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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

个人所得税税收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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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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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分为两种:一、个人薪资所得;二、个人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

一、个人薪资所得

1.1 工资个税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2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1.3七级累进制表

1.31应缴税额=月工资-3500

2.1工资个税税收优惠方案 企业高管、高薪技术人员以及代扣代缴企业均可实用“个人独资”企业合理纳税。 2.2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实际操作步骤 2.21经济开发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2.22利用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主体公司进行业务往来,通过业务往来的形式,将薪资转移至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增值税奖励地方留存50%—70%的奖励,综合税率不超过6个点 2.23个人独资企业核定,缴纳对应不到6个点税率后,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资金不再纳税,并且可以自由支配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资金。 2.24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资金可直接提至高管或是技术人员的私人账户中二、个人经营所得1.1个人经营所得计算方式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2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三、劳务报酬所得税1.1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为:每次劳务收入不足4000元时,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动收入超过4000时,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1.2劳动报酬所得税税率

2.1劳动报酬所得税优惠方案 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将劳动报酬走向个人独资企业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实际操作步骤 3.1经济开发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3.2利用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主体公司进行业务往来,通过业务往来的形式,将薪资转移至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增值税奖励地方留存50%—70%的奖励,综合税率不超过6个点 3.2个人独资企业核定,缴纳对应不到6个点税率后,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资金不再纳税,并且可以自由支配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资金。四、办理189“个人独资”9629享受税收3588优惠政策1.小规模个人独资 1.1增值税:税率3%,增值税奖励地方留存50%~70%,可与发生业务往来公司抵扣3%的增值税 1.2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五级累进制:0.5%~3.1%,享受核定征收 1.3小规模个人独资综合税率:5.41%~5.71% 2.一般纳税个人独资2.1增值税:税率6%,增值税奖励地方留存50%~70%,可与发生业务往来的公司抵扣增值税6% 2.2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五级累进制:0.5%~3.5%,享受核定征收 2.3一般纳税人综合税率:8.1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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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如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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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消息,作为两会重要议题的所得税增加已经实现,从之前的3500元提到5000元的水平,增长1500元,这意味着一大部分人不用再交个人所得税了,只有月薪在5000元以上的部分再交税,这样能够为每个人省下一部分税收成本,到手的钱又多了。但是一部分人认为,虽然税收标准提升了,自己的收入多了,但是平均工资增长一般是按照个人所得税为分水岭的,即使个人所得税标准再提升,也会有交税的,而没有交税的,则可能是被工资增长的大队伍给落下了。因此很多人宁可交税也不愿意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提升。

长期在一线工作的工人老李每次刚要达到纳税的标准,办法就改了,例如2010年,自己工资达到了2000元以上,每月纳税几块钱,但是老李很自豪,因为自己应进入了高收入水平的行列。可是没过多长时间,老李发现自己不用再交个人所得税了,因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已经提升到了3500元。有人打趣老李说,你就这么愿意为国家交税,老李自嘲道为国家缴税,说明我交的起,现在交不起了,难道不是收入没跟上整体步伐吗?

小编自己也认为提升个人所得税标准,虽然交的税少了,但是总起来说压力更大了,因为之前每月8000元在地方上可能算高的,但是所得税提升了,可见很大一部分人已经接近8000了,所以不能再算高收入,还得继续努力取得更高的工资才能安心。大家对个人所得税基数提升是怎么认为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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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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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税苑微课学员 袁志军

临近岁末,大家都在忙着“总账”,那么对自己一年来的收入有没有算个“总账”,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地点是否准确呢?我们来梳理梳理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习惯性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但是还有一些特殊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其他情况的纳税申报地点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特殊情况纳税地点

1、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四条,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2、股权转让个税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重组业务个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分析至此,可能不少纳税人、税务人员就会产生疑问,这些特殊规定无形当中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您的担忧是有道理的,当您遇到不是很清楚或者有疑惑的地方请及时和当地地税机关联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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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悲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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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税苑微课学员 袁志军

临近岁末,大家都在忙着“总账”,那么对自己一年来的收入有没有算个“总账”,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地点是否准确呢?我们来梳理梳理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习惯性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但是还有一些特殊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其他情况的纳税申报地点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特殊情况纳税地点

1、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四条,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2、股权转让个税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重组业务个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分析至此,可能不少纳税人、税务人员就会产生疑问,这些特殊规定无形当中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您的担忧是有道理的,当您遇到不是很清楚或者有疑惑的地方请及时和当地地税机关联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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