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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加股东同时增资

小股东根本不知道公司增资,如何保护优先认缴权? 推广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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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r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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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小股东反对增资,股东会的决议结果仍然通过,但股东依法享有的优先认缴权,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剥夺。】

公司召开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没有通知全体股东参加,有小股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股权被严重稀释。

并且,小股东股权被稀释后,公司又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还做了变更登记。

小股东的优先认缴增资权如何保护,当采取怎么样的诉讼策略?作为增资的另一方,该如何证明小股东对增资是明知的?

来看看本期的股权故事会。

01,谁动了我的股权?

2004年,黄忠与陈庆等五人出资400万设立宏冠公司,黄忠持股20%。

2006年,宏冠公司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为1500万元,黄忠的持股比例降低至5.33%。

此次变更,公司出现了一个新的股东即新宝公司,其出资1100万元,持股73.33%。但宏冠公司在完成验资后,就以“借款”形式将1100万元还给新宝公司。

还有一个事实,2009年,陈庆作为宏冠公司股东代表,将宏冠公司全部股权以824.85万元转让给苏州纳斯公司。接着,宏冠公司在工商机关变更为江苏纳斯公司,股东也变更为苏州纳斯公司、远华公司。

大家都知道,公司去变更工商登记是需要提交股东会决议的,当然,工商局进行变更是进行的形式审查,不对决议内容的真实性查验。

经查阅宏冠公司提交到工商局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500万元,增加投资1100万元由新宝公司出资。

新宝公司为证明增资的合法性,拿出两份证据,其中《新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载明:新宝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包括黄忠)大会,一致同意以1100万元投资入股宏冠公司,并委派黄忠等三人到宏冠公司任职;《宏冠公司章程》载明:宏冠公司召开了全体股东会议,一致同意新宝公司入股宏冠公司1100万元。

看到这,黄忠及另一股东均认为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都是假的。

于是,新宝公司又提出申请,要求对新宝公司和宏冠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上“黄忠”的字迹进行鉴定。

如果鉴定黄忠的签字是真实的,那黄忠可就没话说了。可没想到,经鉴定,股东会决议上黄忠的签名字迹与对比样本上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即是说,黄忠作为公司股东,本人没有在公司决议上签字。

黄忠没有参加公司股东会,自己所持的20%股权就被稀释至5.33%,哪能认呀。

于是,2013年,黄忠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从公司设立至股权转让前持有宏冠公司20%的股权

02,股权诉讼策略很重要

大家看看,黄忠不是诉求撤销增资,不是诉求变更无效,而是直接要求确认其在宏冠公司1500万元注册资本中占有20%的股权。

有人说,黄忠的诉讼请求是不是超过了诉讼时效?

再看黄忠的诉讼请求,他是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权利。这个诉讼策略,你看懂了吗?

从公司法来讲,小股东若认为股东会决议程序违反法律与公司章程,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如认为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认定无效的,则不受60日的限制。

黄忠走撤销之路已过时效,走确认之诉则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间都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同样的事实,采取的诉讼策略不同,结果或许大有不同。法律知识是可以检索来的,法律实务技巧可不是能搜索到的。

03,小股东优先认缴增资权不可剥夺

一审法院认为,在黄忠没有处分其股权的前提下,其持股比例不应当降低,除非宏冠公司进行了合法的增资。

宏冠公司增资合法吗?这涉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的优先认缴权问题,关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且不能将股东增资的优先认缴权与增资的股东会决议结果混淆。

宏冠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会决议有效作出的前提是要合法召开股东会,要保障小股东对增资的优先认缴权。

为什么呢?

别忘了,有限责任公司更注重人合性。优先认缴权除了保证股权不被稀释,在阻止新股东加入以保证现有股东之间信赖上亦有重大作用。

即使小股东反对增资,股东会的决议结果仍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依法享有的优先认缴权,非经股东本人同意,不得剥夺。

事实证明,宏冠公司“增资”1100万元,没有召开全体股东大会,违反了宏冠公司的章程及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行为。再从结果看,新宝公司将1100万元抽回,不能认定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宏冠公司以增资为名降低黄忠持股比例,侵犯了黄忠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黄忠的持股比例仍为20%。

04,打官司讲的是证据

新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黄忠是借用了新宝公司的资金与他人设立了宏冠公司,当时黄忠为新宝公司股东,并担任经理一职,对入股宏冠公司是明知的。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黄忠的诉讼请求。

