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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公司

公司法人就一定是公司持股最多的吗? 营销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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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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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初创企业老板对于公司法的认知都比较单薄,而公司成立之初,工商登记信息中也涉及到不少跟公司法相关的事情,比如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比例,又比如该由谁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说工商登记信息在成立之后是可以变更的,但小马法务商城的小编觉得在前期也是需要注意一些基本常识的,避免掉进创业坑。

一个很简单但很多老板都不清楚的问题:在公司持股最多的股东是不是一定要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很明确的一点:是否持股和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职务,而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但公司的监事不能兼任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一样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章程可以约定,并不是由出资多或者股份多的任法定代表人,法律规定,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公司违法法定代表人都会承担责任,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才需承担责任,若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或者对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企业被吊销或破产清算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因不按时记账报税或者不按时年报造成企业被列入工商税务的黑名单的,公司对应的法定代表人信用受限,出行乘坐交通工具会有影响。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平台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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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当中比较常用的一种操作模式,具体而言就是在母公司之外以被激励对象作为主要的成员来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是特殊目的公司,然后用有限合伙企业或特殊目的公司去持有母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被激励对象间接持有母公司股权的目的。

经常使用的有公司型的持股平台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

设立期权池时,员工持股平台是很常见的做法。

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三种

首先来讲公司型的持股平台,持股公司是指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说是股份有限公司,当然这个出资有的时候是象征意义的或者说是以一个很优惠的价格。而且现在公司法改革了,就是注册资本也没有最低的要求,所以对于员工来说成立公司的成本是很低的,那么这个公司设立的唯一目的就是受让母公司的股权,进而实现员工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权。

员工持股平台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公司制的这种持股平台他的特点就是税是非常高的,排除一些特殊的优惠和税务的筹划,首先持股平台从母公司分配利润就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员工个人如果要从持股平台分配利润,又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前者比后者税收更少(以“先分后缴”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且安排更灵活。

第二种持股平台的模式也是最常用的,就是有限合伙型的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2006年我们国家颁布了《合伙企业法》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的制度,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俗称是管理合伙人或者说是GP;另外就是有限合伙人,也叫LP,有限合伙企业就是由这两种类型的合伙人组成的。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承担的是管理职能,一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他不参与企业管理,所以员工可以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把员工放到有限合伙企业里面,然后让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母公司的股权,同时让母公司的创始人和其创始人名下的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

通过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除了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这个LP主要指的就是员工持股,员工只享有经济收益,他不参与日常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所以他也不能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来控制母公司。

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最核心的原因有两个:

利于公司以后的发展。一个公司进行大规模(如几十个员工)的股权激励,如果使用直接持股的方式,以后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工商变更登记都很麻烦。这样的公司决策很难有效率,作为投资机构也不愿意投资。

员工直接持股人数有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个人,有限合伙企业最多也只能是50个人,公司要避免限制,则可以设立多个持股平台,激励人数大大增加。

举个例子:假如你的公司要给100人做股权激励,直接持股显然不可以。设立2个持股平台,每个平台放置50个待激励的员工。对于公司而言,仅仅是多了2个股东。

怎么设立?

1. 确立期权池的大小

一般这个比例在10%-20%间。公司在做重大决策时常常需要2/3的股东同意,考虑到公司还要引入新的投资者,因而激励池不宜超过30%。

2. 注册一个有限合伙企业

这个有限合伙企业就是员工的持股平台。它的一般合伙人(GP)由母公司创始人或其他大股东担任,而被激励的员工作为这个公司(也就是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LP)。GP可以管理企业事务,且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不能管理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这些员工需要行使股东权利时,通常是由持股平台选出几名代表参加母公司的股东大会。

当然,这个合伙企业仅作为持股平台,对外不开展任何业务,对于GP来说是不会有风险的。如果想利用持股平台开展业务,可以再注册一家创始人100%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用这个有限责任公司来担任该持股平台的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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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案例|京东商城AB股

合伙人股权的退出机制

新公司如何做股权分配和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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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修 这些新要求你持股公司符合? 公司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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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时隔16年,上市公司治理基础规范迎来大修。

9月3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的重点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方面的引领作用;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更加注重中小投资者保护;

三是确立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四是对上市公司治理中面临的控制权稳定、独立董事履职、上市公司董监高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提出新要求。

多位专家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数量稳步增长、类型逐步丰富、投资者结构日趋多元,以《公司法》《证券法》为基础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订恰逢其时、亮点纷呈。

重点修订四方面内容

修订后的《准则》共十章、98条,内容涵盖上市公司治理基本理念和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行为规范,机构投资者及相关机构参与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在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及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等。

此次修订的重点包括四方面。

1、紧扣新时代主题,体现中国特色公司治理新要求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紧扣新时代的主题,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中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加上市公司党建要求,强化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方面的引领作用。

一是将新发展理念等根本要求贯彻到公司治理中。

《准则》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明确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外部监督制衡,并在后续条款中予以具体体现。

二是增加上市公司党建要求。

《准则》第五条第一款对上市公司党建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同时,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部署,总结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实践经验,第五条第二款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党建入章”作出专门规定。

三是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

按照党中央关于重点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准则》对上市公司提出了相应要求,并体现在公司治理中。

第九十四条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等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八十六条要求上市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

第八十七条要求上市公司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并对上市公司参与扶贫工作予以重点强调。

