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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务筹划税
2018年关于税收筹划几个相关问题的讨论和分析 互联网视频课程
税收筹划是指在充分了解现有税制及合理预测税制变动的基础上,纳税人运用合法手段及非违法方式进行的一种涉税策略和谋划。其目的是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小化或使企业综合营运管理目标最大化。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搞活战略的深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跨国家、跨地区的资本相互渗透,利益主体的效益最大化目标使得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实施应用已成为必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常常被简单地等列为避税,甚至视作为偷税。理论界对税收筹划也众说纷纭。因此,本文就税收筹划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税收筹划与合理节税
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段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规避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单位和居民与税收的关联度比过去更加密切。但由于国家对税收法律知识普及不够,人们对交税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误解,如有的认为现在的税目真不少:企业经营要缴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个人骑摩托车要缴车船使用税,出租房屋要缴房产税。虽然说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有时看着薪水因纳税被扣去,一些人多多少少总有点心疼。怎样才能找到合理节税的方法呢?据报载,目前,南宁就有一些会计、税务师事务所专门为纳税人筹划如何合法节税。如张某是一小型私营企业主,去年他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为他申报企业所得税做了一番筹划。事务所工作人员根据其提供的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按照有关的税收政策规定,初步确定张某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98万元。事务所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建议他在年底前向希望工程捐赠1000元,并为他算了一笔账: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为10.098万元,则适用33%的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3.33万元;如果捐赠1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9.998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7万元,二者相差0.63万元。张某立即采纳了事务所的建议,马上向希望工程办理了捐赠手续,这样既赢得了美名又少花了钱,让他着实高兴了一番。再如,假定政府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及防止环境污染的需要而在购买汽油环节征收高税率燃油税,纳税人就可能选择购买电能或太阳能型车,这就是典型的节税方式。节税的后果是使事情朝政府支持或不加以反对的方向发展。税务机关对这种方式不需采用任何应对措施。
税收筹划与税收规避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税种等的税收制度差异甚至税制要素的差异等,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精心安排,以期达到纳税义务最小化的经济行为。由于其并不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故具有非违法性;由于其往往以钻税制漏洞的方式、以牺牲国家税收利益为代价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具有不合理性。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法规对其进行调整。
例如,某化妆品厂通过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其自制化妆品,某月移送给门市部化妆品5000套,出厂价每套234元(含增值税),门市部按每套257.4元(含增值税)将其全部销售出去。按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其当月应纳消费税为33万元(消费税税率30%)。如果该化妆品厂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将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改为独立核算,按上述资料,其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为30万元。与第一种情况相比,该厂少纳消费税3万元。那么,该企业的行为是筹划还是避税呢?这要具体分析。如果该独立核算门市部仍是原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只是形式上改成独立核算,或者是由化妆品厂出资设立的,则化妆品厂与门市部之间构成关联关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可见,该厂的此种行为是利用消费税制中纳税环节要素的规定(生产环节的一次课征制)进行避税,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其应税销售额及其消费税。如果该独立核算门市部不再是原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或者不是由化妆品厂出资设立的,而且厂家与门市部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化妆品厂与门市部之间不构成关联关系。那么,该厂的此种行为就是税收筹划,税务机关不能调整其应税销售额及其消费税。
税收筹划与税收屏蔽
“屏蔽”这个词是从物理学上借用来的,它在物理学上指的是静电屏蔽。常见的静电屏蔽现象就是放在一个封闭的铁丝网罩中的收音机将收不到任何无线电信号,也就是不受任何外界电磁场干扰。税收屏蔽,有时又称为税收庇护,是指纳税人为了降低税负而设计的投资活动。简单说,就是纳税人将自己的钱投资于某一特定资产而暂时免除其纳税义务,虽然最终这部分财产和所得还是会纳税,但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纳税人能从中取得节税利益,从而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
在利用税收屏蔽进行筹划时要把握两个环节:第一,要在税法中找到享有税收优惠的投资项目。每个国家税法中都有鼓励纳税人进行再投资的税收优惠项目,而且各国间差别很大。例如大多数国家规定有特殊的亏损弥补政策,也就是一家盈利企业在取得利润的当年去兼并一家亏损企业,从而把亏损企业的亏损用来弥补其盈利,企业就暂时不必为这笔利润缴纳所得税。再如,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再投资退税的条款,规定外商把取得的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可以把原来已纳的所得税部分甚至全部退还给外商,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形式的税收屏蔽。在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中享有税收屏蔽效果的投资机会更多,如不动产投资就是最常见的一种。第二,要为税收屏蔽的投资找到一个合乎商业经营需要的理由。因为在很多国家的税法中都规定,对于纯粹出于税收筹划动机的投资活动而产生的扣除项目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这样就不能达到预期的节税效果,从而给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带来很大的风险。