其他股东也提出异议:宏冠公司设立时的400万元注册资金是借新宝公司的款且已归还,但一审法院确认了400万元注册资金但否定了1100万元的增资行为,同样是出资后的返还,法院认定结果不同。

能否改判的关键,是能否证明黄忠对于增资是明知的。

宏冠公司的章程明确约定公司增资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但股东会决议上不是黄忠本人签名,黄忠没有参加股东会进行表决,不能依据股东会决议来认定黄忠知道增资的情况。

不论事实上黄忠是否对增资知情,但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

在无证据证明黄忠明知的情况下,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黄忠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忠在宏冠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是必然结果。

作者戚谦,纳百川股权发起人,律所合伙人,专业股权律师。

公司增资扩股融资的法律分析与涉税处理 互联网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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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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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增资扩股就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的行为。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或通过转增的形式增资。增加注册资本后,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同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增资扩股融资可以划分为溢价扩股、平价扩股两种形式。

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郭建钊律师以案说法

A公司现准备进行股份制改制,公司账上现有较多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欲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时发行新股引入外部投资者,从而扩大公司规模、增加研发投入、优化公司的运营管理团队,保障公司的顺利健康发展。

郭建钊律师解析

1. 常见的增资扩股方式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第166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

依据《公司法》第168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公司法》第34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公司法》第166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公司法》第28条)。

(3)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另依据《公司法》第161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

郭建钊律师补充

2. 增资扩股协议中不同增资条款约定的财税处理在增资扩股融资实践中,增资扩股融资分为“平价增资”“溢价增资”和“折价增资”三种情况。具体的财税处理如下:

(1)“平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平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人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等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2)“折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人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郭建钊律师补充

(3)“溢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溢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人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大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旧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细说股东增资那些事儿(一) 互联网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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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凌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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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增加资本能够增强公司的实力,当然这是明摆着的事情,注册资本100万和一个亿的公司给人的感觉完全不同,即便是认缴制情况下实际出资还未到位,大额注册资金依然是实力和责任的象征。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增资虽然规定了一些法定条件,但规定并不具体,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一些问题需要细细说明。

一般情况下,公司增资扩股都是为了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期待公司做大做强,当然不能排除某些特殊目的,比如说有些大股东为了达到独占公司资源的目的,故意大幅增资扩股,利用自身的资本优势,大幅稀释小股东的股权比例。对于公司来说,能否强制股东增资呢?

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公司增资,是直接影响现有股东利益并可能引发严重利益冲突的公司重大事项。不同股东的处境和要求不同,增资中的立场和态度也会有巨大差异。如果是外部增资或者不同比例增资,会导致现有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甚至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增资时,现有股东享有优先增加自己出资的权利,但没有同时负有必须增资的义务,因为增资是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赋予较大的自治性,并不过多干预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决议,因此,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决议内容是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的,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下,小股东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呢?现在看来充分利用好《公司法》第34条的但书条款进行例外约定是个好办法,一定要根据自己情况设计个性化的条款。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情况就相对被动多了,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合属性相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比较弱,大股东操控股东大会决议的手段受到的约束更少。在早期风险投资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的保障投资人(往往是小股东)的特殊性条款已经不再适用,笔者在投资新三板公司时就遇到过此类问题,最直接的就是增资扩股的价格(包括新引入的投资者)等核心条款基本任由大股东控制,理论上来说,新入股的主体小股东无法控制,因为没有优先认缴权,只要新入股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上市公司参考证监会有关定增的规定),就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了,因为理论上没有资产流失的证据,小股东的权益没有受到直接的侵害。

讲到这里,朋友们不要沮丧,你我一起努力,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一般来说是股改前)通过个性化定制条款预先充分保障你的权益,在增资扩股时处于有利地位,收放自如!

文章来源: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5楼

小股东根本不知道公司增资,如何保护优先认缴权? 行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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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小股东反对增资,股东会的决议结果仍然通过,但股东依法享有的优先认缴权,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剥夺。】

公司召开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没有通知全体股东参加,有小股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股权被严重稀释。

并且,小股东股权被稀释后,公司又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还做了变更登记。

小股东的优先认缴增资权如何保护,当采取怎么样的诉讼策略?作为增资的另一方,该如何证明小股东对增资是明知的?

来看看本期的股权故事会。

01,谁动了我的股权?

