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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
分公司转账至总公司缴纳所得税分录 公司视频课程
导读: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转账问题在会计问题中经常出现,尤其是缴纳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下面会计学堂的老师就来解答分公司转账至总公司缴纳所得税分录做法以及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如何缴纳.请看下面文章.
分公司转账至总公司缴纳所得税分录
相关会计分录:
一、合并核算
借:银行存款--总公司银行 贷:银行存款--分公司银行
二、分开核算
借:银行存款--总公司银行 贷:其他应收款--分公司名称
1,会计分录是指预先确定每笔经济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名称,以及计入账户的方向和金额的一种记录,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是由应借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
2,记账规则法就是指利用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进行编制会计分录.
3,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4,记账凭证要求要素齐全,并有严格的审核与编制程序,而会计分录则只是表明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科目与金额,是记账凭证的最简化形式.
5,简单分录是指只涉及两个账户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是指涉及两个(不包括两个)以上账户的会计分录.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如何缴纳?
1、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按照税收法规,跨地区经营(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是跨地区经营,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不在分支机构(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在地缴纳.
3、税款预缴,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上述文章对分公司转账至总公司缴纳所得税分录进行了分析,并就相关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如何缴纳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感谢您的阅读
长河税务:浅谈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视频课程
一、我们先来看看哪些需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纳税:
2.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
3.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4.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5.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6.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A、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B、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C、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分公司(视同独立纳税人除外)不进行汇算清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7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中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四、各分支机构分摊计算方法: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1)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3)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三种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五、若当地税务机关已把分公司作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缴纳所得税是否可以在总公司进行抵减?
视同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视同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单独计算企业所得税,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在总机构抵减或退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中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且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作者简介:
王韶平,女,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审计助理。四年多来一直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视频课程
一家从事健身服务的a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7年在异地设立了一家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分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设备租赁等大部分均由a公司签订,受票方也是a公司。会计认为2017年新设立的分公司无上年财务数据,无法计算分公司分摊比例,因此,不能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又因a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会计认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样也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问:在2018年申报2017年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分公司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文件一:根据财税〔2017〕43号文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文件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可知,企业只需符合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认定标准5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限定以及资产总额限定四个条件即可,对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规定。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分支机构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如果选择就地缴纳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分公司存在房屋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大部分均由a公司签订,受票方也是a公司的情况,导致分公司费用在a公司账上体现。如果分公司选择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会使a公司账上列支的分公司费用无法税前扣除,需纳税调增多交企业所得税。同时,分公司账上列支的费用较少,需多缴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能选择汇总缴纳时,建议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零申报,由总机构a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规避前期财务不规范导致多交企业所得税问题。
分公司亏损分配缴纳所得税怎么处理? 营销视频课程
导读:分公司如果亏损,也需要在账务上做相关的处理,总公司也是,会计学堂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解答分公司亏损分配缴纳所得税怎么处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分公司亏损分配缴纳所得税怎么处理?
1.是看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是独立法人还是非独立法人。
都是独立法人的话,总公司免交所得税、分公司单独交;若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则合并报表后看余额,盈利就交、亏损就不交。
2.看你们的企业所得税是如何汇总申报的。如果是仅总公司申报而分公司不用申报的话,直接将各部的利润相加由总公司申报。如果是总公司申报并制作分配表,那么就将各部的利润相加由总公司申报按比例分配后,将分配表交予分公司申报。
分公司亏损所得税分配表怎么分配: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全文为大家详细解答了分公司亏损分配缴纳所得税怎么处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直接在窗口与经验丰富的会计学堂老会计们交流。
公司或分公司税务如何分开 税务视频课程
企业运营到一定规模时,大都会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而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税收的谋划上是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则:“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当。”
由此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仍是存在较大差别的。下面,我们来剖析两者的特征及其税收政策。
一、子公司是独立交税人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用操控的部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直接操控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被建立的所在国视为居民企业,一般要实施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交税义务,一起也能享用所在国为新建立公司供给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重庆的正阳工业园区这种有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最高能够给予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当地留存的50%的奖赏。
但建立子公司一般需要杂乱的手续,财务制度较为严格,有必要独立开设账簿,并需要杂乱的审计和证明,运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赢利,与母公司的买卖往往是税务机关反避税检查的要点内容。
二、公公司不是独立交税人
分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核算的、进行悉数或部分运营事务的分支组织,如分厂、分店等。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则:“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组织的,应当汇总核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交税是指一个企业总组织和其分支组织的运营所得,通过汇总交税申报的方法实现所得税的汇总核算和交纳。我国实施法人所得税制度,不仅是引入和借鉴国际惯例的成果,也是实现所得税调理功用的必然选择。
法人所得税制要求总、分公司汇总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立分支组织,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交纳所得税。这样就能够使总、分公司之间盈亏互抵,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暂行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8]28号)规则:“企业实施‘一致核算、分组办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务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方法。“
上述办理方法的基本内容是:企业总组织一致核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组织、场所在内的悉数应交税所得额、应交税额。但总组织、分支组织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组织进行企业所得税办理的责任,总组织和分支组织应别离承受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理。在每个交税期间,总组织、分支组织应分月或分季别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组织担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一致核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组织、分支组织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音讯来自渝惠网)
分公司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流量视频课程
导读:分公司很多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需要做分别的处理,如果没有相关的实务经验可能不知道怎么处理,会计学堂来为大家详细解答分公司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分公司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等。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总公司(或核算地)帐目。这种情况下,核算地统一计算盈亏,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年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不需要审批。也就是说,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涉及到所得税问题。
分公司要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吗?
