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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人寿两分支机构被罚 流量视频课程
全国保监系统对各地保险机构违规乱象监管力度不断加大。8月30日,中国人寿两家分支机构因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代理人欺骗保险人等违规问题被罚。
根据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的处罚单,经查,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2017年10月至11月存在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违规问题。时任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经理李长伟对此承担直接责任。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李长伟向黑龙江保监局提出了申辩意见,称其对违法行为不应承担直接责任,申请撤消对其撤销高管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黑龙江保监局认为,李长伟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因此,对李长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由于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给予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李长伟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与此同时,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代理人武志友还因存在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问题被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给予武志友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无独有偶,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也因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被罚。经查,2017年10月至11月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存在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违规问题,时任副总经理边疆对此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改正,罚款2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边疆被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有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银保监系统共对501家次保险机构开出了687家次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达到了1.16亿元。而在2017全年,原保监系统一共处罚保险机构720家次,罚款共计1.5亿元。由此看来,今年以来,监管的查处力度明显加大。其中,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或撤销分支机构成为两大处罚原因。
有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非法经营商业保险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非持牌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在部分地区、个别业务领域有蔓延趋势,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为此,今年6月,银保监会开展了2018年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专项行动,其中就重点打击未经批准设立保险机构等违规行为。一位地方保监局相关人士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2018年保险业的主流就是整治市场秩序,规范行业发展。从目前处罚力度来看,各个局都在深挖以前行业的通病,加大监管力度,即抓即罚。”
(来源:北京商报)
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十万元罚款!并且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流量视频课程
工商部门这几年一直都在改革,年检改年报,前置改后置,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住所登记便利化等等。但是,有一点基本各地都没有大改,那就是企业的住所登记。即便是集群注册,也一样得有个对应的地址。
企业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不一致,将面临一至十万的罚款,并且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01、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是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公司得在登记的地方办公。如果擅自变更了住所,将面临一到十万元的罚款,就是不低于一万元,不高于十万元的罚款!
当然,同时还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留下永远的企业信用污点「即使企业后来申请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该记录也是永久存在的」。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六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2、必须有办公场所
不管注册公司、分公司还是个体户,都必须有个住所「或经营场所」。当然个别有特殊政策的地区除外。
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
03、经营场所不能任性
一方面,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已经放宽,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
另一方面,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违章建筑或建筑不能登记为企业住所,军队房产需要相关的租赁许可证等等。
04、民宅可以登记为住所
一般来说,企业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他人「不要求必须是投资人」的住宅登记为住所。大部分地区住改商已经放开,特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提醒:以上情况仅针对普遍情况而言。各地具体政策应以各地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答复为准。
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吉林分公司被罚5万 公司视频课程
中国网财经2月1日讯 今日,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17年6月,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该局决定对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范晨光作为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决定对范晨光进行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中银天津分公司因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分公司营业场所等合计被罚30万元 公司视频课程
千龙网北京8月2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21日公布了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对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简称“中银天津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2018〕18号)。
决定书显示,经查,中银天津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时任中银天津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宋赛、时任中银天津分公司营销管理部经理魏亮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此外,中银天津分公司还存在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分公司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天津监管局指出,中银天津分公司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银天津分公司处24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时任中银天津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宋赛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对时任中银天津分公司营销管理部经理魏亮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上述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分公司营业场所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中银天津分公司处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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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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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监系统对各地保险机构违规乱象监管力度不断加大。8月30日,中国人寿两家分支机构因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代理人欺骗保险人等违规问题被罚。
根据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的处罚单,经查,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2017年10月至11月存在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违规问题。时任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经理李长伟对此承担直接责任。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李长伟向黑龙江保监局提出了申辩意见,称其对违法行为不应承担直接责任,申请撤消对其撤销高管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黑龙江保监局认为,李长伟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因此,对李长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由于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给予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李长伟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与此同时,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代理人武志友还因存在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问题被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给予武志友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无独有偶,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也因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被罚。经查,2017年10月至11月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存在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违规问题,时任副总经理边疆对此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改正,罚款2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边疆被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有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银保监系统共对501家次保险机构开出了687家次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达到了1.16亿元。而在2017全年,原保监系统一共处罚保险机构720家次,罚款共计1.5亿元。由此看来,今年以来,监管的查处力度明显加大。其中,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或撤销分支机构成为两大处罚原因。
有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非法经营商业保险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非持牌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在部分地区、个别业务领域有蔓延趋势,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为此,今年6月,银保监会开展了2018年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专项行动,其中就重点打击未经批准设立保险机构等违规行为。一位地方保监局相关人士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2018年保险业的主流就是整治市场秩序,规范行业发展。从目前处罚力度来看,各个局都在深挖以前行业的通病,加大监管力度,即抓即罚。”
(来源:北京商报)
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十万元罚款!并且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行业视频课程
工商部门这几年一直都在改革,年检改年报,前置改后置,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住所登记便利化等等。但是,有一点基本各地都没有大改,那就是企业的住所登记。即便是集群注册,也一样得有个对应的地址。
企业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不一致,将面临一至十万的罚款,并且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01、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是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公司得在登记的地方办公。如果擅自变更了住所,将面临一到十万元的罚款,就是不低于一万元,不高于十万元的罚款!
当然,同时还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留下永远的企业信用污点「即使企业后来申请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该记录也是永久存在的」。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六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2、必须有办公场所
不管注册公司、分公司还是个体户,都必须有个住所「或经营场所」。当然个别有特殊政策的地区除外。
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
03、经营场所不能任性
一方面,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已经放宽,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
另一方面,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违章建筑或建筑不能登记为企业住所,军队房产需要相关的租赁许可证等等。
04、民宅可以登记为住所
一般来说,企业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他人「不要求必须是投资人」的住宅登记为住所。大部分地区住改商已经放开,特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提醒:以上情况仅针对普遍情况而言。各地具体政策应以各地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答复为准。
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吉林分公司被罚5万 互联网视频课程
中国网财经2月1日讯 今日,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17年6月,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该局决定对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范晨光作为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决定对范晨光进行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中银天津分公司因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分公司营业场所等合计被罚30万元 行业视频课程
千龙网北京8月2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21日公布了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对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简称“中银天津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2018〕18号)。
决定书显示,经查,中银天津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时任中银天津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宋赛、时任中银天津分公司营销管理部经理魏亮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此外,中银天津分公司还存在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分公司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天津监管局指出,中银天津分公司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银天津分公司处24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时任中银天津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宋赛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对时任中银天津分公司营销管理部经理魏亮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上述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分公司营业场所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中银天津分公司处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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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千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