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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资股东会决议

公司增资费用会计处理分析及办理流程 推广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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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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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增资的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样的呢?本篇文章给您整理了6个步骤,同时,小编还从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分析了其会计处理,详细内容请您参考如下文章的分析,感兴趣的话就不要错过了本文哦。

公司增资费用会计处理分析及办理流程

答:对于公司增资的具体办理流程,主要是以下:

1.首先,召开股东会决议,确定增资金额,并明确是否全体股东同比例增资;

2.确定增资方案,修改公司章程;

3.银行开设验资账户,股东投入增资资金,凭进账单等由会计事务所出验资报告(看情况,有的地区不需要,有上市打算的要做);

4.拿增资后的验资报告去工商局申请增资登记备案,换发新营业执照;

5.资金过转到公司基本户,注销验资户(增资时开设的临时账户);

6.进行账务处理,变更税务备案资料。

那么,其会计处理可以这样做:

1.对于投资企业来说,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或者库存商品或者无形资产或者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

(1)如果收到的投资款或者非货币性资产

借:银行存款(或者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会涉及此科目)

贷: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

(2)如果股东是以其持有的一项股权投资给企业增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

(3)如果是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对于公司增资的流程您看完后应该是比较熟悉的,主要在于其会计处理。如果您对于会计处理觉得还有不懂的地方,不妨问一下我们的在线老师吧。

法务速递:未经股东会全体决议,新股东增资入股是否有效? 公司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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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雪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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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业社会的投资方式很多,入股一家公司成为股东、获取股东分红是常见的投资方式之一。但是公司法律法规纷繁复杂,有限股份公司对于公司增资、新股东入股有许多限制。今天扬远律师为您介绍:未经股东会全体决议,新股东增资入股是否有效?

一、案情回顾

黄先生与陈先生等人共同入股成立A公司。2009年,为获取收益,黄先生与众股东共同委托陈先生卖掉股份。谁知陈先生卖掉股份拿到钱后却不认账,黄先生告到法院之后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股份竟然早就缩水了。

案件信息:

1、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陈先生等人在2016年时瞒着黄先生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决议书》、并伪造了黄先生的签名,且《股东会决议书》载明全体股东同意吸收B公司作为股东进行增资1100万元。该变更已经到工商局办理登记。由此,黄先生原持股20%被调整为5.33%。

3、B公司所谓增资给A公司的1100万元,于2006年10月完成验资后,就以"借款"的形式归还给B公司。

4、黄先生与众股东曾经共同委托陈先生卖掉股份,现黄先生、陈先生等人的股份已于2009年6月转让给他人。

了解这些情况后,黄先生将其他股东和B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自己在2004年4月1日A公司设立之日起至2009年6月6日股权转让期间持有A公司20%的股权。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在黄先生没有对其股权作出处分的前提下,除非A公司进行了合法的增资,否则黄先生的持股比例不应当降低。

由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黄先生同意A公司进行增资,因此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于黄先生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先生在A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最终,法院支持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建议

在以上案例中,尽管B公司通过“增资”的行为获得了股东资格、也到工商局变更了股东登记,但由于该增资行为没有经过黄先生的同意,最终功亏一篑。

扬远律师提示,商事领域的法律纷繁复杂,公司决议、股权转让等等商事行为都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违反法律的商事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并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审查商事合同的合规性十分重要。

扬远律师建议,为保障交易合作的顺利进展、降低交易风险,在与公司进行交易、开展合作时,应对交易过程、合作协议进行必要的法律审查,如有需要可请专业律师把关。

股东会决议伪造签名,稀释股权,谁动了我的优先认缴增资权? 营销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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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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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时,小股东优先认缴权如何保护?

【即使小股东反对增资,股东会的决议结果仍然通过,但股东依法享有的优先认缴权,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剥夺。】

公司召开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没有通知全体股东参加,有小股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股权被严重稀释。

并且,小股东股权被稀释后,公司又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还做了变更登记。

小股东的优先认缴增资权如何保护,当采取怎么样的诉讼策略?作为增资的另一方,该如何证明小股东对增资是明知的?

来看看本期的股权故事会。

01

谁动了我的股权?

