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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返税政策

福建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实施3方面16项政策措施 互联网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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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福建省将实施16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预计全省可新增减税降费180亿元左右。23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介绍了2018年福建省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的具体政策。

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

据悉,近年来,福建省连续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在2016年减税降费370亿元基础上,2017年新增减税降费260亿元,2016年和2017年两轮合计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超1000亿元。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赶超目标的要求,福建省将全面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实施3个方面16项政策措施,以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乘法’。”省财政厅副厅长黄剑青表示。

【2017版】《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流量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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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 2017-09-07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4号)进行了修订。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2017年8月31日

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具体如下: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为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的50%领取。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除专门业务培训外,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8%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邀请境内师资讲课,培训举办单位应当发出公函邀请,其中本单位的师资,应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就本职工作所作的讲话、小结等,不列入师资范围。

第十六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和结算单(格式附后)、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师资审批文件(邀请函)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第二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4号)同时废止。

福建国税:将干事创业的热度转化为“放管服”改革的力度 转化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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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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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改革是政府开门办的第一件大事,旨在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作为改革的主体之一,基层税务机构点多、线长、面广,征管资源存在着结构性矛盾。如何将这场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在税务系统落实落细落好?福建省国税局的探索路径是,创新服务促改革,夯实党建强基础,带好队伍激活力,排忧解困聚人心,努力将基层干事的热度转化为落实改革的力度。

由基层服务入手 “放管服”改革越夯越实

87项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只保留7项;87个办税大厅实现“一窗一人一机”联合办税;开展纳税人学堂培训793期,培训纳税人6万多人次……一组组数据背后,彰显的是福建省国税系统推进“放管服”改革取得的显著成效。

以为民之心,行简政之道,开便利之门。近年来,福建省国税系统切实推动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出了一系列简政放权、减税降费的务实举措。但随着改革的深入,税收征管工作也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如何“放”得到位,“管”得规范,“服”得优质?这既是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承载着纳税人更高的期盼。

对此,位于自贸区的平潭国税局交出了自己的答卷。在岚岛,你可以3小时“办”企业,几分钟内通过微信完成缴税,就连发票都能网上购买、快递上门……“这里的税收环境很适合刚到大陆打拼的台湾年轻人创业,希望能够扎根这里。”台商许琳宜在此开设的台湾商店不到一年,月营业额就有5万元左右。平潭以这道“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减法”,为纳税人带来了满满的获得感。

在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地武夷山,同样的获得感来自于一份“马上就办”清单。这份清单列出了109个即时办结事项和11个限时办结事项,其中即办事项达到了所有服务事项的90%以上;并且公开了3类8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权力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有力的“放”,有为的“管”,有效的“服”。如今,“放管服”改革已在八闽大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福州率先试点手机代开电子发票APP“易办税”,纳税人通过手机APP或者支付宝通道直接接入,实现7×24小时手机代开发票。

——莆田大力推行“财务报表自动导入工具”,成功实现一次性抓取大企业纳税人报表数据,数分钟完成申报。

——漳州研发“水产品收购价格风险预警管理信息系统”2017年来,预警水产品收购发票价格异常数据115条,涉及金额达1.4亿元。

……

“福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必将直接或间接地提高社会大众创业的积极性,而社会大众创业积极性的提升,必然产生大量的创新行为。”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理事张国说。

从基层党建抓起 信念之火越烧越旺

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号角吹响,福建全省一线党员干部连续“作战”,每天加班加点;许多同志推迟婚期与同事们一道“战斗”,坚持将税改进行到底……

在困难的一线、在攻坚的火线,四处都活跃着福建国税党员干部攻坚克难、勇于担当的身影,他们用实际行动擦亮党员底色,释放榜样力量。

力量从何而来?来自福建国税几年来坚定不移、持之以恒抓党建。据了解,自去年以来,福建国税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形成了“条主动、块为主”和“下抓两级、抓深一层”的工作机制;专门制定包含170项党建主体任务的工作清单,系统梳理机关党支部基本工作规范等8项制度;开展为期3个月的纪律教育月活动,全面整风肃纪。

与此同时,为增强全系统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今年7月,福建省国税局还在福建南平政和县创新性地开展省市县三级党支部联创,共同开展“学习廖俊波做合格党员”主题党日活动;先后编发学习专刊63期,组织举办专题研讨会、征文、演讲比赛、实地缅怀等活动540多次。