2、立足投资者结构特点,强化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特点,进一步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更加注重中小投资者保护,发挥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

一是突出中小投资者作为股东享有的权利保障。

《准则》进一步突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确保股东得到公平对待(第三条);强调在上市公司治理中,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八条);要求上市公司积极回报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办法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要充分披露原因(第十条);明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以便利股东参会(第十五条)。

二是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

针对实践中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准则》进一步强化了约束, 在诚信义务(第六十三条)、承诺履行(第六十六条)、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第六章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第九十条)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三是发挥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

《准则》第八十二条增加了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原则性规定,为下一步探索预留了空间。

3、借鉴国际经验,体现公司治理最新发展趋势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用,确立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一是增加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关规定。

《准则》借鉴 OECD《公司治理原则》2015 年修订的经验,新增第七章,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并对外公开参与公司治理情况及其效果。

二是重视中介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准则》要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积极关注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并要求上市公司审慎选择中介机构,从而形成公司治理的外部约束。

三是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第三十八条),并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作了强化(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保持治理上的灵活性。

四是确立了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准则》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分别对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以及公司治理相关信息作了规定,形成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与国际主要市场的ESG信息披露发展保持了同步,有利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ESG评级,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4、结合实践发展,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规范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回应各方关切,对上市公司治理中面临的控制权稳定、独立董事履职、上市公司董监高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提出新要求。

一是规范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中公司治理相关问题。

针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导致上市公司治理不稳定的情况,《准则》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回应,包括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第七条);要求董事解聘的补偿条款内容公平合理(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过渡期内有关各方应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第六十七条)。

二是对独立董事强化职权并规范要求。

《准则》一方面明确了独立董事针对相关事项的特别职权(第三十六条),同时,对其履职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十七条),以促进其作用的发挥。

三是健全上市公司评价与激励机制。

《准则》将上市公司董监高评价分为绩效评价、履职评价,分别明确基本要求(第五十六条);根据实践发展,增加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的原则规定(第六十二条)。

四是完善信息披露要求,增强上市公司透明度。

《准则》完善了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规定了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第八十八条),要求上市公司制定董监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第八十九条),对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约束(第九十条),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了规范,既鼓励扩大披露,又提出了要求(第九十一条)。

修订亮点纷呈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负责人田利辉表示,《准则》具体、切实、可见效,亮点在于强调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角色和明确落实董事会作用具体措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说,《准则》修订后,进一步强调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增加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约束,补充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专门规定。此外,修订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过渡期内,包括股东在内的各方的行为准则提出要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认为,ESG是一种责任投资理念,旨在帮助投资人理解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对于投资的重要影响。ESG涉及到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披露环境信息等方面内容。在社会责任之外,加强对依法合规搞好环保方面的要求,以及披露与环境相关其他信息的内容。《准则》中ESG的信息披露基本框架和国际上目前通行的一些要求是同步的,拓展了对于原来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但又是以相对比较柔性的信息披露的要求来做出基调式的规定。以前我们在《准则》中对于高层次、广适用的基本性规则提的比较少,这次将ESG加入进来也是《准则》修订的另外一个亮点。

郭雳表示,ESG信息披露将使上市公司与外部沟通联系更加全面顺畅,也是落实上市公司绿色发展理念和对利益相关主体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由此可更好地展示自身在这方面的愿景和努力,在社会监督下不断取得进展。

“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确定意味着,投资者在投资时不应只看企业财务业绩,还要看其社会责任感。”田利辉说,对上市公司而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有高质量的公司治理,这意味着对投资者保护和对社会环境担责。只有符合环境要求、维护社会利益,才能为投资者长期认同,才能让企业获得便利适宜的资本资源配置,企业才能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将与其他规范形成合力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新《准则》,研究完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修改相关自律规则,逐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体系。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培训,强化上市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郭雳提醒,《准则》在公司治理规则体系中的定位,要与其他规范形成合力。一方面,《准则》要在《公司法》《证券法》框架下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证监会此前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章程指引、信息披露、股权激励、与投资者关系等分别有规范指引,这次《准则》修订对上述内容做了整体性呈现,新《准则》实施后应有一定衔接。此外,《准则》要求落到实处,还须考虑与交易所、自律组织具体规则及执行挂起钩来,“从纸面走到现实”。

汤欣认为,很重要的就是需要对一些基本法律进行修改。比如《公司法》需完善保护中小股东的部分规定,股东如何行使提案权、召集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以及少数股东如何便捷、低成本、高效地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些都必须要在《公司法》作为基本法的层面修改,才能营造中小股东得到充分保护的空间。从《证券法》层面来说,汤欣表示,要使信息披露规定更加具体化,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和从事其他资本市场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具体化。

汤欣强调,上市公司治理毕竟是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其中有很多细节治理要求没有办法在单个文件当中容纳,所以此次《准则》修改时设想了“1+X”结构的总体设计方案。“1”就是主干的规定,以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上市公司协会、交易所及其它自律性机构可能要设计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治理更具体的规则,“X”就是多个子项治理准则,包括如何规范上市公司敌意收购及其防御行为、如何引导公司做好ESG包括环保合规和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披露。再比如,机构投资者如何更加具体地发挥在公司治理当中的作用等。

“基本规则和多个子规则相互配合,逐步使公司治理的要求具体到位,才能形成内容丰富、区分层次的‘1+X’概念的公司治理整体框架,这是未来需逐步落实的相当复杂的工作。”汤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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