2004年,黄忠与陈庆等五人出资400万设立宏冠公司,黄忠持股20%。

2006年,宏冠公司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为1500万元,黄忠的持股比例降低至5.33%。

此次变更,公司出现了一个新的股东即新宝公司,其出资1100万元,持股73.33%。但宏冠公司在完成验资后,就以“借款”形式将1100万元还给新宝公司。

还有一个事实,2009年,陈庆作为宏冠公司股东代表,将宏冠公司全部股权以824.85万元转让给苏州纳斯公司。接着,宏冠公司在工商机关变更为江苏纳斯公司,股东也变更为苏州纳斯公司、远华公司。

大家都知道,公司去变更工商登记是需要提交股东会决议的,当然,工商局进行变更是进行的形式审查,不对决议内容的真实性查验。

经查阅宏冠公司提交到工商局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500万元,增加投资1100万元由新宝公司出资。

新宝公司为证明增资的合法性,拿出两份证据,其中《新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载明:新宝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包括黄忠)大会,一致同意以1100万元投资入股宏冠公司,并委派黄忠等三人到宏冠公司任职;《宏冠公司章程》载明:宏冠公司召开了全体股东会议,一致同意新宝公司入股宏冠公司1100万元。

看到这,黄忠及另一股东均认为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都是假的。

摄影|戚谦

于是,新宝公司又提出申请,要求对新宝公司和宏冠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上“黄忠”的字迹进行鉴定。

如果鉴定黄忠的签字是真实的,那黄忠可就没话说了。可没想到,经鉴定,股东会决议上黄忠的签名字迹与对比样本上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即是说,黄忠作为公司股东,本人没有在公司决议上签字。

黄忠没有参加公司股东会,自己所持的20%股权就被稀释至5.33%,哪能认呀。

于是,2013年,黄忠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从公司设立至股权转让前持有宏冠公司20%的股权。

02

诉讼策略很重要

大家看看,黄忠不是诉求撤销增资,不是诉求变更无效,而是直接要求确认其在宏冠公司1500万元注册资本中占有20%的股权。

有人说,黄忠的诉讼请求是不是超过了诉讼时效?

再看黄忠的诉讼请求,他是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权利。这个诉讼策略,你看懂了吗?

从公司法来讲,小股东若认为股东会决议程序违反法律与公司章程,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如认为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认定无效的,则不受60日的限制。

黄忠走撤销之路已过时效,走确认之诉则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间都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同样的事实,采取的诉讼策略不同,结果或许大有不同。法律知识是可以检索来的,法律实务技巧可不是能搜索到的。

03

小股东优先认缴增资权不可剥夺

一审法院认为,在黄忠没有处分其股权的前提下,其持股比例不应当降低,除非宏冠公司进行了合法的增资。

宏冠公司增资合法吗?这涉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的优先认缴权问题,关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且不能将股东增资的优先认缴权与增资的股东会决议结果混淆。

宏冠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会决议有效作出的前提是要合法召开股东会,要保障小股东对增资的优先认缴权。

为什么呢?

别忘了,有限责任公司更注重人合性。优先认缴权除了保证股权不被稀释,在阻止新股东加入以保证现有股东之间信赖上亦有重大作用。

即使小股东反对增资,股东会的决议结果仍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依法享有的优先认缴权,非经股东本人同意,不得剥夺。

事实证明,宏冠公司“增资”1100万元,没有召开全体股东大会,违反了宏冠公司的章程及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行为。再从结果看,新宝公司将1100万元抽回,不能认定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宏冠公司以增资为名降低黄忠持股比例,侵犯了黄忠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黄忠的持股比例仍为20%。

04

打官司讲的是证据

新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黄忠是借用了新宝公司的资金与他人设立了宏冠公司,当时黄忠为新宝公司股东,并担任经理一职,对入股宏冠公司是明知的。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黄忠的诉讼请求。

其他股东也提出异议:宏冠公司设立时的400万元注册资金是借新宝公司的款且已归还,但一审法院确认了400万元注册资金但否定了1100万元的增资行为,同样是出资后的返还,法院认定结果不同。

能否改判的关键,是能否证明黄忠对于增资是明知的。

宏冠公司的章程明确约定公司增资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但股东会决议上不是黄忠本人签名,黄忠没有参加股东会进行表决,不能依据股东会决议来认定黄忠知道增资的情况。

不论事实上黄忠是否对增资知情,但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

在无证据证明黄忠明知的情况下,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黄忠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忠在宏冠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是必然结果。

作者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总第2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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