一场场党日活动的生动实践,一项项党建责任的深入落实,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之火正越烧越旺。很快,党建这把“金钥匙”打开了发展的“锁”,使党的建设与地方发展高度融合,同频共振。

在武夷山市洋庄乡大安村,830多米的红军路笔直向上,直通村口;一款名为“红军”的野山茶,三年内让该村的脱贫率达到国家脱贫标准。这是村第一书记武夷山市国税局党员干部何红科三年如一日辛勤付出的结果。

在宁德福安,青拓集团因及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使其在境外取得的1.3亿元收入得到了10%的所得税减免,如今该企业每年贡献税收近10亿元。这是宁德市国税局与非公组织青拓集团开展党支部共建取得的成效。

在三明沙县,全省税务系统首个国地税联合党支部日前揭牌,国地税两家共同推行“三不说”服务承诺制度,缩短了纳税人30%办税时间,办税效率提高两成。这是三明市税务系统探索国地税党建联通共建结出的硕果。

据统计,目前福建全省国税系统专职党务干部已从2016年底30名增加到现在61名,21个县级局成立了机关党委,其中在今年新成立的就有8个。

向基层班子聚焦 干部队伍越带越活

2015年以前,宁德市国税局领导班子中最年轻干部是48岁,最高学历只有本科;2016年,该局领导班子中最年轻的仅有42岁,硕士以上学历的干部就有3名,其中“一把手”甚至是博士研究生学历;同时还有3人是全国税务系统领军人才,成为了全省系统班子中名副其实的“领军班”。

宁德局班子结构的优化转变,映射的正是福建国税在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上的精准施策和主动作为。近年来,福建省国税局党组按照老中青年龄梯次合理、业务型管理型有效搭配的思路,不断优化调整班子的年龄知识经历结构。目前,全省国税系统市县两级已配备班子成员522名,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达到九成。

如果说抓领导班子是抓发展的当下,那么抓青年干部成长,就是抓住了事业的未来。2014年,本科毕业的郑莹通过国考来到南平市国税系统。起初,学习新闻专业的她对税收知识感到“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但有幸的是,该市国税局推出了“启航计划”,郑莹成为了第一批学员。

该计划对新入职公务员采取“三年五步走”的业务培训,并由所在单位指定1名经验丰富的干部为其提供全程辅导。经过三年学习,现在郑莹已成为了本单位的业务骨干,还多次参与营改增、“金三”等重大税收改革活动。

青年干部有理想有担当,税收事业就有前途有希望。2017年,在省国税局党组的大力推动下,全系统有20多名干部参与双向挂职,其中省局机关有8名青年干部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10名基层干部到省局机关挂职锻炼。

政治上有关心,工作上有关切,生活上有关怀。如今,基层已成为许多国税青年干部成长的梯台、干事的舞台,甚至被当作是第二个“家”。“一起改革攻坚,一起冲刺绩效,一起喜怒哀乐……接下来的一年,我还要和大家一起守好建好城厢国税这个‘家’。”第一次从省局机关到基层挂职的陈泓说道。

把基层问题解好 干事氛围越植越浓

今年年初,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洪杰随口提及的一句“出口退税系统升级频繁、程序较为繁琐”,引起了当时正在莆田调研的省国税局副局长林国镜的重视。他当即召集有关业务骨干,现场办公、现场拿出方案解决问题。一周后,出口退税系统端口正式接入电子税务局,由电子税务局直接导入数据,彻底解决了以往纳税人要重复填列数据的烦恼。

“税务局快速反应,立即对系统加以改进完善,目前出口退税2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审批。”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洪杰对税务部门高效服务给予充分肯定。

帮助基层解决退税问题仅是福建国税开展“察实情 办实事”税情调研活动的一个缩影。今年5月来,福建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期间走访纳税人6439户,累计召开税企座谈会近700场,收集问题和建议1881个。

为基层解忧不仅是激发基层活力的支点,更是检验上级机关领导力的考点。近年来,福建省国税局党组时刻把基层冷暖放在心上,积极主动地为基层解套松绑、排忧解难。

——建立经费动态保障机制,坚持经费分配向基层和困难地区倾斜,去年统筹经费8700万元拨付给经费困难的山区县局。

——对省一级借调人员进行专项清理,专门出台文件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缓解基层单位年轻干部资源匮乏的问题。

——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统筹开展巡察、督办、督察、审计、检查等工作,实现成果共享,避免对基层重复检查。

