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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工商登记

营业执照上面都有哪些信息? 流量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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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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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手上拿着一份营业执照, 问“你读的懂营业执照吗”?一定有人感觉可笑,不就是一个营业执照吗?事实上,营业执照并非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细细研读,可能会突然发现原来我根本不了解这个文件。 您了解上面的信息都有什么用了吗? 上面都写着啥信息?还有怎样辨别一份营业执照的真伪呢?

  依照《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所在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成立日期是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有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等事宜。公司营业执照中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走正规流程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换发营业执照。

  (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营业执照中有关负责人的事项,有标记为负责人的,也有标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上面所记载是法定代表人的,表明是用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例:有限责任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而《营业执照》上面记载是负责人的,通常是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例: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等;通过这一差异我们可判断出组织的法律性质。

  (二)公司营业执照的正、副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都分成正本跟副本,二者之间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的形式是悬挂式的,每个企业只核发一张,而且应置于住所或是营业场所里的醒目位置,不然就可能会受到行政的处罚;

  2、副本是为折叠方式的,企业依据需要可向所在的登记机关申请核发多个副本;副本一般在外出办理业务的时候进行使用,若是办理银行开户、企业代码证、参加诉讼、签订合同、等事宜。副本复印件上面盖上企业行政公章就可作为原件使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是企业设立与历次变更是否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的证明。

  (三)什么时候需要换发营业执照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39条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有关《营业执照》上面中所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该办理换发营业执照。

  第9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是名称。即是说只要上述记载的内容有发生变更的,就需到所在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办理,换发执照。

  (四)执照中的经营场所

  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住所地属于经济开发区等地区的,一般就是企业为了享受一些特殊的政策优惠等而注册设立的,实际经营地址跟注册地址很可能不一致。针对这种可能是“虚拟”地址的注册企业,需要格外注意。

  (五)营业范围可判断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

  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要取得行政许可凭证才能够进行经营。

  (六)怎么判断营业执照的真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自2014年起就实行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工商部门提供企业信用网上公示平台,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核对《营业执照》的真实性。

注册分公司所需材料及流程值得收藏! 公司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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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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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一家分公司

是很多大公司业务发展与地域拓展的需要

那么

注册分公司和注册普通公司有区别吗?

注册分公司通常有什么流程呢?

注册分公司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公司的分类

分类:本地分公司和外地分公司

本地分公司:比如说总公司设立在上海,分公司同样开设在上海,本地分公司一般情况下属于非独立核算,企业无需进行税务相关。本地分公司注册必须是实地注册;

外地分公司:比如说总公司设立在非上海区域,分公司开设在上海,外地分公司属于独立核算,企业需要独立做税务相关。外地分公司可以选择园区注册或者实地注册。

二、分公司设立的条件

1、设立分公司必须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以总公司名来进行命名;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3、分公司不能拥有法人资格,它只能作为一个总公司在注册地外设立的经营机构。

三、分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公章原件;

3、总公司公司章程调档;

4、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5、会计上岗证复印件及会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6、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房产登记信息表(实地注册的分公司)。

四、分公司注册流程

本地分公司(非独立核算):

名称核定→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地分公司(独立核算):

名称核名→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银行开户→核定税种

以上内容来自于西安逸诚财税事务所整理、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

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营销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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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夜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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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可以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而设立这些公司的时候,总公司或者母公司需要进行相应的注册登记,而擅自设立是需要受到处罚的,那么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如何处罚?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的杜莉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怎样处罚

一、简要情况

某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万元,公司住所在该省省会××区××路224号。2003年初,该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擅自在另一街道115号开设了名为“时代广场”的大型商场。

该省省工商局经检总队根据群众举报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立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自然”应对该公司进行处罚。但在处罚依据上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产生分歧。争议的焦点是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依据什么处罚?主要问题是部门规章能否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设定处罚?

杜莉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本科,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投资项目分析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侵权,合同纠纷。擅长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研究资本市场和PPP项目。

杜莉律师补充:

二、 法律适用及分析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目前涉及公司的主要法律规范。首先大家再次仔细查阅了这两个法律规范。《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分公司必须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列专章对分公司的登记做出了规定,包括分公司的特征、登记管辖、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7]等。但是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却都令人奇怪地没有设定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处罚条款。当然,从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和对应罚则来看,法律规范“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和“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有些是找不到罚则的。

既然如此,有人提出是否可按公司没有变更登记对公司进行处罚。经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包括分公司的登记。因为分公司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固也不能按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引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作为处罚的依据。

那么,部门规章是否有权弥补上述立法“缺陷”,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做出处罚规定呢?显然,国家工商总局是持肯定态度的,国家工商总局1998年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案机构认为,可以据此作为本案的处罚依据,以往大量的处罚就是这样做的。经查,全国也有许多类似的情况。但法制机构认为不宜适用。主要依据是:这一规定违背《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我们理解《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就部门规章处理行政处罚问题明确了一般原则和例外原则。一般原则为:当国家已经就某一事项制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时,部门规章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能超出上位法规范的范围。一些学者也支持这一观点。《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这个范围是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部门规章只能在这个范围内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目的是便于实务中操作。只有当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罚款的上限不能自行决定,而由国务院规定,这是例外原则。1996年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规定,“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从这些论述来看,显然国务院也是遵循了《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并且附加了一些条件,例如区分了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超出限额报国务院批准等。只不过有一点没有明说,就是“当国家已经就某一事项制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时,部门规章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能超出上位法规范的范围。”但本摘录头一句就明确“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的说法,意思已经隐含了。