税收筹划与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在经济交易中,经济主体通过抬高商品销售价格或压低商品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嫁给商品购买者或商品供应者,自己少缴税款甚至不缴税款的行为。纳税人进行税负转嫁的目的在于消除或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因为税负转嫁意味着税收负担的最终承担人不完全是纳税人自己,而且还包括背后隐藏的第三者。纳税人在一定程序上充当了税务机关与直接负税人之间的中介者。
税负转嫁是税收筹划的特殊形式,和其他税收筹划方法相比基本相同,只是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税负转嫁筹划法有如下几种形式:税负前转、税负后转、税负消转、税负混转、税收资本化。税负后转是指经济主体通过降低收购价格的方法将已纳税款转嫁给货物供应商的行为。税负消转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以后,通过提高经济效益获得更多收益而将已纳税款抵消的转化法,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转嫁不属于转嫁的范畴,但对于纳税人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税收资本化是指在商品出售时,购买者将今后若干年的应纳税款,预先从所购商品中扣除的方法。虽然今后若干年应该按期缴税,但实质上是由买主支付。一般而言,当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即购买者对价格的反应比销售者的反应强,个体户应该考虑提高商品售价,通过前转的方法将自己已纳税款转嫁出去;当供给弹性小于需求弹性时,个体户应当优先考虑后转筹划法。当然,这种筹划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税收筹划与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它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来实现的,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这样或那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配合我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战略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政府调控经济能力的提高,我国的税收优惠措施也在不断调整中逐步完善。表现为在继续以产业政策和区域开发政策为投资鼓励重点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投资鼓励的科技导向;在稳定现有的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更注重为国内、国外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在税收优惠形式上从较为单一的降低税率、减免税期,向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多种形式并用转变。例如,我国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的投资抵免政策,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该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国产技术设备的生产和使用。又如,1999年11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政策,规定对制造和销售电脑软件的企业增值税从17%减至4%~6%,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的企业免征营业税。
纳税人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注重对优惠政策的综合衡量。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是多方面的,纳税人的眼睛不能仅盯在一个税种上,因为有时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从各种税收优惠方案中选出最优的方案。二是注重投资风险对资本收益的影响。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是通过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实现的,但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自然地得到资本回收实惠,因为许多税收优惠是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的,比如发展高新技术,往往投资额大,回收时限长,而且导致失败的因素多。资本效益如果不能落实,再好的优惠政策也不能转化为实际收益。因此,在税收筹划中必须作仔细的衡量和慎重的决策。
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收
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实现手段不同。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制度中的税收优惠条款或不同经济事项的差别税收负担,结合个人或企业的经济目标,进行最优方案的选择。如投资一家新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我们选择在经济开发区或浦东新区,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五,单纯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而言,就较设立在浦西适用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更为有利。偷税是指无视税收法规的明文规定,对已经形成的企业行为事实采取欺诈、隐瞒或错误呈报等非法手段达到少交税、不交税的目的。如有的纳税人采取把已实现销售收入不入账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属于偷税行为。
二是法律性质不同。税收筹划是合法的,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和支持;偷税是非法的,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或调整。
三是效果不同。税收筹划可以达到控制税收成本,实现预期利益目标的目的。偷税受到法律惩罚,不但无法实现预期经济目标,反而会加重经济负担,甚至负刑事责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企业由于对税法缺乏全面而准确的理解,如当发生资金困难时,擅自少报甚至不申报,自认为可以实现纳税递延,结果还是受到处罚。其实他们完全可以利用征管法的规定,向税务当局报告申请缓征,合法地达到筹划目的。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负重,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视频课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一是资金投入巨大、二是开发到销售周期较长、三是开发成本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比较大,这就决定了房地产的税收筹划也是与众不同。虽然国家为调控房地产市场出台了很多政策,但是改变不了房地产企业作为财政税收支柱产业的地位,所以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纳税额巨大,税负繁重,其中占比最大的就是企业所得税。因此,做好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尤为重要。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筹划可以从以下9个方面考虑:
