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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己怎么交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流量视频课程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卖房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互联网视频课程
个人所得税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需要由卖方缴纳,缴纳比例固定,但是也存在个人所得税减免情况。如果你要卖房,该怎么计算自己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少?什么情况下能够免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怎么交?如何计算?
计算个人所得税多少的方法有两种,采用哪种计算方法要看卖方的详细信息:
1、纳税人(卖方)能在地税系统中查到房屋原值,或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屋原值-原契税-本次交易所缴纳税等合理费用)×20%。
举例:如果卖方出卖不满是“满五唯 一:的房子,计税价格为100万,原值、原契税以及相关税费合计70万元。那么,卖方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70)×20%=6万元。
2、纳税人(卖方)不能在地税系统中查到房屋原值,也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
举例:卖家不满五或不唯 一的住房出售价为100万售。买家承担税费,全额的1%。那么,卖方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1%=1万元。
个人所得税缴纳及减免规定
1、如果卖方所售房屋同时满足家庭唯 一住宅、购买时间超过5年,个人所得税免交;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卖方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卖方所售房屋是非住宅类房产,不管什么情况都要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确定房产是否满五年?
1、如果是按市场价格购买的住房,需要看《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日期和《契税完税证》的填发日期,哪个在前面,按哪个的日起开始计算;2、如果是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需要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日期、《公有住房购买契约》的签定日期和付款收据时间为计算依据,同样以时间靠前者为计时依据;3、如果是继承或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可以从原产权人购房时间连续计算;4、如果是非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就要从受赠产权时间开始计算。(华龙网整合)
个人所得税你交对地方了吗? 流量视频课程
文|税苑微课学员 袁志军
临近岁末,大家都在忙着“总账”,那么对自己一年来的收入有没有算个“总账”,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地点是否准确呢?我们来梳理梳理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习惯性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但是还有一些特殊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其他情况的纳税申报地点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特殊情况纳税地点
1、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四条,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2、股权转让个税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重组业务个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分析至此,可能不少纳税人、税务人员就会产生疑问,这些特殊规定无形当中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您的担忧是有道理的,当您遇到不是很清楚或者有疑惑的地方请及时和当地地税机关联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