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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纳税申报

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联系与区别! 营销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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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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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去处理业务的时候,总会要签盖公司印章,看到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都一脸懵逼,其实他们的关系没那么复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一 总公司与分公司

1、概念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联系与区别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二 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子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三 子公司与分公司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5、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6、 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四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1、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税款缴纳

对于子公司,根据新企业额所得税法的规定,子公司应当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在注册地缴纳税款,并使用按月(或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规定。

对于分公司,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法人汇总纳税的制度,对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设立分公司后,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执行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所得税审批及备案事项

因子公司属于法人企业,与其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资产报损、设备抵税等),由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资料,向当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即可。

因分公司不属于法人企业,与其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资产报损、设备抵税等)应由总机构收集整理资料,并向总机构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其他税种影响

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无论设立成分公司还是子公司,都需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他税种,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房产、土地均需在资产所在地纳税:而个人所得税也应在企业生产经营当地纳税。因此,无论设立成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基本不产生影响。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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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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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以下简称57号公告)的总分公司,属于汇总纳税企业,应当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本法。

上述管理办法既适用于年度汇算清缴,也适用于季度(月)预缴,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今天以一个完整的案例,先探讨下总公司和分公司在预缴阶段如何计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

案例背景

甲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注册地在北京,总部为管理机构,没有经营业务,下属两个分公司分别位于上海市和天津市,均符合57号关于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总分公司所得税按照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适用所得税率为25%。

总公司要做的事儿

第一步:甲公司应将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的收入成本汇总计算,填报在甲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预缴申报表主表》)相应栏次。

假定,2017年第一季度,上海分公司实际利润额为3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成本600万元,费用100万元),天津分公司实际利润额150万元(500万元,成本300万元,费用50万元),甲公司总部发生费用50万元,甲公司本季度《预缴申报表主表》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甲公司尽管是空壳,没有取得收入,但是其机构所在地北京也分得了50%的应纳税额。

这一步操作的目标是,将企业汇总的应纳税额在总公司和两个分公司之间平分,可以将其称为一次分配。

甲公司分得的50万元税额,25万元入北京库,25万元入中央库,这是财政分配的问题,企业无需关注太多。

两个分公司一共分得的50万元,将由甲公司在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之间再做一次分配,也就是第二次分配。

分公司之间分配的比例,就要考虑两个分公司的贡献了。

第二步:根据57号文的规定,分公司的分摊比例要按照上年度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假定,2016年度两个分公司营业收入占比为60%:40%(上海:北京),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占比均为50%:50%,则上海分公司2017年分摊比例为:0.6×0.35+0.5×0.35+0.5×0.30=0.535,天津分公司2017年分摊比例为:0.4×0.35+0.5×0.35+0.5×0.30=0.465。

注意:上述分摊比例自2017年汇算清缴起,应保留小数点后10位。

上海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535×50=26.75万元

天津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465×50=23.25万元

甲公司填报预缴申报表附件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以下简称《分配表》)如下:

第三步:甲公司在预缴申报时,除需要报送《预缴申报表主表》和《分配表》外,还要报送:甲公司本季度财务报表(佐证实际利润额)和两个分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佐证分摊比例)。

第四步:甲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将复印件分别交由上海和天津分公司。

这一步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总分公司都有风险。

分公司要做的事儿

第一步:分公司根据甲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预缴申报表主表》,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注意:分公司只需要填写第30行、第32行、第33行三行。

第二步:分公司将取得的加盖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复印件,随同分公司的《预缴申报表主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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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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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以下简称57号公告)的总分公司,属于汇总纳税企业,应当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本法。

上述管理办法既适用于年度汇算清缴,也适用于季度(月)预缴,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今天以一个完整的案例,先探讨下总公司和分公司在预缴阶段如何计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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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注册地在北京,总部为管理机构,没有经营业务,下属两个分公司分别位于上海市和天津市,均符合57号关于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总分公司所得税按照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适用所得税率为25%。

总公司要做的事儿

第一步:甲公司应将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的收入成本汇总计算,填报在甲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预缴申报表主表》)相应栏次。

假定,2017年第一季度,上海分公司实际利润额为3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成本600万元,费用100万元),天津分公司实际利润额150万元(500万元,成本300万元,费用50万元),甲公司总部发生费用50万元,甲公司本季度《预缴申报表主表》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甲公司尽管是空壳,没有取得收入,但是其机构所在地北京也分得了50%的应纳税额。

这一步操作的目标是,将企业汇总的应纳税额在总公司和两个分公司之间平分,可以将其称为一次分配。

甲公司分得的50万元税额,25万元入北京库,25万元入中央库,这是财政分配的问题,企业无需关注太多。

两个分公司一共分得的50万元,将由甲公司在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之间再做一次分配,也就是第二次分配。

分公司之间分配的比例,就要考虑两个分公司的贡献了。

第二步:根据57号文的规定,分公司的分摊比例要按照上年度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假定,2016年度两个分公司营业收入占比为60%:40%(上海:北京),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占比均为50%:50%,则上海分公司2017年分摊比例为:0.6×0.35+0.5×0.35+0.5×0.30=0.535,天津分公司2017年分摊比例为:0.4×0.35+0.5×0.35+0.5×0.30=0.465。

注意:上述分摊比例自2017年汇算清缴起,应保留小数点后10位。

上海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535×50=26.75万元

天津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465×50=23.25万元

甲公司填报预缴申报表附件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以下简称《分配表》)如下:

第三步:甲公司在预缴申报时,除需要报送《预缴申报表主表》和《分配表》外,还要报送:甲公司本季度财务报表(佐证实际利润额)和两个分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佐证分摊比例)。

第四步:甲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将复印件分别交由上海和天津分公司。

这一步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总分公司都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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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分公司根据甲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预缴申报表主表》,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注意:分公司只需要填写第30行、第32行、第33行三行。

第二步:分公司将取得的加盖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复印件,随同分公司的《预缴申报表主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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