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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受损评估公司
评估程序不合法,房屋征收补偿高不了! 公司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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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程序不合法,房屋征收补偿高不了!
《征收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可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直接决定了你能获得多少补偿,那么以下这些影响评估结果的重要程序,你都了解吗?
第一:评估应在什么时候进行?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实践中,有些征收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就进行评估,在一年甚至几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随着房屋市价的变化,此时房屋价值早已发生巨大变化,对被征收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显然,这样的评估程序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第二:评估机构怎么确定?
方法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注意:“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是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征收方无权私自决定,如果存在这种情形,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
方法二: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在此,要注意两点:一是采用这种方法确定评估机构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即使采取多数原则、抽签、摇号的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也是要有被征收人参与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均无权擅自指定评估机构。
第三:评估应该采用什么方法?
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对于具体评估方法的选用,应该由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上述几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此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一)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二)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三)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四)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核对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四:评估中通过哪些因素来确定房屋价值?
房地产价格是众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五:被征收人能看到评估报告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在初步评估结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获得解释的权利。
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因此,被征收人是有权看到自己房屋的评估报告的。
第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9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第一步: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步: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步:针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
若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则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处理,也即:如果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则要针对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结语:程序合法是结果合理的重要前提,要想取得合理补偿,被征收人一定要高度重视房屋征收评估程序,同时也要注意行使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如积极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等。
房屋评估报告不合理,如何维权? 流量视频课程
房屋评估报告不合理,如何维权?
一、房屋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对被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最低价格的依据所在。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是对房屋价值应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的依据所在。
二、房屋价值评估的法定评估程序
1.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现实生活中,征收方不会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而是随意选定或者任意指定没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委托评估合同的签订: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果对初次评估结果不满意而申请二次评估的,费用负担遵循“谁申请谁承担”的基本原则。
3.被征收房屋的实地评估:估价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查,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4.评估结果的公示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户的初分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人员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5.评估报告单的交付: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三、房屋价值评估偏低,如何救济?
如果房屋价值评估结果偏低或存在明显的程序、形式违法,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知: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期限都是从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请。
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单,如果觉得补偿偏低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因为征地拆迁纠纷涉及的问题复杂而专业,普通老百姓很难搞定。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多年拆迁维权经验,总结了一套时间短、效率高、能快速提高补偿的维权方法。通过诉讼及谈判,给拆迁人施加压力,为被拆迁人争得与拆迁人同等的谈判地位,为您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如需帮助欢迎来电咨询或者直接来所里咨询专业律师。
房屋拆迁过程中,评估机构如何决定? 营销视频课程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的最终价值与被拆迁人长远生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评估机构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作用万分重要。那么,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评估机构如何决定呢?
随着市场化,网络化的发展,被拆迁人大多数针对自己房屋价值几何基本都心中有数,因地域性的原因,被拆迁房屋周边商品房价值多少有所了解,用其价值参考自己被拆房屋的价值。然而,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与自己心目中房屋价值相差甚远,究其原因,评估机构的选择问题,评估机构用其成本法评估房屋价值。所以,评估机构的选择针对被拆迁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影响甚远cqlst1981。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即房屋拆迁过程中,评估机构选定法律规定为被拆迁人决定其哪家评估公司,而不是由拆迁人决定,这很重要,其法决定被拆迁人今后生活水平是否降低。因此,被拆迁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是否侵害,可以随时咨询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
评估机构主要采用以下几类评估方法:
1、市场法: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2、收益法: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
3、假设开发法: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4、成本法:除上述以外的用成本法。
拆迁时,为什么房屋评估价值比实际价值低? 行业视频课程
一旦遇到拆迁,就会有对房屋的拆迁评估程序。而这房屋的拆迁评估,直接决定了被拆迁人最后的拆迁补偿。也就是说,房屋的评估价值高,拆迁补偿就高,反之亦然。而事实上,目前的拆迁补偿普遍偏低,其关键就在于房屋的拆迁评估价值相比较于房屋的实际市场价值要低很多,这严重影响着被拆迁人权益。随着拆迁在全国各地的兴起,这样的情况应得到遏制,否则将会损害更多被拆迁人利益,引发社会矛盾。
为什么拆迁房屋评估价值比实际价值低?
从被拆迁人角度说,到了评估程序那一步,被拆迁人都会初步对自己的房屋及财产作出相应的估量。被拆迁人的评估标准大都是按市场价的偏高价格来计算,也是按建筑面积算的(即包括了实际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所以,被拆迁人的估算价格会偏高于市场价格,但不会偏高得太离谱。总的来说,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新旧程度或地理位置等较好,也是在合理的、可接受可允许的价格范围内。
而从拆迁方的角度来说,情况就会发生反转了。拆迁方为了压缩拆迁成本,必然不会允许高价计算拆迁的。从规范的程序步骤走,评估应该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评估标准,或者以证载面积(即房产证上的登记面积)算。但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评估结果大多是根据实际使用面积评估计算的。再加上在实际情况中,评估公司大多由拆迁方指派,所以评估公司并不能完全客观的去评估。而且,计算标准是不会按照市场价格走的,大都是低于市场价的计算标准。综述,最后的评估结果肯定低于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
这被拆迁人的偏高估算,拆迁方的过低计算,二者一结合,中间的差价就出来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房屋的评估价值要比实际价值低的原因了。
律师说法:房屋评估价值低于实际价值时,如何救济?