杜莉律师补充:

在国家已经就公司的规范这一事项制定了《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后,我们认为就不能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例外原则,只能适用该条的一般原则。由于这两个上位法都没有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设定处罚条款,当然谈不上对分公司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了。

我们理解《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指国家对某一社会事项没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不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理应”规定的事项没有做出规定。从法理的角度看,《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源于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和对公民来说“法无规定尽可行”原则。

从宪法的角度说,部门规章只能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对此,《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给予了具体明确,即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从行政诉讼的角度讲,《行政诉讼法》明确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为参照部门规章,并未将规章作为法院法律适用的必然依据。实际上,行政机关依据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并且规章本身也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如果把规章作为依据,就相当于许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司法审查的标准,这不仅不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不符合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杜莉律师补充:

因此83号令有越权设定处罚之嫌。事实上,83号令第一条表明的本规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那么,该规定第三十二条的依据在哪里呢?。

我们认为,可以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处理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具体论述略。

以上就是对“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怎样处罚”问题进行的解答,对擅自设立分公司的处罚,有一般的原则和例外原则两种,一般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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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分公司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公司的分类

分类:本地分公司和外地分公司

本地分公司:比如说总公司设立在上海,分公司同样开设在上海,本地分公司一般情况下属于非独立核算,企业无需进行税务相关。本地分公司注册必须是实地注册;

外地分公司:比如说总公司设立在非上海区域,分公司开设在上海,外地分公司属于独立核算,企业需要独立做税务相关。外地分公司可以选择园区注册或者实地注册。

二、分公司设立的条件

1、设立分公司必须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以总公司名来进行命名;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3、分公司不能拥有法人资格,它只能作为一个总公司在注册地外设立的经营机构。

三、分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公章原件;

3、总公司公司章程调档;

4、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5、会计上岗证复印件及会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6、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房产登记信息表(实地注册的分公司)。

四、分公司注册流程

本地分公司(非独立核算):

名称核定→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地分公司(独立核算):

名称核名→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银行开户→核定税种

以上内容来自于西安逸诚财税事务所整理、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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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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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可以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而设立这些公司的时候,总公司或者母公司需要进行相应的注册登记,而擅自设立是需要受到处罚的,那么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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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怎样处罚

一、简要情况

某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万元,公司住所在该省省会××区××路224号。2003年初,该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擅自在另一街道115号开设了名为“时代广场”的大型商场。

该省省工商局经检总队根据群众举报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立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自然”应对该公司进行处罚。但在处罚依据上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产生分歧。争议的焦点是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依据什么处罚?主要问题是部门规章能否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设定处罚?

杜莉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本科,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投资项目分析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侵权,合同纠纷。擅长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研究资本市场和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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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适用及分析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目前涉及公司的主要法律规范。首先大家再次仔细查阅了这两个法律规范。《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分公司必须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列专章对分公司的登记做出了规定,包括分公司的特征、登记管辖、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7]等。但是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却都令人奇怪地没有设定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处罚条款。当然,从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和对应罚则来看,法律规范“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和“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有些是找不到罚则的。

既然如此,有人提出是否可按公司没有变更登记对公司进行处罚。经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包括分公司的登记。因为分公司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固也不能按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引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作为处罚的依据。

那么,部门规章是否有权弥补上述立法“缺陷”,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做出处罚规定呢?显然,国家工商总局是持肯定态度的,国家工商总局1998年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案机构认为,可以据此作为本案的处罚依据,以往大量的处罚就是这样做的。经查,全国也有许多类似的情况。但法制机构认为不宜适用。主要依据是:这一规定违背《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我们理解《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就部门规章处理行政处罚问题明确了一般原则和例外原则。一般原则为:当国家已经就某一事项制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时,部门规章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能超出上位法规范的范围。一些学者也支持这一观点。《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这个范围是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部门规章只能在这个范围内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目的是便于实务中操作。只有当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罚款的上限不能自行决定,而由国务院规定,这是例外原则。1996年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规定,“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从这些论述来看,显然国务院也是遵循了《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并且附加了一些条件,例如区分了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超出限额报国务院批准等。只不过有一点没有明说,就是“当国家已经就某一事项制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时,部门规章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能超出上位法规范的范围。”但本摘录头一句就明确“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的说法,意思已经隐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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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已经就公司的规范这一事项制定了《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后,我们认为就不能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例外原则,只能适用该条的一般原则。由于这两个上位法都没有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设定处罚条款,当然谈不上对分公司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了。

我们理解《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指国家对某一社会事项没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不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理应”规定的事项没有做出规定。从法理的角度看,《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源于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和对公民来说“法无规定尽可行”原则。

从宪法的角度说,部门规章只能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对此,《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给予了具体明确,即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从行政诉讼的角度讲,《行政诉讼法》明确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为参照部门规章,并未将规章作为法院法律适用的必然依据。实际上,行政机关依据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并且规章本身也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如果把规章作为依据,就相当于许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司法审查的标准,这不仅不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不符合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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