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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变更
股权如何转让?公司股权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营销视频课程
企业经营管理是非常难的事情,想要把企业经营好并不是一般的难。很多少事情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网友咨询:以前跟朋友合伙注册过一个公司,融资做一款产品,结果我股份转让给另一人,答应退回原始股份折价1.5w,转让后迟迟不拿出这个钱,后来公司法人,也就是当时的合伙人过了一年多告诉我公司倒闭了,财务没有钱就不给了这个钱,请问这样合法么?有什么方法要的回这个钱?当时也没有留存字据,只有在工商变更的记录。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刘建律师解答:按你所说的转让给另外一个人,是转让给另外一个合伙人吗?公司倒闭是需要清算的,因为你的信息较少,建议看双方是否有转让协议,有的话看协议是如何约定的,还需要看倒闭时候公司有多少财产。
网友咨询:公司股权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刘建律师解答: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涉及变更股权的两位法人身份证, 公章。
到工商局调取公司最新一次的公司章程 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编制章程修正案 另一种是原章程作废 重新编制新章程 这里建议在公司变动不多的情况下编制章程修正案即可,编制股东会决议 。编制股权转让协议 下面是我编制的股权转让协议 大家可以自行参考下 具体填制还是以大厅要求为准。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刘建律师补充:《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离职不想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怎么破? 公司视频课程
2018-04-26张云 公司法律顾问
越来越多人知道,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一定风险,尤其是原本就是普通员工,公司大股东却要求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员工都不再想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其位,不谋其职!可是公司拒绝前往工商部门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工商部门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工商变更材料才允许变更。怎么办只有诉讼解决了!但是法院判决口径并不统一。
北京案例:公司名存实亡,无法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院“暂不予支持,驳回办理免除法定代表人职务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原告郭某诉称:2011年,北京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受让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50%的股权,成为教育公司的股东。郭某系投资公司的员工,2012年,受投资公司的指派在教育公司任经理、董事职务,并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教育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不再是教育公司的股东。郭某于2013年8月正式向教育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请求辞去所担任的经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教育公司同意郭某的辞职请求,并出具离职证明。郭某离职后,教育公司应当将其公司经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他人员,并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但经郭某多次要求,教育公司至今未予办理相关手续。故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教育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免除郭某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教育公司辩称:郭某起诉属实,教育公司同意免除郭某的职务并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表示歉意。教育公司现已停业,难以在股东间形成有效决议,尚未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人选,故无法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郭某已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离职,教育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及时推选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教育公司以无法作出推举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为由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若因此给郭祎萌造成损失,由教育公司股东、董事负责赔偿。鉴于目前无证据表明教育公司已经推选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且法院不能强制其推选,故变更登记的条件尚不具备,郭某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不予支持,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广州案例:员工离职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何某被聘用担任被告佛山明创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并担任被告佛山明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并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何某2016年9月底要求离职,并办理工作交接。被告迟迟不肯变更何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何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规定,原告不再担任佛山明创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一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告已不适宜担任佛山明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佛山明创公司应在原告离职之日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安徽案例:原告原系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权,被告凌某持有20%的股权,童某持有60%的股权,原告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原告与被告凌某、被告童某等一致同意原告将持有的20%的股权转让给童某,股东会还决定,原告必须在2012年12月底前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同年6月,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童某持有80%的股权,凌某持有20%的股权。之后,原告未在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作和领取报酬,但原告一直担任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未有变更。
法院认为: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股东自治内容,对于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应当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全面履行其义务,本案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为有效决议,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全面履行2012年5月的股东会决议中的有效事项。故现原告要求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辞去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辞去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在公司不配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通过起诉的方式为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北京的案例具有特殊性,在公司正常经营中,法院是支持原告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员工离职后,尽快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否则可能被法院传票要求去开庭,甚至被承担责任而导致限制乘坐高铁、出境。2018年3月,江苏省高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的通知》,对于诉讼中未保全财产的案件,执行法院再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申报财产令的同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进行谈话,责令他们向法院报告公司名下的财产,拒不交代的,法院应当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可见法定代表人的风险不小。
张云律师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开公司网:转让了公司,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互联网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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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A注册一商贸公司,股东A一个人,注册资金100万元。公司由A来负责全面的经营和管理。公司成立后由于A经营有方,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但是随之而来的“三角债”也多了起来,A看到公司债务出现了波动,产生了脱手的想法,偶然的机会,认识了B,于是就把自己的公司转让给了B,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之后,B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A之前的合作伙伴C起诉了公司,要求偿还货款150万元,而且还把A一块告上了法院。
A很郁闷,自己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了为何让自己承担责任?