这一项项带有“温度”的举措,给基层税务人员带来了信心,也让他们对未来事业充满更多期待。“只有把基层的负担减下去,才能把基层的活力燃起来。”福建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阶段,福建国税将全力落实好总局30条优化税收环境改革措施,切实回应好基层干部的关切与期盼,把基层干事创业的热度转化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力度。

编辑设计:福建国税

税收返还、税收减免、出口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所得税处理 公司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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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返还、税收减免、出口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增值税的所得税处理

各地税务地区口径

福建地税2017年12月咨询热点问题 2017.12.29发布日期:2017-12-29 http://fj-l-tax.gov/ar/2017122914000013.htm一、问:企业取得的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因此,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浦东国税上海浦东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来源:上海浦东国税 2011.4.6三、不征税收入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的出口退税款。根据上述规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厦门国税【2017年8月热点】我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另外我公司还处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免税阶段,收到的70%增值税退回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12366 日期:2017-08-16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另外我公司还处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免税阶段,收到的70%增值税退回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你司取得的即征即退款,虽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专项用途,应计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宁波国税宁波国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50、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款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增值税款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征所得税,其他各种财政性资金(补贴)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标注:此政策新法下未明确,应该不适用了。财税〔2007〕92 号在 2009 年即废止该优惠。

北京国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010.1.1四、2008年以后企业取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税务处理问题问:某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出版企业,2006年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在2008年才经财政部门退回,企业将2008年收到的增值税返还款在2008年账上确认收入。根据财税[2007]24号的规定,该笔增值税返还款是免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如何处理?答: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确认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六、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该笔增值税返还时企业如何确认,是否计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确认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标注:财税〔2012〕27 号文件延续了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但并非“应确认”而是“可以”。

内蒙古国税12366热点、难点问题(2018年1月份)2018.2.15(三)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湖北国税2018年3月湖北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企业所得税热问 2018.3.21问题91:减免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调增?[答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减免的土地增值税需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徽国税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1月)发布日期:2018-02-05 http://ah-n-tax.gov/art/2018/2/5/art_428_427002.html问题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解答: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上述文件明确规定财政性资金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款不属于会计损益,不属于收入总额,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外贸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 范冬昀

福建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实施3方面16项政策措施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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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福建省将实施16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预计全省可新增减税降费180亿元左右。23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介绍了2018年福建省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的具体政策。

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

据悉,近年来,福建省连续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在2016年减税降费370亿元基础上,2017年新增减税降费260亿元,2016年和2017年两轮合计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超1000亿元。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赶超目标的要求,福建省将全面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实施3个方面16项政策措施,以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乘法’。”省财政厅副厅长黄剑青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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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返还、税收减免、出口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增值税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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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税2017年12月咨询热点问题 2017.12.29发布日期:2017-12-29 http://fj-l-tax.gov/ar/2017122914000013.htm一、问:企业取得的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因此,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浦东国税上海浦东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来源:上海浦东国税 2011.4.6三、不征税收入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的出口退税款。根据上述规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厦门国税【2017年8月热点】我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另外我公司还处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免税阶段,收到的70%增值税退回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12366 日期:2017-08-16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另外我公司还处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免税阶段,收到的70%增值税退回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你司取得的即征即退款,虽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专项用途,应计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宁波国税宁波国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50、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款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增值税款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征所得税,其他各种财政性资金(补贴)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标注:此政策新法下未明确,应该不适用了。财税〔2007〕92 号在 2009 年即废止该优惠。

北京国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010.1.1四、2008年以后企业取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税务处理问题问:某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出版企业,2006年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在2008年才经财政部门退回,企业将2008年收到的增值税返还款在2008年账上确认收入。根据财税[2007]24号的规定,该笔增值税返还款是免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如何处理?答: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确认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六、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该笔增值税返还时企业如何确认,是否计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确认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标注:财税〔2012〕27 号文件延续了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但并非“应确认”而是“可以”。

内蒙古国税12366热点、难点问题(2018年1月份)2018.2.15(三)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湖北国税2018年3月湖北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企业所得税热问 2018.3.21问题91:减免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调增?[答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减免的土地增值税需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徽国税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1月)发布日期:2018-02-05 http://ah-n-tax.gov/art/2018/2/5/art_428_427002.html问题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解答: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上述文件明确规定财政性资金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款不属于会计损益,不属于收入总额,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外贸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 范冬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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