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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 推广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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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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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在生活中,有很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例,其中一种就是其本身已经不是法定代表人了,但是还是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效力如何呢?

法条:

《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五条【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解析: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具有公示效力,通过登记让社会公众可以知悉,同时,这样做也是为了监管和交易安全考虑,如果不办理变更登记,最终会危及交易安全以及公司的经营。

按照《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就法定代表人与登记事项不一致来说,就是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已经不再是法定代表人了,如果该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合同,由于第三人是不知情善意的,合同签订以后,善意相对人就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就是违约,由此可见,这无遗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甚至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结语:

公司变更需要登记,是强制性规定,如果公司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这既是为了交易安全,也是为了保护自己公司的,办理变更登记后,可以有效避免上诉情况的发生,从而保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让公司可以稳步发展。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离职不想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怎么破? 流量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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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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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张云 公司法律顾问

越来越多人知道,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一定风险,尤其是原本就是普通员工,公司大股东却要求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员工都不再想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其位,不谋其职!可是公司拒绝前往工商部门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工商部门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工商变更材料才允许变更。怎么办只有诉讼解决了!但是法院判决口径并不统一。

北京案例:公司名存实亡,无法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院“暂不予支持,驳回办理免除法定代表人职务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原告郭某诉称:2011年,北京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受让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50%的股权,成为教育公司的股东。郭某系投资公司的员工,2012年,受投资公司的指派在教育公司任经理、董事职务,并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教育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不再是教育公司的股东。郭某于2013年8月正式向教育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请求辞去所担任的经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教育公司同意郭某的辞职请求,并出具离职证明。郭某离职后,教育公司应当将其公司经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他人员,并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但经郭某多次要求,教育公司至今未予办理相关手续。故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教育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免除郭某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教育公司辩称:郭某起诉属实,教育公司同意免除郭某的职务并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表示歉意。教育公司现已停业,难以在股东间形成有效决议,尚未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人选,故无法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郭某已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离职,教育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及时推选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教育公司以无法作出推举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为由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若因此给郭祎萌造成损失,由教育公司股东、董事负责赔偿。鉴于目前无证据表明教育公司已经推选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且法院不能强制其推选,故变更登记的条件尚不具备,郭某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不予支持,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广州案例:员工离职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何某被聘用担任被告佛山明创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并担任被告佛山明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并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何某2016年9月底要求离职,并办理工作交接。被告迟迟不肯变更何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何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规定,原告不再担任佛山明创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一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告已不适宜担任佛山明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佛山明创公司应在原告离职之日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安徽案例:原告原系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权,被告凌某持有20%的股权,童某持有60%的股权,原告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原告与被告凌某、被告童某等一致同意原告将持有的20%的股权转让给童某,股东会还决定,原告必须在2012年12月底前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同年6月,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童某持有80%的股权,凌某持有20%的股权。之后,原告未在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作和领取报酬,但原告一直担任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未有变更。

法院认为: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股东自治内容,对于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应当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全面履行其义务,本案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为有效决议,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全面履行2012年5月的股东会决议中的有效事项。故现原告要求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辞去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辞去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在公司不配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通过起诉的方式为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北京的案例具有特殊性,在公司正常经营中,法院是支持原告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员工离职后,尽快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否则可能被法院传票要求去开庭,甚至被承担责任而导致限制乘坐高铁、出境。2018年3月,江苏省高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的通知》,对于诉讼中未保全财产的案件,执行法院再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申报财产令的同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进行谈话,责令他们向法院报告公司名下的财产,拒不交代的,法院应当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可见法定代表人的风险不小。

张云律师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手把手教你公司变更第三篇——法人变更 推广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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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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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也就是法定代表人,其是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的自然人,其以公司名义做出的行为是要公司承担法定责任的,公司的荣辱兴衰可谓是直接与其挂钩,其责任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当法人代表出现变化需要变更的时候,最好尽快能够作出反应。那么今天小鸡快务就来和大家聊聊法人变更那些事。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是什么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法人变更?