按常理A已经转让了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债务股东没有义务替公司偿还债务,除非他违反了《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因为股东和公司两者财产都是独立,彼此互不混淆的,“井水不犯河水”。
本文恰恰是特例。因为该商贸公司是A一人投资注册的,这是《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与其他有限公司的显著区别就是股东人数多少不同,而且在对外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一人公司的股东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有严格界限的,如果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各自独立,则其对公司的债务要承担责任的。
这就是本文C起诉A的原因,当然了C还要证明其债权发生在A转让股权之前才可。
A需要证明两点,否则他要承担责任:
1.个人财产和商贸公司财产彼此独立;
2.在其转让股权之前不欠C货款。否则A要对不能C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
本文再一次告诫想注册一人公司的朋友们!现代法律是科学严谨的,堵住了那些想钻法律的空隙的人的逃路,想拿人钱财,逍遥异乡过神仙日子,是没有办法的。
开公司网小编劝诫:广大经营者和有意向接受别人执照的新经营者一定要慎重对待执照转让和受让的问题,做好前期调查很重要,对于工商注册的中介从业人员也需要认真负责,不可稀里糊涂给受让者带来麻烦。
一人有限公司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如何进行股权转让? 行业视频课程
刚创业的时候,因为是家庭经营的小本生意,就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当生意越做越好的时候,很多个体户就会注册为个体独资企业,如果资金充足的情况下,还可以注册为一人有限公司,因为一人有限公司更利于企业的盈利和发展。那么当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不利,资金不足,面临亏损的时候,很多创业者就不得不想尽办法让公司不再继续亏损下去。其中,很多创业者会选择把公司转让了,而股权转让就是公司转让的形式。那么一人有限公司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如何进行股权转让呢?万事发小编为你解答。
我们先来科普一下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其对公司持有的股权(即出资)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其形式可包括股权买卖和股权赠与,其常态是股权的买卖。赋予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是投资自由的法律体现。
那么一人有限公司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呢?
一人有限公司也是可以进行股权转让的。 一人公司”指一般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不包括国家独资和外商独资的“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也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股东相互之间转让股权;第二种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那么选择哪一种形式的转让,创业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
下面我们来看看公司转让的流程:首先需要多数股东的同意,因此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假如公司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就需要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然后再按照法律法规,签署公司转让的协议,再将原来的股东出资证明收回,发布新的出资证明给新股东。接着就需要重新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修改公司新章程了。最后进行通告,就完成了公司转让了。
最后万事发小编想说,当公司经营不善时,选择公司转让还是比较好的,不仅比注销公司简单很多,并且还能获得一笔转让费用,因此,当公司不要的时候,我们可以首先考虑公司转让,其次再考虑公司注销!当然,万事发小编更希望注册公司后的你,能经营有善,越做越好!
离婚过程中,一人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推广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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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张和小王结婚后,小张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了一家一人有限公司,随后二人感情破裂,在离婚过程中就一人公司股权如何分配问题咨询了律师。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人公司”的定义:“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次要明确小张成立的一人公司的财产性质:因为小张是在与小王结婚后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该一人公司,因此,该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张和小王对其平等的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追索权。
至于该一人公司股权如何分割,应分为如下两种情况来处理:
情况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但应注意保护该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情况二:双方对股权分配方案不能协商一致的。
1、两人均不愿意继续经营该一人公司的,应依法对该一人公司进行清算,了解债权债务后解散。若有剩余资产,双方平均分配。
2、两人均想要该一人公司股权,而不愿意获得经济补偿,并且愿意一起经营的,该一人公司变更为小张和小王均为股东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3、两人均想要该一人公司股权,而不愿意获得经济补偿,但不愿意一起经营的,则由双方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一人公司股权,另一方获得经济补偿。若有一方不愿意竞价的,则法院应当判令解散公司。有剩余资产的,两人平均分配。
4、双方对股权分配均没有异议,但对于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可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从而确认补偿数额。
△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下一期我们将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问题进行浅析!
文丨田留苗律师 东友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部
一人有限公司变成普通有限公司后,之前公司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流量视频课程
典型案例
A公司原为李某一人出资设立,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李某将大部分股权转让给陈某,股东变为陈、李二人。A公司的性质,也由一人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底,陈某收到一纸诉状,原来B公司起诉了A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陈某觉得很是无辜,也很不理解,一人公司的债务不是应该由李某一人承担?为何要让公司承担?这样的话,自己既支付股权转让款,又分担债务,岂不是“冤大头”?
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的陈培英律师解析:
陈某的疑惑,从法律来说,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后,原公司的法律责任如何承继的问题。
陈培英律师支招
虽名为“一人”,但一人有限公司在性质上还是公司,股东与公司的人格、财产仍然是相互独立的。这一点与个人独资企业完全不同。一人公司的股东,并不当然地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不过在一人有限公司中,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形式变更,其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发生的是股东人数的变化,会影响股东内部的权利义务,但对外而言,公司的主体身份没有变化,所以,原一人公司的权利义务,均由变更后的普通公司继续承担。
陈培英律师,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具有丰富执业经验。
正是因为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续承继,所以从理论上讲,对受让方来说,如案例中的陈某,受让股权时存在着隐藏的风险,如出让方出资不足或存在抽逃、公司存在负债而出让方未告知等。虽然公司的债务是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来承担,但最终还是会传递或反映到股东的收益上。
为了尽可能地降低这种风险,律师建议受让方在受让股权之前,除了尽量做好背景调查,了解出让方真实的财产、债务情况外,可同时要求出让方出具承诺函,承诺在转让之前该公司并不存在其他未予告知的债务、股权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将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虽然该约定不能对抗外在的善意第三人,但保证了受让方向出让方的索赔权。
同时,陈培英律师认为,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即使股权进行了转让或后期通过增资变成了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原一人股东作为发起股东,仍要按照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要求对变更前的公司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