不是所得税的问题了。今年国地税合并,本身就产生了很多对企业信息整合与摸底的需求,企业如果不小心,就是引火上身,自找苦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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