2004年,黄忠与陈庆等五人出资400万设立宏冠公司,黄忠持股20%。

2006年,宏冠公司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为1500万元,黄忠的持股比例降低至5.33%。

此次变更,公司出现了一个新的股东即新宝公司,其出资1100万元,持股73.33%。但宏冠公司在完成验资后,就以“借款”形式将1100万元还给新宝公司。

还有一个事实,2009年,陈庆作为宏冠公司股东代表,将宏冠公司全部股权以824.85万元转让给苏州纳斯公司。接着,宏冠公司在工商机关变更为江苏纳斯公司,股东也变更为苏州纳斯公司、远华公司。

大家都知道,公司去变更工商登记是需要提交股东会决议的,当然,工商局进行变更是进行的形式审查,不对决议内容的真实性查验。

经查阅宏冠公司提交到工商局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500万元,增加投资1100万元由新宝公司出资。

新宝公司为证明增资的合法性,拿出两份证据,其中《新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载明:新宝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包括黄忠)大会,一致同意以1100万元投资入股宏冠公司,并委派黄忠等三人到宏冠公司任职;《宏冠公司章程》载明:宏冠公司召开了全体股东会议,一致同意新宝公司入股宏冠公司1100万元。

看到这,黄忠及另一股东均认为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都是假的。

于是,新宝公司又提出申请,要求对新宝公司和宏冠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上“黄忠”的字迹进行鉴定。

如果鉴定黄忠的签字是真实的,那黄忠可就没话说了。可没想到,经鉴定,股东会决议上黄忠的签名字迹与对比样本上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即是说,黄忠作为公司股东,本人没有在公司决议上签字。

黄忠没有参加公司股东会,自己所持的20%股权就被稀释至5.33%,哪能认呀。

于是,2013年,黄忠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从公司设立至股权转让前持有宏冠公司20%的股权

02,股权诉讼策略很重要

大家看看,黄忠不是诉求撤销增资,不是诉求变更无效,而是直接要求确认其在宏冠公司1500万元注册资本中占有20%的股权。

有人说,黄忠的诉讼请求是不是超过了诉讼时效?

再看黄忠的诉讼请求,他是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权利。这个诉讼策略,你看懂了吗?

从公司法来讲,小股东若认为股东会决议程序违反法律与公司章程,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如认为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认定无效的,则不受60日的限制。

黄忠走撤销之路已过时效,走确认之诉则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间都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同样的事实,采取的诉讼策略不同,结果或许大有不同。法律知识是可以检索来的,法律实务技巧可不是能搜索到的。

03,小股东优先认缴增资权不可剥夺

一审法院认为,在黄忠没有处分其股权的前提下,其持股比例不应当降低,除非宏冠公司进行了合法的增资。

宏冠公司增资合法吗?这涉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的优先认缴权问题,关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且不能将股东增资的优先认缴权与增资的股东会决议结果混淆。

宏冠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会决议有效作出的前提是要合法召开股东会,要保障小股东对增资的优先认缴权。

为什么呢?

别忘了,有限责任公司更注重人合性。优先认缴权除了保证股权不被稀释,在阻止新股东加入以保证现有股东之间信赖上亦有重大作用。

即使小股东反对增资,股东会的决议结果仍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依法享有的优先认缴权,非经股东本人同意,不得剥夺。

事实证明,宏冠公司“增资”1100万元,没有召开全体股东大会,违反了宏冠公司的章程及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行为。再从结果看,新宝公司将1100万元抽回,不能认定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宏冠公司以增资为名降低黄忠持股比例,侵犯了黄忠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黄忠的持股比例仍为20%。

04,打官司讲的是证据

新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黄忠是借用了新宝公司的资金与他人设立了宏冠公司,当时黄忠为新宝公司股东,并担任经理一职,对入股宏冠公司是明知的。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黄忠的诉讼请求。

其他股东也提出异议:宏冠公司设立时的400万元注册资金是借新宝公司的款且已归还,但一审法院确认了400万元注册资金但否定了1100万元的增资行为,同样是出资后的返还,法院认定结果不同。

能否改判的关键,是能否证明黄忠对于增资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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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事实上黄忠是否对增资知情,但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

在无证据证明黄忠明知的情况下,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黄忠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忠在宏冠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是必然结果。

作者戚谦,纳百川股权发起人,律所合伙人,专业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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