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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公司变更
夫妻转让股权适用公司法还是婚姻法 流量视频课程
王某与方某于2003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18日,方某借用田某名义与王某共同投资注册成立A公司,至2007年6月11日,A公司股东由王某、田某变更为方某一人。自2014年12月以来,方某多次向王某提出离婚,并于2015年1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王某发送了离婚协议书,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王某经查询发现,方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A公司股份以3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其母亲赵某,并已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王某以方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方某、赵某股权转让无效;将A公司注册股东恢复登记为方某;本案诉讼费用由方某、赵某承担。
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魏增明律师解析
1.
股权转让作为一种商事交易,首先应当适用《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应当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尤其是保护交易相对人对工商登记的合理信赖。夫妻一方转让股权在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股权交易价格合理,而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下,该交易行为原则上应当有效。
2.
股权转让如果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同样应当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作出的决定,须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也规定了但书条款,即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王某与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虽公司股东变更为方某一人,但方某持有的股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方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处于二人闹离婚的特殊时期,具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恶意。受让人赵某为方某的母亲,身份特殊。且股权转让的价格明显偏低,难以认定为善意。法院认定方某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掩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目的,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魏增明律师支招
1.
在涉及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交易中,受让人应当着重审查公司章程有无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核查拟交易股权有无代持、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等情形,如果无法查实,可要求出让人出具承诺书,或要求出让人的配偶及共有人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以确保交易的安全。
2.
受让人如果是股东以外的人,应当审查该股权转让是否有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书面文件以及其他股东是否以合理的形式放弃了优先购买权。防止出现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发生。
公司注销,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行业视频课程
无论公司自行解散清算或由司法破产清算,经法定清算程序,公司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整体了结完毕,均应依法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以最终消灭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经法定程序清算,并依法注销公司登记后,原则上注销公司原股东不再就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就上述案例而言,公司解散后,未经法定程序清算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司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就未受清偿的公司债权人,如何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系本问题要点所在。
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何金宝律师以案说法:
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0年,A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所需,向B公司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1年。至2011年,B公司向A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于同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B公司所支付全部借款。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于2011年已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前A公司银行公户内有货币资产5000余万元,且有多处土地储备,注销前有明显偿债能力。后B公司依法变更并重新确定被告人A公司原股东,以A公司未经法定清算程序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为由,要求原股东就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
何金宝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何金宝律师支招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就公司资产、债务情况进行确认,了结公司未完事务,尤其是在债务清偿中须保证全部债权人公平受偿,最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资产在股东间进行分配。待公司依法履行完毕清算义务后,应当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消灭公司主体资格。
公司解散清算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清算程序,妥善履行清算义务。实践中,公司多为未能正确履行清算义务,如未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的有关事项告知全部已知的债权人,造成债务清偿遗漏,而产生被诉风险。因此,正确操作清算程序,把握清算流程,对公司清算具有重要意义。
就债务人不当清算,而因此受到损害之债权人,虽公司已注销登记,根据相关法律及上述司法解释,债权人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列为被告,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诉诉讼中应侧重收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债务人解散后,未经法定清算程序或未正确履行清算程序的证明材料。如公司解散后,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即人去楼空的。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但未正确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清算组人员编制虚假的清算报告,财产状况虚假,公司债权人遗漏,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3)债务人已经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证明材料。
一人有限公司变成普通有限公司后,之前公司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互联网视频课程
典型案例
A公司原为李某一人出资设立,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李某将大部分股权转让给陈某,股东变为陈、李二人。A公司的性质,也由一人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底,陈某收到一纸诉状,原来B公司起诉了A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陈某觉得很是无辜,也很不理解,一人公司的债务不是应该由李某一人承担?为何要让公司承担?这样的话,自己既支付股权转让款,又分担债务,岂不是“冤大头”?