1、法人没有履行自己的职务,或者无法履行自己的职务

2、法人辞职,或者岗位调动

3、法人死亡,或因为过失被免职

4、公司转让/合并

5、股东会决议

法人变更需要的材料有哪些?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5、公司公章

法人变更流程是什么?1、登陆北京工商局官网(http://hd315.gov/)点击在线办理进入我的业务,选择自己公司类型,点击变更。填写公司信息,选择变更法人然后按照要求填写,填写完成提交人工审核。

2、变更登记

审核通过后变更进行进行企业变更登记,需要填写的材料有司名称、注册资本、法人、股东及股东的出资比例、任职分配、注册地址等信息

3、约号交件

名称审核通过后,可预约相应工商局或工商所办理交件时间

4、现场交件办理

提交上述材料去预约的工商局或者工商所办理。

5、领取营业执照

6、变更税务登记信息(税务局办理)

7、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以上就是小鸡快务对于法人变更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疑问可以留言,我们会一一解答。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欢迎大家转给有需要的人~

本文由小鸡快务(ID:xiaoji288)原创,转载需注明出处。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 公司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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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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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在生活中,有很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例,其中一种就是其本身已经不是法定代表人了,但是还是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效力如何呢?

法条:

《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五条【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解析: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具有公示效力,通过登记让社会公众可以知悉,同时,这样做也是为了监管和交易安全考虑,如果不办理变更登记,最终会危及交易安全以及公司的经营。

按照《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就法定代表人与登记事项不一致来说,就是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已经不再是法定代表人了,如果该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合同,由于第三人是不知情善意的,合同签订以后,善意相对人就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就是违约,由此可见,这无遗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甚至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结语:

公司变更需要登记,是强制性规定,如果公司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这既是为了交易安全,也是为了保护自己公司的,办理变更登记后,可以有效避免上诉情况的发生,从而保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让公司可以稳步发展。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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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伯莫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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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张云 公司法律顾问

越来越多人知道,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一定风险,尤其是原本就是普通员工,公司大股东却要求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员工都不再想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其位,不谋其职!可是公司拒绝前往工商部门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工商部门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工商变更材料才允许变更。怎么办只有诉讼解决了!但是法院判决口径并不统一。

北京案例:公司名存实亡,无法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院“暂不予支持,驳回办理免除法定代表人职务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原告郭某诉称:2011年,北京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受让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50%的股权,成为教育公司的股东。郭某系投资公司的员工,2012年,受投资公司的指派在教育公司任经理、董事职务,并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教育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不再是教育公司的股东。郭某于2013年8月正式向教育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请求辞去所担任的经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教育公司同意郭某的辞职请求,并出具离职证明。郭某离职后,教育公司应当将其公司经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他人员,并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但经郭某多次要求,教育公司至今未予办理相关手续。故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教育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免除郭某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教育公司辩称:郭某起诉属实,教育公司同意免除郭某的职务并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表示歉意。教育公司现已停业,难以在股东间形成有效决议,尚未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人选,故无法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郭某已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离职,教育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及时推选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教育公司以无法作出推举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为由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若因此给郭祎萌造成损失,由教育公司股东、董事负责赔偿。鉴于目前无证据表明教育公司已经推选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且法院不能强制其推选,故变更登记的条件尚不具备,郭某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不予支持,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广州案例:员工离职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何某被聘用担任被告佛山明创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并担任被告佛山明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并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何某2016年9月底要求离职,并办理工作交接。被告迟迟不肯变更何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何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规定,原告不再担任佛山明创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一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告已不适宜担任佛山明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佛山明创公司应在原告离职之日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安徽案例:原告原系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权,被告凌某持有20%的股权,童某持有60%的股权,原告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原告与被告凌某、被告童某等一致同意原告将持有的20%的股权转让给童某,股东会还决定,原告必须在2012年12月底前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同年6月,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童某持有80%的股权,凌某持有20%的股权。之后,原告未在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作和领取报酬,但原告一直担任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未有变更。

法院认为: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股东自治内容,对于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应当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全面履行其义务,本案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为有效决议,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全面履行2012年5月的股东会决议中的有效事项。故现原告要求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辞去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辞去被告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在公司不配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通过起诉的方式为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北京的案例具有特殊性,在公司正常经营中,法院是支持原告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员工离职后,尽快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否则可能被法院传票要求去开庭,甚至被承担责任而导致限制乘坐高铁、出境。2018年3月,江苏省高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的通知》,对于诉讼中未保全财产的案件,执行法院再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申报财产令的同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进行谈话,责令他们向法院报告公司名下的财产,拒不交代的,法院应当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可见法定代表人的风险不小。

张云律师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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