1、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首先要进行成本计算的筹划,而成本计算的主要内容,就是“面积”的筹划,“面积”决定企业的当期成本,“面积”是税收筹划的首要任务。开发项目的规划用地,规划的面积、测量面积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者开发成本的核算。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高度重视各项政府批文的“面积”,税收筹划必须围绕政府批文展开。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批文直接影响到成本、费用,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直接约束了建筑面积,从而影响成本、费用,所有的税收筹划都不能脱离政府批文的限制,财务人员应当掌握政府批文的主要内容,做好“面积”的税收筹划。
(1)外部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筹划。做好《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外部相关批文的管理,了解各项批文之间的相关性,以及对成本、费用的影响。我们财务部门还应当掌握建设项目监理等相关方的资料,如施工进度决定施工成本,而施工进度的确定,必须得到监理方的认可。
(2)企业内部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筹划,做好《建设项目的招标书》、施工企业的投标书》、《建设项目预算书》、《建设项目决算书》等施工资料的管理。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书在施工和金额上都存在差异,特别是工程决算书金额大于工程工程预算书金额时,进行税收筹划,就应当分析其成因,找出工程决算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2、开发项目的开发周期的税收筹划。
开发企业必须合理筹划开发项目建设周期,同样一个开发项目,由于工程施工顺序、施工周期的不同,开发成本、费用支出也完全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我们在核算土地出让金等前期费用时,应当根据建设说明规划,将建设项目合理划分不同的建设周期,优化期间费用支出,合理分摊共同费用,尽可能地增加前期成本、费用,增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例如,建设项目前期施工的范围越大,其相应的配套支出就越多,成本、费用也就会相应增多。因为税务部门无权干涉建设项目的施工顺序和步骤,施工顺序是由房地产企业自行决定的,建设房地产企业应当采取两端开工的方法,提前扣除共同费用。
3、利息费用的税收筹划。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我们应当注意的是,企业集团统一贷款,贷款利息在集团内部分摊,分配的利息应当同使用的资金额度与时间相一致,利息分配的方法已经确定,就不能随意变更。
银行贷款利息的税收筹划还要考虑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将一部分开发项目用于出租或自用,形成企业的固定资产。这部分资产相应分摊的利息支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贷款利息,就不能在当期扣除。
4、“预提费用”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性质决定,对一些费用的资产需要进行预提,如规划设计费、广告费、开发项目的配套费等支出,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往往重视“预提费用”的计提,而不重视“预提费用”的清理。合理的“预提费用”可以减少当期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费用在当年不能及时支付,就应当及时冲回,如果年末汇算时不及时冲回,“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就会形成贷方余额,成为税务稽查的目标。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1月5日预提综合地价7560000元,计入当期开发成本,由于各种原因该项“预提费用”当期未支付,2008年被税务稽查查处,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我们要合理筹划各项“预提费用”,既要达到节税的目的,又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高度重视开发项目的竣工决策。我们一些财务人员往往不重视对开发项目后期成本、费用的清算,以至于成本、费用不能及时进入当期成本,多缴企业所得税。如开发项目后期的环境绿化支出,绿化的苗木不可能全部成活,需要不断地补充苗木,维护时间较长,税收筹划时,就可以合理预估绿化支出,及时取得发票,及时结转成本。
5、甲供材料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提供建筑材料用于开发项目,通常称作甲供材料。房地产企业采取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施工,还是采取甲供材料,除考虑材料的采购成本外,还要考虑两者之间的税收负担差异。施工企业包工包料进行施工,按照税法缴纳营业税;甲供材料,材料供应商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收负担方面称作较大差异,这种税负差异,必将影响到开发成本。因此,税收筹划时应根据不同的施工材料,分析甲供材料是否具有成本优势,采取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
6、开发项目变更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由于规划的变更等原因,建设项目经常发生施工项目的改、修、重建。由于原有建筑可能已经拆除,无法看到原物,这些施工项目在开发项目完工以后就无法考察,如小区道路的改变、屋面的返修、墙体外观的更改等。因此,就会出现一个建设项目重复多次施工、重复计入成本的现象,就需要真实可信的资料来证明前期投入。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切实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充分证明成本项目的存在,保证设计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施工图、工程竣工结算书、施工监理书等施工资料所反映的内容相一致,对拆除的建筑物应当保留原物的影像资料,以备税务稽查部门检查
7、非可售面积的税收筹划。
虽然房地产企业的可售面积不能突破国家有关部门的立项审批书规定的面积,但是高档车开发企业由于受利益的驱动,擅自增加楼层、修建地下车库、仓库、增加建筑面积的现象比较普遍,这部分增加的面积一般都不能取得产权,因此,在统计这部分非可售面积时,要仔细认真,切不可马虎大意。
8、开发项目竣工决算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面积较大时,通常采取分期开发的方法。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各期建设项目分别建账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竣工决算。由于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预缴,因此,就应对开发项目的开工时间和竣工决算进行税收筹划,当预缴企业所得税大于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就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企业多缴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当预缴企业所得税小于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就应合理延缓开发项目的竣工时间,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9、分包工程的税收筹划。