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财务人员,这份总分公司汇总纳税全流程实操:预缴申报收好! 财务视频课程
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以下简称57号公告)的总分公司,属于汇总纳税企业,应当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本法。
上述管理办法既适用于年度汇算清缴,也适用于季度(月)预缴,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今天以一个完整的案例,先探讨下总公司和分公司在预缴阶段如何计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
案例背景
甲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注册地在北京,总部为管理机构,没有经营业务,下属两个分公司分别位于上海市和天津市,均符合57号关于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总分公司所得税按照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适用所得税率为25%。
总公司要做的事儿
第一步:甲公司应将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的收入成本汇总计算,填报在甲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预缴申报表主表》)相应栏次。
假定,2017年第一季度,上海分公司实际利润额为3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成本600万元,费用100万元),天津分公司实际利润额150万元(500万元,成本300万元,费用50万元),甲公司总部发生费用50万元,甲公司本季度《预缴申报表主表》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甲公司尽管是空壳,没有取得收入,但是其机构所在地北京也分得了50%的应纳税额。
这一步操作的目标是,将企业汇总的应纳税额在总公司和两个分公司之间平分,可以将其称为一次分配。
甲公司分得的50万元税额,25万元入北京库,25万元入中央库,这是财政分配的问题,企业无需关注太多。
两个分公司一共分得的50万元,将由甲公司在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之间再做一次分配,也就是第二次分配。
分公司之间分配的比例,就要考虑两个分公司的贡献了。
第二步:根据57号文的规定,分公司的分摊比例要按照上年度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假定,2016年度两个分公司营业收入占比为60%:40%(上海:北京),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占比均为50%:50%,则上海分公司2017年分摊比例为:0.6×0.35+0.5×0.35+0.5×0.30=0.535,天津分公司2017年分摊比例为:0.4×0.35+0.5×0.35+0.5×0.30=0.465。
注意:上述分摊比例自2017年汇算清缴起,应保留小数点后10位。
上海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535×50=26.75万元
天津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465×50=23.25万元
甲公司填报预缴申报表附件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以下简称《分配表》)如下:
第三步:甲公司在预缴申报时,除需要报送《预缴申报表主表》和《分配表》外,还要报送:甲公司本季度财务报表(佐证实际利润额)和两个分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佐证分摊比例)。
第四步:甲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将复印件分别交由上海和天津分公司。
这一步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总分公司都有风险。
分公司要做的事儿
第一步:分公司根据甲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预缴申报表主表》,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注意:分公司只需要填写第30行、第32行、第33行三行。
第二步:分公司将取得的加盖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复印件,随同分公司的《预缴申报表主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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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转账至总公司缴纳所得税分录 公司视频课程
导读: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转账问题在会计问题中经常出现,尤其是缴纳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下面会计学堂的老师就来解答分公司转账至总公司缴纳所得税分录做法以及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如何缴纳.请看下面文章.
分公司转账至总公司缴纳所得税分录
相关会计分录:
一、合并核算
借:银行存款--总公司银行 贷:银行存款--分公司银行
二、分开核算
借:银行存款--总公司银行 贷:其他应收款--分公司名称
1,会计分录是指预先确定每笔经济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名称,以及计入账户的方向和金额的一种记录,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是由应借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
2,记账规则法就是指利用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进行编制会计分录.
3,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4,记账凭证要求要素齐全,并有严格的审核与编制程序,而会计分录则只是表明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科目与金额,是记账凭证的最简化形式.
5,简单分录是指只涉及两个账户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是指涉及两个(不包括两个)以上账户的会计分录.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如何缴纳?
1、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按照税收法规,跨地区经营(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是跨地区经营,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不在分支机构(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在地缴纳.
3、税款预缴,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上述文章对分公司转账至总公司缴纳所得税分录进行了分析,并就相关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如何缴纳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感谢您的阅读
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视频课程
一家从事健身服务的a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7年在异地设立了一家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分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设备租赁等大部分均由a公司签订,受票方也是a公司。会计认为2017年新设立的分公司无上年财务数据,无法计算分公司分摊比例,因此,不能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又因a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会计认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样也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问:在2018年申报2017年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分公司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文件一:根据财税〔2017〕43号文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文件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可知,企业只需符合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认定标准5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限定以及资产总额限定四个条件即可,对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规定。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分支机构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如果选择就地缴纳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分公司存在房屋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大部分均由a公司签订,受票方也是a公司的情况,导致分公司费用在a公司账上体现。如果分公司选择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会使a公司账上列支的分公司费用无法税前扣除,需纳税调增多交企业所得税。同时,分公司账上列支的费用较少,需多缴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能选择汇总缴纳时,建议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零申报,由总机构a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规避前期财务不规范导致多交企业所得税问题。
分公司亏损分配缴纳所得税怎么处理? 企业视频课程
导读:分公司如果亏损,也需要在账务上做相关的处理,总公司也是,会计学堂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解答分公司亏损分配缴纳所得税怎么处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分公司亏损分配缴纳所得税怎么处理?
1.是看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是独立法人还是非独立法人。
都是独立法人的话,总公司免交所得税、分公司单独交;若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则合并报表后看余额,盈利就交、亏损就不交。
2.看你们的企业所得税是如何汇总申报的。如果是仅总公司申报而分公司不用申报的话,直接将各部的利润相加由总公司申报。如果是总公司申报并制作分配表,那么就将各部的利润相加由总公司申报按比例分配后,将分配表交予分公司申报。
分公司亏损所得税分配表怎么分配: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全文为大家详细解答了分公司亏损分配缴纳所得税怎么处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直接在窗口与经验丰富的会计学堂老会计们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