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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因其身份变更而免除连带责任 企业视频课程
律师提示: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不管身份如何变更,均不能改变其对原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概况】
李斌、李荣系东风煤矿的普通合伙人,2008年10月22日,李斌、李荣与李飞签订《府谷县三道沟乡东风联办煤矿合伙协议书》,原东风煤矿由李飞出资594万元成为新的合伙人,原合伙人李斌、李荣的出资金额及股份不变,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飞,并进行了工商档案变更登记。苏子琪是原东风煤矿的债权人。2008年之后,原东风煤矿、原炭渠煤矿通过新设合并注册成立了益恒煤矿,同时,原东风煤矿注销。李飞、李斌、李荣又成为益恒煤矿的合伙人。在注册成立益恒煤矿时,益恒煤矿合伙人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由益恒煤矿承担原东风煤矿和原炭渠煤矿的债权债务。后苏子琪以益恒煤矿以及李斌、李荣、李飞为被告,主张债权。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向益恒煤矿合伙人(李飞、李斌、李荣)主张权利主体资格不适格”。苏子琪不服,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李飞、李斌、李荣作为原东风煤矿注销前的合伙人,是本案适格被告。
苏子琪以李飞、李斌、李荣为被告起诉,其依据是上述三人是原东风煤矿的合伙人,而非以益恒煤矿的合伙人起诉。原东风煤矿为普通合伙企业,具有普通合伙的人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苏子琪作为原东风煤矿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对原东风煤矿未注销前的普通合伙人,即李飞、李斌、李荣的债权追索权,李飞、李斌、李荣三人身份虽然现在变更为益恒煤矿的合伙人,但不能改变其为原东风煤矿的普通合伙人身份的事实。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飞、李斌、李荣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法应当对债权人苏子琪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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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司法:合伙企业的退伙理由有哪些? 企业视频课程
随着有限合伙企业越来越多地被作为投资主体,退伙即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终止或变更的法律事实。退伙依其发生的原因可分为当然退伙、声明退伙和除名退伙。因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一方面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完全的决定权,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发展有可能有不同的意见。
网友咨询:
A,B,C,D 4个股东共同出资50万开办了一个公司,协议约定合伙3年,各占30%,30%,20%,20%股份,现在已经合伙1年,股东D要求退伙,该如何操作?不久前刚分过红,是直接退还给他入伙时的10万还是怎么办??另:公司注册时是我独资的。
应当退还出资及其增值部分,对方对退伙前、合伙期间的债务还是承担连带责任。
张舟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具体的退伙理由法律有具体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张舟律师补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在合伙期限内,有限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理念的不和等并不能成为退伙的法定事由。其如果想要退伙,要么符合合伙协议中约定退伙的事由,要么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能够证明自己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其他合伙人严重违约等,但这些都非常困难,最可行的退伙方式还是经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无法取得,则无法退伙。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原则上有限合伙人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退伙。退伙以后,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
关于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关于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张舟律师结语:无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是具有很大的人和性的,凡事是都可以协商的,但是无论是企业还是合伙人都需要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方面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而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端,从而能够更有效维护自己的效益。
合伙企业如何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企业视频课程
(1)设立登记。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合伙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的成立日期。
(2)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3)注销登记。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