在房地产企业施工中分包工程项目占有很大比重,如项目的规划设计,销售筹划等开发项目,房地产如此运作,有其自身经营的需要。同时也是税收筹划的需要,由于一部分承包企业的实际税负比高档车开发企业的实际税负低(承包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可以通过返利等各种经济手段,降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这是目前采用比较普通的税收筹划方法。采取上述的税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与项目承包企业是否构成关联企业,如果是关联企业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的“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及其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如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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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与合理节税
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段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规避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单位和居民与税收的关联度比过去更加密切。但由于国家对税收法律知识普及不够,人们对交税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误解,如有的认为现在的税目真不少:企业经营要缴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个人骑摩托车要缴车船使用税,出租房屋要缴房产税。虽然说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有时看着薪水因纳税被扣去,一些人多多少少总有点心疼。怎样才能找到合理节税的方法呢?据报载,目前,南宁就有一些会计、税务师事务所专门为纳税人筹划如何合法节税。如张某是一小型私营企业主,去年他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为他申报企业所得税做了一番筹划。事务所工作人员根据其提供的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按照有关的税收政策规定,初步确定张某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98万元。事务所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建议他在年底前向希望工程捐赠1000元,并为他算了一笔账: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为10.098万元,则适用33%的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3.33万元;如果捐赠1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9.998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7万元,二者相差0.63万元。张某立即采纳了事务所的建议,马上向希望工程办理了捐赠手续,这样既赢得了美名又少花了钱,让他着实高兴了一番。再如,假定政府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及防止环境污染的需要而在购买汽油环节征收高税率燃油税,纳税人就可能选择购买电能或太阳能型车,这就是典型的节税方式。节税的后果是使事情朝政府支持或不加以反对的方向发展。税务机关对这种方式不需采用任何应对措施。
税收筹划与税收规避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税种等的税收制度差异甚至税制要素的差异等,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精心安排,以期达到纳税义务最小化的经济行为。由于其并不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故具有非违法性;由于其往往以钻税制漏洞的方式、以牺牲国家税收利益为代价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具有不合理性。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法规对其进行调整。
例如,某化妆品厂通过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其自制化妆品,某月移送给门市部化妆品5000套,出厂价每套234元(含增值税),门市部按每套257.4元(含增值税)将其全部销售出去。按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其当月应纳消费税为33万元(消费税税率30%)。如果该化妆品厂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将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改为独立核算,按上述资料,其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为30万元。与第一种情况相比,该厂少纳消费税3万元。那么,该企业的行为是筹划还是避税呢?这要具体分析。如果该独立核算门市部仍是原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只是形式上改成独立核算,或者是由化妆品厂出资设立的,则化妆品厂与门市部之间构成关联关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可见,该厂的此种行为是利用消费税制中纳税环节要素的规定(生产环节的一次课征制)进行避税,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其应税销售额及其消费税。如果该独立核算门市部不再是原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或者不是由化妆品厂出资设立的,而且厂家与门市部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化妆品厂与门市部之间不构成关联关系。那么,该厂的此种行为就是税收筹划,税务机关不能调整其应税销售额及其消费税。
税收筹划与税收屏蔽
“屏蔽”这个词是从物理学上借用来的,它在物理学上指的是静电屏蔽。常见的静电屏蔽现象就是放在一个封闭的铁丝网罩中的收音机将收不到任何无线电信号,也就是不受任何外界电磁场干扰。税收屏蔽,有时又称为税收庇护,是指纳税人为了降低税负而设计的投资活动。简单说,就是纳税人将自己的钱投资于某一特定资产而暂时免除其纳税义务,虽然最终这部分财产和所得还是会纳税,但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纳税人能从中取得节税利益,从而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
