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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

为什么要实施房地产企业并购重组税收?_二手房砍价师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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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幼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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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实施房地产企业并购重组税收?在此,亲戚买房二手房砍价师就相关问题和大家做一个分享。

当前社会经济不断快速发展, 房地产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 需要面临社会上非常激烈的竞争。房地产要想在这种大环境背景下占据有利位置, 就需要提高其综合实力。这些对企业未来的整体发展、或者是税收负担而言, 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由于不同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 其需要面临的纳税差别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所以需要结合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这样才能够保证房地产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一) 房地产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基本原则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 想要真正实现并购税收筹划, 就需要遵循相对应的原则, 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保证最终的实施效果。

首先, 需要将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作为基础和目标, 并且将其看作是必须要遵循的原则之一。企业想要实现并购, 必然是处于战略的基本需求, 所以税收筹划在制定方案以及具体落实时, 都需要围绕该原则对其进行落实。

其次, 要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依据和支持, 这样对税收筹划的落实具有实质性意义。

(二) 房地产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的原因

房地产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的根本原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是外部动因, 而其二则是内部动因。首先, 房地产企业在实施并购税收筹划的时候, 其外部动因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由于并购在实施过程中, 或多或少都会对纳税人的身份选择产生影响, 其次并购重组会涉及到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这两种方式。由于这两种方式在具体处理过程中, 其税基范围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所以在选择方法时, 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 这样才能够保证并购充足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筹划的内部动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并购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其最大的受益者就是税收在策划时的直接原因。亲戚买房二手房砍价师认为在并购时, 虽然会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因素, 但是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将这些风险控制在最小状态。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负重,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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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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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一是资金投入巨大、二是开发到销售周期较长、三是开发成本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比较大,这就决定了房地产的税收筹划也是与众不同。虽然国家为调控房地产市场出台了很多政策,但是改变不了房地产企业作为财政税收支柱产业的地位,所以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纳税额巨大,税负繁重,其中占比最大的就是企业所得税。因此,做好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尤为重要。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筹划可以从以下9个方面考虑:

1、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首先要进行成本计算的筹划,而成本计算的主要内容,就是“面积”的筹划,“面积”决定企业的当期成本,“面积”是税收筹划的首要任务。开发项目的规划用地,规划的面积、测量面积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者开发成本的核算。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高度重视各项政府批文的“面积”,税收筹划必须围绕政府批文展开。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批文直接影响到成本、费用,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直接约束了建筑面积,从而影响成本、费用,所有的税收筹划都不能脱离政府批文的限制,财务人员应当掌握政府批文的主要内容,做好“面积”的税收筹划。

(1)外部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筹划。做好《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外部相关批文的管理,了解各项批文之间的相关性,以及对成本、费用的影响。我们财务部门还应当掌握建设项目监理等相关方的资料,如施工进度决定施工成本,而施工进度的确定,必须得到监理方的认可。

(2)企业内部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筹划,做好《建设项目的招标书》、施工企业的投标书》、《建设项目预算书》、《建设项目决算书》等施工资料的管理。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书在施工和金额上都存在差异,特别是工程决算书金额大于工程工程预算书金额时,进行税收筹划,就应当分析其成因,找出工程决算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2、开发项目的开发周期的税收筹划。

开发企业必须合理筹划开发项目建设周期,同样一个开发项目,由于工程施工顺序、施工周期的不同,开发成本、费用支出也完全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我们在核算土地出让金等前期费用时,应当根据建设说明规划,将建设项目合理划分不同的建设周期,优化期间费用支出,合理分摊共同费用,尽可能地增加前期成本、费用,增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例如,建设项目前期施工的范围越大,其相应的配套支出就越多,成本、费用也就会相应增多。因为税务部门无权干涉建设项目的施工顺序和步骤,施工顺序是由房地产企业自行决定的,建设房地产企业应当采取两端开工的方法,提前扣除共同费用。

3、利息费用的税收筹划。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我们应当注意的是,企业集团统一贷款,贷款利息在集团内部分摊,分配的利息应当同使用的资金额度与时间相一致,利息分配的方法已经确定,就不能随意变更。

银行贷款利息的税收筹划还要考虑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将一部分开发项目用于出租或自用,形成企业的固定资产。这部分资产相应分摊的利息支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贷款利息,就不能在当期扣除。

4、“预提费用”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性质决定,对一些费用的资产需要进行预提,如规划设计费、广告费、开发项目的配套费等支出,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往往重视“预提费用”的计提,而不重视“预提费用”的清理。合理的“预提费用”可以减少当期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费用在当年不能及时支付,就应当及时冲回,如果年末汇算时不及时冲回,“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就会形成贷方余额,成为税务稽查的目标。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1月5日预提综合地价7560000元,计入当期开发成本,由于各种原因该项“预提费用”当期未支付,2008年被税务稽查查处,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我们要合理筹划各项“预提费用”,既要达到节税的目的,又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高度重视开发项目的竣工决策。我们一些财务人员往往不重视对开发项目后期成本、费用的清算,以至于成本、费用不能及时进入当期成本,多缴企业所得税。如开发项目后期的环境绿化支出,绿化的苗木不可能全部成活,需要不断地补充苗木,维护时间较长,税收筹划时,就可以合理预估绿化支出,及时取得发票,及时结转成本。

5、甲供材料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提供建筑材料用于开发项目,通常称作甲供材料。房地产企业采取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施工,还是采取甲供材料,除考虑材料的采购成本外,还要考虑两者之间的税收负担差异。施工企业包工包料进行施工,按照税法缴纳营业税;甲供材料,材料供应商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收负担方面称作较大差异,这种税负差异,必将影响到开发成本。因此,税收筹划时应根据不同的施工材料,分析甲供材料是否具有成本优势,采取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

6、开发项目变更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由于规划的变更等原因,建设项目经常发生施工项目的改、修、重建。由于原有建筑可能已经拆除,无法看到原物,这些施工项目在开发项目完工以后就无法考察,如小区道路的改变、屋面的返修、墙体外观的更改等。因此,就会出现一个建设项目重复多次施工、重复计入成本的现象,就需要真实可信的资料来证明前期投入。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切实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充分证明成本项目的存在,保证设计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施工图、工程竣工结算书、施工监理书等施工资料所反映的内容相一致,对拆除的建筑物应当保留原物的影像资料,以备税务稽查部门检查

7、非可售面积的税收筹划。

虽然房地产企业的可售面积不能突破国家有关部门的立项审批书规定的面积,但是高档车开发企业由于受利益的驱动,擅自增加楼层、修建地下车库、仓库、增加建筑面积的现象比较普遍,这部分增加的面积一般都不能取得产权,因此,在统计这部分非可售面积时,要仔细认真,切不可马虎大意。

8、开发项目竣工决算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面积较大时,通常采取分期开发的方法。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各期建设项目分别建账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竣工决算。由于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预缴,因此,就应对开发项目的开工时间和竣工决算进行税收筹划,当预缴企业所得税大于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就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企业多缴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当预缴企业所得税小于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就应合理延缓开发项目的竣工时间,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9、分包工程的税收筹划。

在房地产企业施工中分包工程项目占有很大比重,如项目的规划设计,销售筹划等开发项目,房地产如此运作,有其自身经营的需要。同时也是税收筹划的需要,由于一部分承包企业的实际税负比高档车开发企业的实际税负低(承包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可以通过返利等各种经济手段,降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这是目前采用比较普通的税收筹划方法。采取上述的税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与项目承包企业是否构成关联企业,如果是关联企业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的“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及其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如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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