由于差价的悬殊,引发矛盾纠纷也是必然的结果。如何救济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成了缓和拆迁社会矛盾的关键。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根据多年拆迁代理经验,总结出了在评估时候保护被拆迁人补偿利益的方法,即: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意的,被拆迁人人有以下几种途径可以走: (1)应当自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指出问题,申请复核评估。(2)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3)鉴定意见出具后,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依法复议或诉讼。
起法律依据是:[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之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在明拆迁律师提醒:法律对房屋的一系列评估办法是有明确规定的,但被拆迁人依据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也得需要技术性的操作。被拆迁人需要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来实施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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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程序不合法,房屋征收补偿高不了!
《征收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可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直接决定了你能获得多少补偿,那么以下这些影响评估结果的重要程序,你都了解吗?
第一:评估应在什么时候进行?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实践中,有些征收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就进行评估,在一年甚至几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随着房屋市价的变化,此时房屋价值早已发生巨大变化,对被征收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显然,这样的评估程序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第二:评估机构怎么确定?
方法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注意:“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是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征收方无权私自决定,如果存在这种情形,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
方法二: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在此,要注意两点:一是采用这种方法确定评估机构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即使采取多数原则、抽签、摇号的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也是要有被征收人参与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均无权擅自指定评估机构。
第三:评估应该采用什么方法?
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对于具体评估方法的选用,应该由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上述几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此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一)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二)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三)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四)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核对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四:评估中通过哪些因素来确定房屋价值?
房地产价格是众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五:被征收人能看到评估报告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在初步评估结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获得解释的权利。
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因此,被征收人是有权看到自己房屋的评估报告的。
第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9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第一步: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步: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步:针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
若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则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处理,也即:如果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则要针对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结语:程序合法是结果合理的重要前提,要想取得合理补偿,被征收人一定要高度重视房屋征收评估程序,同时也要注意行使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如积极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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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报告不合理,如何维权?
一、房屋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对被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最低价格的依据所在。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是对房屋价值应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的依据所在。
二、房屋价值评估的法定评估程序
1.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现实生活中,征收方不会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而是随意选定或者任意指定没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委托评估合同的签订: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果对初次评估结果不满意而申请二次评估的,费用负担遵循“谁申请谁承担”的基本原则。
3.被征收房屋的实地评估:估价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查,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4.评估结果的公示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户的初分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人员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5.评估报告单的交付: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三、房屋价值评估偏低,如何救济?
如果房屋价值评估结果偏低或存在明显的程序、形式违法,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知: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期限都是从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请。
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单,如果觉得补偿偏低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因为征地拆迁纠纷涉及的问题复杂而专业,普通老百姓很难搞定。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多年拆迁维权经验,总结了一套时间短、效率高、能快速提高补偿的维权方法。通过诉讼及谈判,给拆迁人施加压力,为被拆迁人争得与拆迁人同等的谈判地位,为您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如需帮助欢迎来电咨询或者直接来所里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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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遇到拆迁,就会有对房屋的拆迁评估程序。而这房屋的拆迁评估,直接决定了被拆迁人最后的拆迁补偿。也就是说,房屋的评估价值高,拆迁补偿就高,反之亦然。而事实上,目前的拆迁补偿普遍偏低,其关键就在于房屋的拆迁评估价值相比较于房屋的实际市场价值要低很多,这严重影响着被拆迁人权益。随着拆迁在全国各地的兴起,这样的情况应得到遏制,否则将会损害更多被拆迁人利益,引发社会矛盾。
为什么拆迁房屋评估价值比实际价值低?
从被拆迁人角度说,到了评估程序那一步,被拆迁人都会初步对自己的房屋及财产作出相应的估量。被拆迁人的评估标准大都是按市场价的偏高价格来计算,也是按建筑面积算的(即包括了实际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所以,被拆迁人的估算价格会偏高于市场价格,但不会偏高得太离谱。总的来说,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新旧程度或地理位置等较好,也是在合理的、可接受可允许的价格范围内。
而从拆迁方的角度来说,情况就会发生反转了。拆迁方为了压缩拆迁成本,必然不会允许高价计算拆迁的。从规范的程序步骤走,评估应该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评估标准,或者以证载面积(即房产证上的登记面积)算。但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评估结果大多是根据实际使用面积评估计算的。再加上在实际情况中,评估公司大多由拆迁方指派,所以评估公司并不能完全客观的去评估。而且,计算标准是不会按照市场价格走的,大都是低于市场价的计算标准。综述,最后的评估结果肯定低于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
这被拆迁人的偏高估算,拆迁方的过低计算,二者一结合,中间的差价就出来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房屋的评估价值要比实际价值低的原因了。
律师说法:房屋评估价值低于实际价值时,如何救济?
由于差价的悬殊,引发矛盾纠纷也是必然的结果。如何救济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成了缓和拆迁社会矛盾的关键。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根据多年拆迁代理经验,总结出了在评估时候保护被拆迁人补偿利益的方法,即: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意的,被拆迁人人有以下几种途径可以走: (1)应当自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指出问题,申请复核评估。(2)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3)鉴定意见出具后,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依法复议或诉讼。
起法律依据是:[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之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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