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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培训

「学转促」尉犁县举办2017年农村财务人员暨乡镇财政干部培训班 财务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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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雪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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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做文明有礼尉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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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住脚:不要闯红灯、不乱穿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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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住手:不乱扔杂物、不乱帖乱画

学会一种技能,带富一个家庭。

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

6月7日,尉犁县举办2017年农村财务人员暨乡镇财政干部培训班。

各乡镇政府分管财政财务工作领导及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村级财务人员、县乡财局(综改办)全体干部70余人参加培训。

此次培训班课程设置合理,内容丰富,针对性强

符合乡镇财务实际工作需求

培训内容

主要涉及县、乡财政资金监管政策、财政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涉农惠民补贴政策、农村综合改革相关政策、“三资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通过培训

使参训学员认识到财务知识的重要性,增强廉政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将进一步提高乡镇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业务能力。

【2017版】《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流量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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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忆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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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 2017-09-07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4号)进行了修订。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2017年8月31日

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具体如下: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为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的50%领取。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除专门业务培训外,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8%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邀请境内师资讲课,培训举办单位应当发出公函邀请,其中本单位的师资,应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就本职工作所作的讲话、小结等,不列入师资范围。

第十六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和结算单(格式附后)、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师资审批文件(邀请函)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第二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4号)同时废止。

高台县审计局加强重点部门财务培训工作 财务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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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诗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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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张掖网高台讯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重点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及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规范财务管理,全面提升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近日,高台县审计局应县教体局邀请,安排专人积极备课,对全县教体系统系统各校(园)校(园)长、分管财务领导、会计及教体局机关全体干部共计110人进行了培训。

培训班上县审计局分管业务副局长就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管理、预算与决算、国库集中支付等方面进行了现场讲授,使参加培训的人员进一步明确了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事项、财务管理规范等,增强了各校(园)的纪律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提高了依法办学、依规理财水平。下一步县审计局还将有计划的对其他大口单位、重点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部门、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和成效,对推动全县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刘青)

中铁十四局五公司通辽客专项目部开展财务共享系统培训 财务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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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r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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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辽客专项目部在公司和项目部两级动员会的基础上,由项目部财务牵头积极组织对口业务人员举办财务共享系统学习培训会。通过内部理论培训与外部实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使各业务部门提单人员更加系统的了解和使用财务共享系统。

与会财务、物资、计划、工程和办公室人员通过本次学习,及时更新和提升部门业务人员财务知识,达到增强整个部门专业素质,进一步提高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运作能力、综合质量和工作效率,并养成了组织学习和自学专业知识的良好习惯,形成了全员勤学苦练内功的良好学习氛围。通过财务办公操作平台的再指导和理论培训,增强了全体业务人员的宏观经济管理意识,使业务人员不仅日常业务的工作状态得到改变,同时也提高了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培养了全员业务人员在新形势下的超前意识和应对、风范能力,全面提高了各业务部门人员的整体素质,为项目部经济指标的正常运行夯实了基础,迈上新的台阶。(杜晓言)

「2017版」《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推广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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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唐说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514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5日

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培训。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级审批:

(一)省直单位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由单位培训部门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选调市、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训的,应当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未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不得选调市、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训。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其年度培训计划应与培训费预算编制相统一相适应,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省直单位举办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八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地厅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省直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及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原则上为省外,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省直单位开展培训,提倡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采取自主培训方式进行单位或系统内部业务培训,也可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培训场地和既有条件,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省直单位或委托培训机构外聘师资授课的,应事前通过公函等书面形式与授课人员所在单位沟通,明确授课时间、内容、费用负担等事项。因培训内容确需聘请社会专业人士的,应当报举办单位负责人批准。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培训结束后,省直单位应及时办理培训费结算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在其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在“培训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省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用未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的,举办单位应在培训开班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批准文件、日程安排及费用预算。未按规定事前报批的不予安排培训经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直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八)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直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国(境)外举办培训的,执行国家和省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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