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的陈培英律师解析:
陈某的疑惑,从法律来说,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后,原公司的法律责任如何承继的问题。
陈培英律师支招
虽名为“一人”,但一人有限公司在性质上还是公司,股东与公司的人格、财产仍然是相互独立的。这一点与个人独资企业完全不同。一人公司的股东,并不当然地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不过在一人有限公司中,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形式变更,其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发生的是股东人数的变化,会影响股东内部的权利义务,但对外而言,公司的主体身份没有变化,所以,原一人公司的权利义务,均由变更后的普通公司继续承担。
陈培英律师,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具有丰富执业经验。
正是因为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续承继,所以从理论上讲,对受让方来说,如案例中的陈某,受让股权时存在着隐藏的风险,如出让方出资不足或存在抽逃、公司存在负债而出让方未告知等。虽然公司的债务是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来承担,但最终还是会传递或反映到股东的收益上。
为了尽可能地降低这种风险,律师建议受让方在受让股权之前,除了尽量做好背景调查,了解出让方真实的财产、债务情况外,可同时要求出让方出具承诺函,承诺在转让之前该公司并不存在其他未予告知的债务、股权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将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虽然该约定不能对抗外在的善意第三人,但保证了受让方向出让方的索赔权。
同时,陈培英律师认为,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即使股权进行了转让或后期通过增资变成了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原一人股东作为发起股东,仍要按照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要求对变更前的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何要求 行业视频课程
典型案例
王某与孙某结婚多年,婚后积攒了一定的积蓄,现在两人准备用这笔钱共同设立一家餐饮公司,由两人分别担任股东。但到公司设立时,两人却遇到了这么一个难题:他们二人之间是夫妻关系,属于家庭成员。这种特殊的身份,对公司的设立有什么影响?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法律上有无特殊的要求呢?
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戴倩倩律师解析
家庭成员的身份本身,并不会对公司设立产生什么特别的影响,可能的影响主要在于用于出资的财产性质。家庭成员的关系,使得用于出资的财产往往是共有性质,而出资实质上属于处分行为,所以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必须符合法律对于共有财产处分的相关规定。
戴倩倩律师支招
依据《物权法》规定,家庭成员的财产,为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用家庭财产进行出资,属于处置行为,一定要符合物权法的要求。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戴倩倩律师提醒:
除了符合以上规定,在实践中,用家庭财产出资,还要注意:
1.
要分清是共同出资,还是向其他家庭成员借贷。如果是前者,出资后对应的股权,实际上是家庭财产的形式转化。如果是后者,那么家庭成员只享有债权,对股权没有权利主张。在出资时,一定要事先征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最好拟定书面的协议,让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2. 家庭财产,尤其涉及不动产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在出资时,其权利人一定要变更为公司。
3.
在出资后,公司登记的股东不能登记为一个家庭。对于公司来说,出资只视为该股东的出资,至于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只是出资来源问题,在所不问。所以,在公司层面上,相应的股东权利义务都是这名登记为股东的家庭成员享有的,与其他家庭成员无关。其他家庭成员如要分享股权收益,可通过内部约定或代持协议来确定。当然,该协议或约定,只在家庭成员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家庭成员之外的第三人。
4. 如果全体家庭成员都要作为股东,那么对于各股东的出资内容、持股比例,一定要书面写明并记载在公司章程中。
离婚过程中,一人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流量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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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张和小王结婚后,小张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了一家一人有限公司,随后二人感情破裂,在离婚过程中就一人公司股权如何分配问题咨询了律师。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人公司”的定义:“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次要明确小张成立的一人公司的财产性质:因为小张是在与小王结婚后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该一人公司,因此,该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张和小王对其平等的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追索权。
至于该一人公司股权如何分割,应分为如下两种情况来处理:
情况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但应注意保护该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情况二:双方对股权分配方案不能协商一致的。
1、两人均不愿意继续经营该一人公司的,应依法对该一人公司进行清算,了解债权债务后解散。若有剩余资产,双方平均分配。
2、两人均想要该一人公司股权,而不愿意获得经济补偿,并且愿意一起经营的,该一人公司变更为小张和小王均为股东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3、两人均想要该一人公司股权,而不愿意获得经济补偿,但不愿意一起经营的,则由双方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一人公司股权,另一方获得经济补偿。若有一方不愿意竞价的,则法院应当判令解散公司。有剩余资产的,两人平均分配。
4、双方对股权分配均没有异议,但对于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可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从而确认补偿数额。
△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下一期我们将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问题进行浅析!