在利用税收屏蔽进行筹划时要把握两个环节:第一,要在税法中找到享有税收优惠的投资项目。每个国家税法中都有鼓励纳税人进行再投资的税收优惠项目,而且各国间差别很大。例如大多数国家规定有特殊的亏损弥补政策,也就是一家盈利企业在取得利润的当年去兼并一家亏损企业,从而把亏损企业的亏损用来弥补其盈利,企业就暂时不必为这笔利润缴纳所得税。再如,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再投资退税的条款,规定外商把取得的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可以把原来已纳的所得税部分甚至全部退还给外商,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形式的税收屏蔽。在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中享有税收屏蔽效果的投资机会更多,如不动产投资就是最常见的一种。第二,要为税收屏蔽的投资找到一个合乎商业经营需要的理由。因为在很多国家的税法中都规定,对于纯粹出于税收筹划动机的投资活动而产生的扣除项目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这样就不能达到预期的节税效果,从而给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带来很大的风险。
税收筹划与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在经济交易中,经济主体通过抬高商品销售价格或压低商品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嫁给商品购买者或商品供应者,自己少缴税款甚至不缴税款的行为。纳税人进行税负转嫁的目的在于消除或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因为税负转嫁意味着税收负担的最终承担人不完全是纳税人自己,而且还包括背后隐藏的第三者。纳税人在一定程序上充当了税务机关与直接负税人之间的中介者。
税负转嫁是税收筹划的特殊形式,和其他税收筹划方法相比基本相同,只是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税负转嫁筹划法有如下几种形式:税负前转、税负后转、税负消转、税负混转、税收资本化。税负后转是指经济主体通过降低收购价格的方法将已纳税款转嫁给货物供应商的行为。税负消转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以后,通过提高经济效益获得更多收益而将已纳税款抵消的转化法,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转嫁不属于转嫁的范畴,但对于纳税人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税收资本化是指在商品出售时,购买者将今后若干年的应纳税款,预先从所购商品中扣除的方法。虽然今后若干年应该按期缴税,但实质上是由买主支付。一般而言,当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即购买者对价格的反应比销售者的反应强,个体户应该考虑提高商品售价,通过前转的方法将自己已纳税款转嫁出去;当供给弹性小于需求弹性时,个体户应当优先考虑后转筹划法。当然,这种筹划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税收筹划与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它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来实现的,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这样或那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配合我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战略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政府调控经济能力的提高,我国的税收优惠措施也在不断调整中逐步完善。表现为在继续以产业政策和区域开发政策为投资鼓励重点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投资鼓励的科技导向;在稳定现有的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更注重为国内、国外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在税收优惠形式上从较为单一的降低税率、减免税期,向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多种形式并用转变。例如,我国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的投资抵免政策,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该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国产技术设备的生产和使用。又如,1999年11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政策,规定对制造和销售电脑软件的企业增值税从17%减至4%~6%,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的企业免征营业税。
纳税人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注重对优惠政策的综合衡量。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是多方面的,纳税人的眼睛不能仅盯在一个税种上,因为有时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从各种税收优惠方案中选出最优的方案。二是注重投资风险对资本收益的影响。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是通过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实现的,但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自然地得到资本回收实惠,因为许多税收优惠是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的,比如发展高新技术,往往投资额大,回收时限长,而且导致失败的因素多。资本效益如果不能落实,再好的优惠政策也不能转化为实际收益。因此,在税收筹划中必须作仔细的衡量和慎重的决策。
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收
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实现手段不同。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制度中的税收优惠条款或不同经济事项的差别税收负担,结合个人或企业的经济目标,进行最优方案的选择。如投资一家新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我们选择在经济开发区或浦东新区,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五,单纯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而言,就较设立在浦西适用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更为有利。偷税是指无视税收法规的明文规定,对已经形成的企业行为事实采取欺诈、隐瞒或错误呈报等非法手段达到少交税、不交税的目的。如有的纳税人采取把已实现销售收入不入账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属于偷税行为。
二是法律性质不同。税收筹划是合法的,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和支持;偷税是非法的,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或调整。
三是效果不同。税收筹划可以达到控制税收成本,实现预期利益目标的目的。偷税受到法律惩罚,不但无法实现预期经济目标,反而会加重经济负担,甚至负刑事责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企业由于对税法缺乏全面而准确的理解,如当发生资金困难时,擅自少报甚至不申报,自认为可以实现纳税递延,结果还是受到处罚。其实他们完全可以利用征管法的规定,向税务当局报告申请缓征,合法地达到筹划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