文丨田留苗律师 东友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部
公司注销,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推广视频课程
无论公司自行解散清算或由司法破产清算,经法定清算程序,公司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整体了结完毕,均应依法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以最终消灭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经法定程序清算,并依法注销公司登记后,原则上注销公司原股东不再就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就上述案例而言,公司解散后,未经法定程序清算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司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就未受清偿的公司债权人,如何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系本问题要点所在。
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何金宝律师以案说法:
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0年,A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所需,向B公司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1年。至2011年,B公司向A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于同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B公司所支付全部借款。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于2011年已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前A公司银行公户内有货币资产5000余万元,且有多处土地储备,注销前有明显偿债能力。后B公司依法变更并重新确定被告人A公司原股东,以A公司未经法定清算程序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为由,要求原股东就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
何金宝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何金宝律师支招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就公司资产、债务情况进行确认,了结公司未完事务,尤其是在债务清偿中须保证全部债权人公平受偿,最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资产在股东间进行分配。待公司依法履行完毕清算义务后,应当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消灭公司主体资格。
公司解散清算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清算程序,妥善履行清算义务。实践中,公司多为未能正确履行清算义务,如未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的有关事项告知全部已知的债权人,造成债务清偿遗漏,而产生被诉风险。因此,正确操作清算程序,把握清算流程,对公司清算具有重要意义。
就债务人不当清算,而因此受到损害之债权人,虽公司已注销登记,根据相关法律及上述司法解释,债权人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列为被告,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诉诉讼中应侧重收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债务人解散后,未经法定清算程序或未正确履行清算程序的证明材料。如公司解散后,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即人去楼空的。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但未正确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清算组人员编制虚假的清算报告,财产状况虚假,公司债权人遗漏,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3)债务人已经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何要求 公司视频课程
典型案例
王某与孙某结婚多年,婚后积攒了一定的积蓄,现在两人准备用这笔钱共同设立一家餐饮公司,由两人分别担任股东。但到公司设立时,两人却遇到了这么一个难题:他们二人之间是夫妻关系,属于家庭成员。这种特殊的身份,对公司的设立有什么影响?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法律上有无特殊的要求呢?
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戴倩倩律师解析
家庭成员的身份本身,并不会对公司设立产生什么特别的影响,可能的影响主要在于用于出资的财产性质。家庭成员的关系,使得用于出资的财产往往是共有性质,而出资实质上属于处分行为,所以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必须符合法律对于共有财产处分的相关规定。
戴倩倩律师支招
依据《物权法》规定,家庭成员的财产,为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用家庭财产进行出资,属于处置行为,一定要符合物权法的要求。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戴倩倩律师提醒:
除了符合以上规定,在实践中,用家庭财产出资,还要注意:
1.
要分清是共同出资,还是向其他家庭成员借贷。如果是前者,出资后对应的股权,实际上是家庭财产的形式转化。如果是后者,那么家庭成员只享有债权,对股权没有权利主张。在出资时,一定要事先征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最好拟定书面的协议,让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2. 家庭财产,尤其涉及不动产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在出资时,其权利人一定要变更为公司。
3.
在出资后,公司登记的股东不能登记为一个家庭。对于公司来说,出资只视为该股东的出资,至于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只是出资来源问题,在所不问。所以,在公司层面上,相应的股东权利义务都是这名登记为股东的家庭成员享有的,与其他家庭成员无关。其他家庭成员如要分享股权收益,可通过内部约定或代持协议来确定。当然,该协议或约定,只在家庭成员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家庭成员之外的第三人。
4. 如果全体家庭成员都要作为股东,那么对于各股东的出资内容、持股比例,一定要书面写明并记载在公司章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